失智照護專區評鑑要點:從環境設計到活動紀錄
失智型住宿機構評鑑有其獨特要求:A11 照服員日 1:3 夜 1:15(一級必要)、B26 每日下床 2 次、B6 每月團體活動、D6 居家情境(二級加強)。本文依據 114 年度臺北市評鑑基準,完整解析失智型機構人力配置、活動紀錄格式、環境設計要求,以及最常被查核的床間圍簾和監視器規定。
重點摘要:失智型機構評鑑有 5 個特別要求:A11 照服員日班 1:3 夜班 1:15(一級必要,遠嚴於長照型的日 1:5)、B26 每日下床 2 次並有活動紀錄、B6 每月至少辦理 1 次團體活動、D6 居家情境(二級加強)要求床間圍簾,以及寢室和浴廁禁設監視器。評鑑委員會實地察看環境,並抽查活動紀錄與個案照顧計畫。
失智型機構相比其他住宿型機構,在評鑑標準上有幾個明顯更嚴格的要求。最關鍵的是人力配置——日班照服員 1:3 的比例是所有機構類型中最高的,代表每 3 位失智住民就需要 1 位照服員在白天守護。
除了人力外,失智照護的評鑑也特別重視「環境品質」與「活動記錄」,這反映了失智症照護的特殊性:環境熟悉感能減少遊走與跌倒風險,規律的活動計畫有助維持認知功能。
A11 失智型人力配置:最嚴格的照服員比例
根據 114 年度臺北市評鑑基準,A11 照顧服務員設置為一級必要項目,各機構類型標準如下:
- 失智型:日班 1:3,夜班 1:15(最嚴格)
- 長照型:日班 1:5,夜班 1:15
- 養護型:日班 1:8,夜班 1:25
- 安養型:日班 1:15,夜班 1:35
失智型機構日班 1:3 的配置比例幾乎是養護型的 3 倍,機構在人力排班上需要特別注意。評鑑委員不只查文件,還會現場核對排班表與實際在班人數。
重要補充:外籍照服員人數不得超過本國籍照服員及護理人員的總人數;全日各班應有本國籍照服員上班。這兩個條件是最常被忽略的細節。
護理人員方面,失智型機構適用養護型標準 1:20(即每 20 位住民配置 1 位護理人員),且全日均應有護理人員上班。
B26 日常活動:每日下床是硬性要求
B26 是失智照護評鑑中最重要的日常照護項目之一。根據評鑑基準,B26 有 4 個層次的要求:
第一層、可移動住民每日下床 2 次:協助可移動服務對象,每天至少下床 2 次,需有安全評估,並使用符合個別需求的輔具。每次下床都應有紀錄,包含下床時間、活動內容、輔具使用情形。
第二層、意識不清者每日下床 1 次:意識不清或昏迷住民,每天至少下床 1 次。紀錄需包含住民狀態觀察。
第三層、重度失能者被動肢體活動:針對 ADL60 分以下或 CMS 等級 7 級以上的重度失能住民,照顧者依據物理/職能治療師專業評估,每日提供簡易被動式肢體活動,確實執行並有紀錄。特別注意:必須有 PT/OT 的評估作為依據,機構自行決定的肢體活動不符合規定。
第四層、感官刺激與認知訓練:依重度失能服務對象需求提供規律或有計畫性之感官刺激、認知功能訓練,確實執行並有紀錄(安養服務對象不適用)。
B6 團體活動:每月 1 次且需有評值
B6 要求每月至少辦理 1 次團體或社區活動(可配合節慶)。活動紀錄必須包含以下 6 個元素:
- 活動辦理時間
- 參加成員名單
- 活動內容說明
- 活動過程記錄
- 量與質之評值成果
- 活動照片
對失智型機構而言,活動記錄中「評值成果」往往是最難撰寫的部分。建議使用簡單的觀察評估工具,記錄住民參與度、情緒反應、行為表現等,而非只寫「活動順利完成」這類空洞描述。
B6 還要求訂有符合服務對象需求的各類文康活動年度計畫,內容需涵蓋動態及靜態活動,並有鼓勵服務對象參與的策略。許多機構忘記準備「年度活動計畫」,只有活動紀錄卻沒有計畫文件。
D6 居家情境:二級加強的環境要求
D6 居家情境屬於「二級加強」項目,評鑑委員將特別深入查核。D6 有 4 個核心要求:
- 床間隔離視線:床與床之間具隔離視線之屏障物(如圍簾),保護住民隱私。評鑑委員會實地察看每間寢室的圍簾設置情況,確認圍簾功能正常且能完全遮蔽視線。
- 禁設監視器:監視器未設置於服務對象寢室及浴廁內。這是失分率最高的項目之一,有些機構出於安全考量在寢室裝設監視器,反而違反此規定。
- 床頭櫃:床位旁有可擺放私人物品的床頭櫃。
- 個人物品:允許服務對象攜帶個人物品佈置空間。
D6 居家情境詳解:3 個必查點
D6 的 3 個最重要查核點是: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監視器問題:評鑑基準明確規定寢室及浴廁不得設置監視器,走廊或公共區域則無限制。若機構基於住民安全考量希望監控,可安排於走廊或進出口,而非寢室內部。
B28 自我照顧能力促進:輔具計畫不可少
B28 要求依評估結果擬訂個別性自我能力提升之照護計畫,並落實增加服務對象自我照顧能力之措施(如自己吃飯、翻身、如廁等)。對失智住民而言,這意味著照護計畫需記錄每位住民當前的功能程度,以及相應的促進策略。
B28 另一個常見缺失是:機構雖有康樂設備(電視、書報等),但無使用記錄。評鑑委員明確要求「落實使用並有相關紀錄」,設備閒置不算達標。
💡 失智照護紀錄提示:B26、B6、B28 等活動與日常照護紀錄需要照服員、護理師、社工師多職種共同維護。使用 報告汪 的多職種協作功能,可以讓各職種即時記錄並串聯照顧計畫,評鑑時快速展示完整的照護軌跡。
常見問題 FAQ
失智型機構和養護型機構的評鑑最大差異是什麼?
最顯著的差異是照服員人力配置:失智型日班 1:3 遠比養護型日班 1:8 嚴格。護理人員方面則相同(均為 1:20)。在照護內容上,失智型機構需要特別著重認知功能維持(B26 感官刺激認知訓練)和環境安全(D6 床間圍簾等)。另外,B14 壓損每季分析和 B16 約束管理同樣適用失智型機構(安養型不適用),需要額外留意。
B26 每日下床 2 次的紀錄應該記什麼?
評鑑委員最在意的是「有安全評估」和「使用符合個別需求的輔具」。建議下床紀錄格式包含:下床時間(幾時幾分)、下床活動內容(如輪椅乘坐、在扶手架輔助下站立等)、使用輔具名稱、住民反應觀察、記錄人員簽名。對意識不清住民,另需記錄下床前後的意識狀態評估。若照護計畫有特殊限制(如醫師醫囑只能每日下床 1 次),需附醫囑佐證。
機構出於安全考量想要在失智住民寢室安裝監視器,有辦法合規嗎?
依據 114 年度評鑑基準 D6 明確規定「監視器未設置於服務對象寢室及浴廁內」,目前無例外條款。若機構基於安全考量,建議改採以下替代方案:加強走廊和出入口的監視(走廊監視器符合規定)、安裝床邊離床感應器(感應到住民離床即發出警報)、增加夜間巡視頻率等。這些替代方案不僅合規,也更能保護失智住民的隱私與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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