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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報告汪編輯部·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A、經營管理效能

經營管理效能(項目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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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年度
115 年度
資料來源
衛生福利部
本區塊項目
共 9 項
區塊名稱
A、經營管理效能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115 年度住宿式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評鑑基準

本區塊共 9 個評鑑項目(115年度全國版),涵蓋住宿型機構的整體管理能力,從行政制度、人員設置資格、教育訓練到危機風險管理。 115年度將人員設置(A8)及教育訓練(A9)各自合併為單一項目,並新增「前次評鑑缺失改善」(A4)。

1

A1 工作人員權益保障

負責人/行政主管
資料查核

評鑑標準

  1. 1工作人員均依法投保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2. 2訂有工作人員申訴管道並公告,且有申訴紀錄及處理情形
  3. 3工作人員薪資符合基本工資規定,且按時發放
  4. 4訂有工作人員工作規則並依法報主管機關核備
  5. 5提供工作人員合理工作環境,無違反勞動基準法情事

準備要訣

工作人員勞健保及退休金提繳需全數查核。建議備好所有在職人員的勞保投保清冊與健保加退保紀錄,並製作對照表確認姓名、到職日與投保日一致。申訴管道需有書面公告,且有實際申訴或查閱記錄方能佐證。

以下為報告汪撰寫的補充資料,非官方文件(1 份)

員工申訴處理辦法(範本)依《勞動基準法》《性別平等工作法》《職業安全衛生法》《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四十四條制定,含六章十五條完整條文:申訴窗口設置、調查程序、結果通知、懲處、保密與不歧視條款

___________(機構全銜) 員工申訴處理辦法

制定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版次:第 1 版  核定人:___________(負責人)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

為保障本機構工作人員之勞動權益,提供公正、迅速之申訴管道,防止職場不當對待及歧視行為,依《勞動基準法》、《性別平等工作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及《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四十四條,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機構全體工作人員,包括專任、兼任、部分工時、實習生、替代役男及外籍工作人員(含自聘看護工)。

第三條 申訴事項

工作人員得就下列事項提出申訴:

  1. 1薪資、工時、假別等勞動條件爭議
  2. 2職場霸凌、歧視或不公平對待
  3. 3違反職業安全衛生規定
  4. 4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相關事項(另依性騷擾防治規定辦理)
  5. 5其他損害工作人員合法權益之事項

第二章 申訴管道

第四條 申訴窗口

本機構設置申訴窗口如下:

  1. 1內部申訴窗口:___________(職稱: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
  2. 2外部申訴管道: (一)勞動部勞工局(1955 勞工諮詢專線) (二)縣(市)政府社會局(長照業務主管機關)

申訴窗口聯絡資訊應公告於工作場所明顯處所及員工手冊。

第五條 申訴方式

工作人員得以書面、電話、面談或電子郵件方式提出申訴。書面申訴應填寫「員工申訴書」(格式由機構提供)。代理人代為申訴者,應附具授權書。

第三章 受理與調查

第六條 受理時限

申訴窗口收受申訴後,應於三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受理,並於七個工作日內啟動調查程序。情況緊急者(如人身安全威脅),應立即採取保護措施。

第七條 調查程序

調查應符合下列原則:

  1. 1公平、中立、迅速
  2. 2分別訪談申訴人、被申訴人及相關證人
  3. 3調查小組成員與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迴避
  4. 4調查結果應於四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四章 處理結果與救濟

第八條 結果通知

調查完成後,機構應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及被申訴人調查結果與決定,說明認定事實、理由及救濟管道。

第九條 懲處

調查結果認定申訴成立者,機構應依情節輕重採取口頭警告、書面告誡、調整職務、停職或終止勞動契約等措施,並依《勞動基準法》及機構工作規則辦理。

第十條 再申訴

申訴人或被申訴人對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後三十日內,向地方勞動主管機關或長照主管機關申請再申訴或行政救濟。

第五章 保密與不歧視

第十一條 保密義務

受理申訴及參與調查之人員,對申訴人身分、申訴內容及調查過程負有嚴格保密義務,非相關業務人員不得知悉。

第十二條 禁止不利對待

機構不得因工作人員提出申訴,對其進行解僱、調職、降薪、不予晉升或其他任何不利對待行為;違者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三十六條及相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教育宣導

本機構應將本辦法納入新進人員職前訓練及年度在職訓練課程,確保全體工作人員熟悉申訴管道與相關權益。

第十四條 定期檢討

本辦法每年至少檢討修訂一次,或於相關法令修正時配合修訂,並重新公告。

第十五條 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核定日起施行。

負責人(院長)簽章:___________  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2

A2 服務對象入出機構作業

社工/護理師
資料查核

評鑑標準

  1. 1訂有入住審核作業規範,入住前完成健康評估及相關資料收集
  2. 2入住時提供服務對象及家屬機構介紹,並辦理入住手續
  3. 3訂有出院(所)作業程序,包含轉介、返家、死亡等情形
  4. 4死亡服務對象依規定辦理通報,且有後續家屬聯繫紀錄
  5. 5出院(所)後有追蹤訪視紀錄(適用返家或轉介者)

準備要訣

入出機構作業需有完整的健康評估表、入住手續記錄及出院追蹤紀錄。評鑑委員會抽查死亡或轉出個案,確認死亡通報是否依規定辦理,且家屬聯繫紀錄完整。

以下為報告汪撰寫的補充資料,非官方文件(2 份)

服務對象入住審核作業規範(範本)從入住資格、文件準備、評估流程到入住辦理之完整作業規範,含緊急安置與特殊狀況評估條款(5 章 11 條)

___________(機構全銜) 服務對象入住審核作業規範

制定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版次:第 1 版  核定人:___________(負責人)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

為確保服務對象入住程序公正、透明,並符合機構收住條件及法令規定,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規範適用於申請入住本機構之所有服務對象,包括長照給付資格者、自費入住者及緊急安置個案。

第二章 入住資格條件

第三條 基本資格

申請入住者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1領有長期照顧需要評估結果(CMS 等級 2 以上)
  2. 2依老人福利法符合機構收住標準
  3. 3主管機關安置之緊急個案
  4. 4經醫師評估確有住宿型照顧需要者
第四條 特殊狀況評估

申請者有下列情形者,應先由護理師、社工師及醫師進行個別評估,確認本機構具備提供所需照護之能力後,方得收住:

  1. 1需侵入性醫療處置(氣切、靜脈注射)
  2. 2傳染性疾病(依疾管署規定)
  3. 3嚴重精神症狀(含攻擊行為)

第三章 審核程序

第五條 文件準備

申請入住者(或其法定代理人)應備齊下列文件:

  1. 1長照需要評估報告(CMS 評分表)或診斷證明
  2. 2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正本、健保卡)
  3. 3近三個月內健康檢查報告(含胸部 X 光)
  4. 4傳染病篩檢報告(視情況要求)
  5. 5法定代理人授權書(服務對象無行為能力者)
第六條 評估流程

審核流程如下:

  1. 1受理申請:行政人員確認文件完整性,建立申請案件
  2. 2實地或電訪評估:護理師、社工師於七個工作日內完成
  3. 3會審:由護理師、社工師、負責人共同決定是否收住
  4. 4通知結果:書面或電話通知申請人,並說明原因(不予收住者)
  5. 5候補管理:無床位時列入候補名單,依申請順序及緊急程度排序
第七條 緊急安置

主管機關安置之緊急個案,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完成基本評估,必要時得先收住再補齊文件。緊急收住後七個工作日內完成完整評估及服務計畫。

第四章 入住辦理

第八條 入住說明

確認收住後,機構應於入住前提供服務對象及家屬下列說明:

  1. 1機構環境、生活作息及服務內容介紹
  2. 2入住契約書(審閱期至少 5 天)
  3. 3服務對象權益告知(申訴管道、財物保管等)
  4. 4緊急聯絡人確認
第九條 入住評估

入住後十四個工作日內,應完成下列初期評估:

  1. 1全面健康評估(含 ADL、跌倒風險、壓傷風險、疼痛、認知狀態)
  2. 2個別化服務計畫(ICP)初擬
  3. 3飲食需求及限制評估
  4. 4藥品清點及用藥核對

第五章 附則

第十條 資料保存

入住審核相關文件應保存至服務對象離院後至少七年,或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施行日期

本規範自核定日起施行。

負責人(院長)簽章:___________  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服務對象出院(所)作業程序(範本)涵蓋一般出院、轉介、返家追蹤、機構內死亡通報及遺體遺物處理之完整程序(5 章 11 條),含 24 小時通報時限與一週家屬聯繫條款

___________(機構全銜) 服務對象出院(所)作業程序(含轉介、返家、死亡)

制定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版次:第 1 版  核定人:___________(負責人)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

為確保服務對象出院(所)作業有序進行,保障其後續照護之連續性,並符合通報規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條 出院(所)類型

本程序適用於下列情形:

  1. 1一般出院(所):服務對象或家屬主動要求離院
  2. 2轉介:轉至其他機構或醫療機構
  3. 3返家:恢復居家照顧
  4. 4死亡:服務對象於機構內死亡

第二章 一般出院(所)及返家

第三條 通知及準備

服務對象或家屬提出出院申請後,機構應:

  1. 1於三個工作日內確認出院日期
  2. 2提供出院摘要(含診斷、用藥、照護需求)
  3. 3協助安排後續照護資源(居家服務、日照等)
  4. 4辦理財物清點歸還及費用結算
第四條 返家追蹤

服務對象返家後,社工師應於出院後三十日內進行追蹤訪視或電訪,確認其照護狀況,並填寫「出院後追蹤訪視紀錄表」。

第三章 轉介作業

第五條 轉介評估

轉介前應由護理師、社工師評估轉介必要性,並確認:

  1. 1接受機構之收住資格及床位確認
  2. 2服務對象及家屬之知情同意
  3. 3照護資訊之完整交接(含用藥、照護計畫、特殊需求)
第六條 轉介文件

轉介應備妥下列文件,交予接受機構:

  1. 1轉介單(含主訴、診斷、近期重要事件)
  2. 2護理摘要及用藥清單
  3. 3社工評估摘要
  4. 4個別化服務計畫摘要

第四章 死亡服務對象處理

第七條 死亡通報

服務對象於機構內死亡時,機構應:

  1. 1立即通知主治或值班醫師開立死亡診斷書
  2. 2於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家屬(緊急聯絡人)
  3. 3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如疑似傳染病死亡,應向地方衛生主管機關通報
  4. 4於機構紀錄系統完成死亡通報紀錄

填寫「死亡通報及家屬聯繫紀錄表」存檔。

第八條 遺體及遺物處理

遺體依死者宗教信仰或家屬意願進行後續處理。遺物應於家屬到達後,由社工師會同家屬逐一清點,填寫「遺物清冊」,雙方簽名確認後交接。無家屬聯繫者,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後續家屬聯繫

服務對象死亡後,社工師應於一週內再次聯繫家屬,確認遺體、遺物及費用結算事宜,並提供必要之哀傷輔導資源,紀錄於「死亡通報及家屬聯繫紀錄表」。

第五章 附則

第十條 資料保存

出院(所)相關紀錄應保存至服務對象離院後至少七年,死亡個案紀錄依主管機關規定保存。

第十一條 施行日期

本程序自核定日起施行。

負責人(院長)簽章:___________  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3

A3 業務計畫訂定與執行

負責人/行政主管
資料查核

評鑑標準

  1. 1每年訂有業務工作計畫,內容涵蓋各項服務業務目標
  2. 2業務計畫依時程執行,並有定期進度追蹤紀錄
  3. 3年度結束後完成業務計畫執行成果檢討報告
  4. 4業務計畫訂定過程有跨部門參與及主管審核簽核

準備要訣

業務計畫需包含機構目標、服務項目、人力計畫及品質改善計畫,且需有主管核定。評鑑委員關注計畫是否具體可執行,並會比對計畫與實際執行的落差,建議每季進行進度自我檢視。

以下為報告汪撰寫的補充資料,非官方文件(1 份)

年度業務計畫訂定與執行管理辦法(範本)5 章 9 條:訂定時程、計畫內容、跨部門參與、月報追蹤、季度報告與年度檢討,含目標達成率分析條款

___________(機構全銜) 年度業務計畫訂定與執行管理辦法

制定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版次:第 1 版  核定人:___________(負責人)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

為確保機構年度業務計畫之有效訂定、執行、追蹤及檢討,提升整體服務品質,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訂定原則

年度業務計畫應依機構使命與服務對象需求訂定,並納入法規要求、主管機關政策方向及前年度檢討改善事項。

第二章 計畫訂定

第三條 訂定時程

年度業務計畫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完成訂定,經業務負責人核定後,於次年一月公告並實施。

第四條 計畫內容

年度業務計畫應涵蓋下列項目:

  1. 1年度目標與服務量預估
  2. 2服務品質改善指標(跌倒率、壓傷率、感染率等)
  3. 3人力資源發展計畫(招募、訓練)
  4. 4設施設備維護與更新計畫
  5. 5財務收支預算概估
  6. 6前年度缺失改善追蹤
第五條 跨部門參與

計畫訂定應由護理、社工、行政等各職類代表共同參與,並以會議方式討論及確認,會議紀錄存檔備查。

第三章 執行與追蹤

第六條 月報追蹤

各項計畫應指定負責人員,每月填報執行進度。業務負責人每月審閱執行情形,落後項目應說明原因並提出改善措施。

第七條 季度報告

每季應提出業務計畫執行報告,送服務品質改善會議討論,重大偏差需提出調整方案,並記錄於「業務計畫執行進度追蹤表」。

第四章 年度檢討

第八條 年終評估

每年十一月至十二月進行年度業務計畫成果評估,分析目標達成率、未達成原因及改善策略,作為次年計畫訂定之依據。

第五章 附則

第九條 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核定日起施行。

負責人(院長)簽章:___________  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4

A4 前次評鑑(查核)缺失改善情形

負責人/品管
資料查核

評鑑標準

  1. 1前次評鑑(查核)缺失項目均有列冊追蹤
  2. 2各缺失項目訂有改善計畫,包含改善措施、負責人員及完成期限
  3. 3缺失改善完成後有書面紀錄及主管確認簽核
  4. 4持續監測改善成效,防止缺失事項再度發生

準備要訣

115年度重點項目:需有前次評鑑或查核缺失的具體改善記錄。建議在收到評鑑報告後立即建立改善追蹤表,列出每項缺失的負責人、完成日期及執行結果,並保留佐證文件。

以下為報告汪撰寫的補充資料,非官方文件(1 份)

評鑑(查核)缺失改善管理辦法(範本)5 章 9 條:缺失清冊建立、根本原因分析(RCA)、改善計畫六要素、時限要求、月度追蹤、成效驗證與持續監測

___________(機構全銜) 評鑑(查核)缺失改善管理辦法

制定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版次:第 1 版  核定人:___________(負責人)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

為確保機構於評鑑、查核或督導後,能有效追蹤及改善被指出之缺失,防止重複發生,持續提升照護品質,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缺失彙整與分析

第二條 缺失清冊建立

評鑑或查核結果公布後,行政組應於十個工作日內建立「缺失改善追蹤清冊」,依缺失等級(重大、一般)分類,並指定各項缺失之改善負責人員。

第三條 根本原因分析

重大缺失項目應由業務負責人召集相關人員進行根本原因分析(RCA),找出系統性問題,避免僅做表面修正。分析結果記錄於改善計畫中。

第三章 改善計畫訂定

第四條 改善計畫內容

每項缺失之改善計畫應包含:

  1. 1缺失描述(評鑑原文)
  2. 2根本原因分析摘要
  3. 3具體改善措施(可量化)
  4. 4負責人員
  5. 5完成期限
  6. 6成效衡量指標
第五條 時限要求

一般缺失應於三個月內完成改善;重大缺失應於六十日內完成改善或提出階段性改善證明,並向主管機關報告進度。

第四章 追蹤與驗證

第六條 月度追蹤

業務負責人每月審閱缺失改善進度,未按時完成者應要求說明並加強督導。進度更新紀錄於「評鑑缺失改善追蹤表」,業務負責人簽核。

第七條 成效驗證

改善完成後,應由業務負責人或品質管理人員進行成效驗證(如稽核數據比較、現場查看),確認缺失已實質改善,並在追蹤清冊標記「完成驗證」及日期。

第八條 持續監測

改善後六個月內應持續監測相關品質指標,確認缺失未再復發。監測結果納入品質改善季報。

第五章 附則

第九條 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核定日起施行。

負責人(院長)簽章:___________  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5

A5 機構內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防治機制

負責人/社工
資料查核

評鑑標準

  1. 1訂有性騷擾防治政策及申訴處理程序,並公告周知
  2. 2設有性騷擾申訴窗口,且處理流程符合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
  3. 3工作人員接受性騷擾防治及性別平等相關教育訓練
  4. 4服務對象發生性騷擾或性侵害事件,依規定辦理通報及後續處理

準備要訣

機構需有性騷擾防治相關書面規定及申訴管道,且需有年度員工教育訓練記錄。評鑑委員會確認規定是否已讓全體員工知悉,並確認申訴管道是否運作,有無受理及處理紀錄。

以下為報告汪撰寫的補充資料,非官方文件(4 份)

機構內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防治規定(範本)依《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長期照顧服務法》制定,含八章二十三條完整條文與申訴流程
範本資訊

標題:___________(機構全銜) 機構內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防治規定

制定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版次:第 1 版  核定人:___________(負責人/院長)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

為維護本機構工作人員及服務對象之人身安全與尊嚴,防治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之發生,並建立有效之申訴及處理機制,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三條、《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及《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四十四條,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本機構之下列人員:

  1. 1專任、兼任及部分工時之工作人員(含行政、護理、社工、照顧服務員、廚工等)
  2. 2實習生、志工、替代役男
  3. 3外籍工作人員(含自聘看護工)
  4. 4本機構之服務對象
  5. 5上述人員之家屬、訪客及合作廠商人員(於機構場域內)
第三條 名詞定義

本規定所稱:

  1. 1性騷擾:指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言語、行為、圖像或其他方式,造成他人不舒適、恐懼、受辱或影響尊嚴之行為,包括敵意工作環境性騷擾與交換條件性騷擾。
  2. 2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定之性侵害犯罪行為。
  3. 3被害人:指遭受性騷擾或性侵害之工作人員或服務對象。
  4. 4申訴人:指提出申訴之當事人或代理人。
  5. 5被申訴人:指被指控性騷擾或性侵害之人員。

第二章 預防措施

第四條 政策公告

本機構應將本規定張貼於機構內明顯處所(如公告欄、護理站、服務對象交誼廳),並納入員工手冊、新進人員職前訓練及服務對象入住說明中,確保全體人員均知悉本規定及申訴管道。外籍工作人員應另提供其母語或通用語言之摘要版本。

第五條 教育訓練

本機構應每年至少辦理一次性別平等及性騷擾防治教育訓練,時數不少於三小時,納入在職訓練計畫。訓練內容應包括:

  1. 1性別平等觀念及相關法規介紹
  2. 2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之辨識與預防
  3. 3申訴流程及被害人支持資源
  4. 4工作人員通報義務(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8)

新進人員應於到職後三個月內完成上述訓練。

第六條 環境安全

本機構應採取下列環境安全措施,降低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發生風險:

  1. 1確保照護空間(寢室、浴廁、交誼廳)有適當之隱私保護設計
  2. 2夜間或單獨照護情境應有明確之工作規範,避免孤立無援情形
  3. 3定期檢視工作環境,必要時設置警報或呼叫設備
  4. 4加強夜班工作人員之安全教育,確保服務對象夜間安全

第三章 申訴窗口及申訴管道

第七條 申訴窗口設置

本機構設置下列申訴窗口:

  1. 1內部申訴窗口:___________(職稱:___________),聯絡電話:___________,電子信箱:___________。
  2. 2外部申訴管道: (一)縣(市)政府性別平等委員會(諮詢電話:各縣市政府總機) (二)勞動局性別工作平等委員會(性別平等工作法適用之工作人員案件) (三)縣(市)政府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服務對象相關案件)

上述窗口聯絡資訊應公告於機構明顯處所。

第八條 申訴管道

申訴人得以下列方式提出申訴:

  1. 1書面:填寫「性騷擾申訴書」(格式由機構提供),送交申訴窗口。
  2. 2電話:撥打申訴窗口電話,由窗口人員協助填具書面紀錄。
  3. 3面談:向申訴窗口或機構負責人當面陳述,由受理人員記錄。
  4. 4電子郵件:寄送至申訴窗口電子信箱。

服務對象因認知或語言障礙無法自行申訴者,得由家屬或社工師代為提出。

第九條 保密義務

受理申訴之人員及參與調查之相關人員,對於申訴人之身分、申訴內容及調查過程,均負有嚴格保密義務,不得洩漏予非相關業務人員,違者依本機構工作規則及相關法規處理。被申訴人亦不得對申訴人或協助調查之人員進行任何報復或不利對待。

第四章 受理及調查

第十條 受理時限

申訴窗口收受申訴後,應於三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告知申訴人已受理,並於七日內啟動調查程序。申訴事件涉及刑事犯罪(性侵害)者,應同步通報司法機關,不得以內部調查取代刑事程序。

第十一條 調查小組

調查小組應符合下列條件:

  1. 1成員三人以上,其中女性委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2. 2外部專業人員(律師、社工師、心理師或性別平等議題專家)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3. 3調查小組成員與申訴案件當事人有利害關係者,應迴避。
  4. 4必要時得委請主管機關協助調查。
第十二條 調查程序

調查程序應依下列原則進行:

  1. 1通知被申訴人申訴事由,給予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2. 2分別對申訴人、被申訴人及相關證人進行訪談,過程應錄音存證。
  3. 3蒐集相關文件、影像資料等佐證。
  4. 4調查過程中,不得以對質方式進行(申訴人有明確表達接受之意願者除外)。
  5. 5調查報告應於二個月內完成,情形複雜者得延長一個月,並通知雙方當事人。
第十三條 不利對待禁止

本機構不得因工作人員提出申訴或拒絕性騷擾行為,而對其進行解僱、調職、降薪、減少工時、不予晉升或其他不利對待之行為,違者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三十六條及相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 處理結果及懲處

第十四條 調查結果通知

調查完成後,機構應以書面方式分別通知申訴人及被申訴人調查結果,說明認定事實、理由及處理決定,並告知救濟管道(再申訴或行政救濟)及期限。

第十五條 懲處

調查結果認定性騷擾或性侵害行為成立者,機構應依被申訴人之職務性質及行為情節,採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懲處措施:

  1. 1口頭或書面告誡
  2. 2暫停職務或調整職務
  3. 3減薪、降職或不予晉升
  4. 4解除勞動契約

涉及刑事犯罪者,依法移送司法機關偵辦,不因上述懲處而免除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再申訴

申訴人或被申訴人對調查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後三十日內,向機構提出再申訴,或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三十四條等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再調查或申訴。

第六章 通報義務

第十七條 性侵害事件通報

本機構工作人員(含護理人員、社工人員、醫師、照顧服務員等)於執行職務時,知悉服務對象或他人疑似遭受性侵害,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規定,於二十四小時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通報方式:113 全國婦幼保護專線或各縣市社會局線上通報)。未依規定通報者,依法得處罰鍰。

第十八條 性騷擾事件通報

本機構知悉在本機構場所內發生之性騷擾事件,應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及主管機關規定,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防止情形持續或再度發生,必要時應向地方主管機關通報。

第七章 被害人協助

第十九條 心理輔導及醫療協助

機構應主動為被害人提供下列支持:

  1. 1轉介心理師或社工師進行心理評估及輔導
  2. 2協助被害人就醫(含驗傷)及申請相關證明
  3. 3連結地方政府社會局、家暴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或民間社福機構資源
  4. 4服務對象為被害人時,通知其家屬並提供後續照護計畫
第二十條 工作環境調整

被害人為本機構工作人員時,機構應依被害人意願,提供下列措施:

  1. 1調整工作地點、班別或工作內容,避免與被申訴人持續接觸
  2. 2必要時,申請主管機關介入協調安置
  3. 3事件處理期間,不得要求被害人離職或強制調職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定期檢討

本規定由機構負責人(院長)核定後實施,每年至少檢討修訂一次,或於相關法令修正時配合修訂,並重新公告。

第二十二條 外籍人員語言版本

本機構如聘用外籍工作人員,應依其語言能力,提供本規定之摘要翻譯版本(如英語、印尼語、越南語等),確保其充分了解申訴管道與本機構之保護措施。

第二十三條 施行日期

本規定自核定日起施行。

負責人(院長)簽章:___________  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申訴窗口設置表欄位說明評鑑委員審查申訴窗口是否合規的紀錄表欄位一覽及填寫要點
評鑑重點提示

評鑑委員確認重點:申訴窗口是否「真實存在」且「住民/員工能取得聯絡方式」。海報/公告需置於顯眼處,並定期(至少每年)更新,避免窗口離職後資訊過期。

欄位名稱填寫說明評鑑關注點
申訴窗口姓名填寫負責受理申訴之人員姓名及職稱是否明確指定,非虛設
聯絡方式分機號碼、電子信箱或書面投遞位置服務對象是否容易取得聯絡
公告位置海報張貼地點(例:大廳公佈欄、餐廳、各樓層)是否置於顯眼且易見處
公告日期初次公告日期及每次更新日期是否定期更新(至少每年一次)
備用窗口(選填)主窗口不在時之替代聯絡人避免申訴管道單點失效
性別平等教育訓練紀錄表欄位說明年度教育訓練應留存的紀錄項目,供評鑑委員查核全員參訓及時數
評鑑重點提示

評鑑委員會要求出示簽到紀錄原件,並確認「全體員工」是否均已參訓,特別注意兼職、夜班人員的參訓紀錄。無法出席者應有補訓安排及紀錄。本範本第五條規定每年至少 3 小時、新進人員 3 個月內完訓。

欄位名稱填寫說明
訓練日期課程舉辦日期(年月日)
訓練主題例:性別平等概念、性騷擾認定與申訴程序、案例研討
主辦單位機構自辦或委外,填單位全銜
講師姓名及資格例:社工師、律師、性別平等委員會委員
訓練時數每人實際參訓時數(範本第五條訂為至少 3 小時)
參訓人員簽到表保存全員手簽簽到紀錄(評鑑委員可能要求出示原件)
補訓安排(如有)未能出席者之補訓日期及簽到紀錄
性騷擾性侵害事件處理紀錄表欄位說明發生事件時依法通報及後續追蹤的紀錄架構;無案例也需備妥空白表單
評鑑重點提示

即使機構評鑑週期內未曾發生事件,仍應備妥「空白表單 + 說明已知悉通報流程」的文件。評鑑委員確認的重點是「機構有無能力依規定辦理通報」,而非「實際發生幾件」。

性侵害案件依本範本第十七條須在 24 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113 專線或縣市社會局),通報時間點務必記錄。

欄位名稱填寫說明
事件發生/發現日期最初發生或被機構知悉的日期
涉案人員類別服務對象對服務對象、工作人員對服務對象、外部人員(勾選)
通報時間與受理單位通報主管機關的確切時間及受理人員姓名
臨時保護措施隔離安排、調班、環境安全措施摘要(範本第二十條)
調查委員會組成依範本第十一條:3 人以上、女性過半、外部專業 1/3 以上
後續輔導措施心理輔導、醫療協助、家屬告知等摘要(範本第十九條)
結案日期調查及後續處理完成日期(範本第十二條訂 2 個月內)
改善措施防止再發的制度或環境改善措施
6

A6 危機事件及緊急應變處理機制

負責人/護理師
資料查核+實地查核

評鑑標準

  1. 1訂有危機事件(包含重大意外、傳染病爆發、天然災害等)應變計畫
  2. 2危機事件發生後依規定時限辦理通報,且有紀錄
  3. 3訂有緊急聯絡名單(含服務對象家屬、醫療單位、主管機關),並定期更新
  4. 4定期演練危機應變程序,工作人員熟知各自職責

準備要訣

緊急事件(跌倒、燙傷、急症等)需有 SOP,且需有實際演練記錄(每年至少一次)。事件發生後需有書面事件報告(含原因分析及改善措施),並在期限內通報主管機關。緊急聯絡名單需定期更新。

以下為報告汪撰寫的補充資料,非官方文件(3 份)

危機事件及緊急應變處理管理規範(範本)含五章九條完整規範,涵蓋 7 類危機事件、通報時限(1h/24h/72h)、應變六步驟與年度檢討機制
範本資訊

標題:___________(機構全銜) 危機事件及緊急應變處理管理規範

制定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版次:第 1 版  核定人:___________(負責人)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

為建立本機構面對各類危機事件之預防、通報、處置及復原機制,保障服務對象與工作人員安全,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危機事件類型

本規範所稱危機事件包含:

  1. 1重大意外事故(服務對象嚴重跌傷、死亡、失蹤)
  2. 2傳染病群聚暴發
  3. 3天然災害(地震、颱風、洪水)
  4. 4火災及其他緊急安全事件
  5. 5設施設備重大損壞(停電、停水、電梯故障)
  6. 6媒體負面報導或重大社會事件涉及機構
  7. 7行政違規或不當對待重大事件

第二章 預防措施

第三條 風險評估

業務負責人每年應針對各類危機事件進行風險評估,訂定預防策略並納入年度業務計畫。高風險項目(如火災、感染)應有具體預防方案及資源配置。

第四條 緊急聯絡網絡

機構應建立緊急聯絡名單,包含:119、110、113、地方衛生局、長照管理中心、合作醫院急診、全體工作人員緊急聯絡電話,每半年更新並公告。

第三章 通報與應變

第五條 通報時限

危機事件發生後應依下列時限通報:

  1. 1立即通報(事件發生後一小時內):業務負責人、相關主管機關(依事件性質)
  2. 2二十四小時內:書面通報地方政府主管機關、通知全體服務對象家屬(視事件影響範圍)
  3. 3七十二小時內:提出初步事件報告
第六條 應變程序

危機事件應變依下列程序進行:

  1. 1確認事件狀況(評估影響範圍及嚴重程度)
  2. 2保護人員安全(服務對象優先)
  3. 3依「緊急應變計畫(EOP)」啟動對應應變措施
  4. 4向主管機關及家屬通報
  5. 5持續照護不中斷
  6. 6事件紀錄與佐證保存

第四章 復原與檢討

第七條 事後檢討

每次危機事件結束後十四個工作日內,應召開事件檢討會議,進行原因分析、評估應變表現,並訂定預防再發之改善措施,紀錄於「危機緊急事件處理紀錄表」及「危機事件年度檢討會議紀錄表」。

第八條 年度回顧

每年底召開一次「危機事件年度檢討會議」,彙整當年度所有危機事件案例,分析趨勢,更新風險評估及應變計畫。

第五章 附則

第九條 施行日期

本規範自核定日起施行。

負責人(院長)簽章:___________  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危機緊急事件處理紀錄表欄位說明事件發生即時填寫的紀錄表欄位,供評鑑委員查核處置流程是否依規範執行
評鑑重點提示

評鑑委員會抽查近一年發生的事件紀錄,確認:(1) 通報時限是否符合範本第五條(1h/24h/72h);(2) 處置措施是否依第六條應變程序六步驟執行;(3) 後續追蹤是否完整。即使無重大事件,跌倒、緊急送醫等小型事件仍應留存紀錄。

欄位名稱填寫說明範例
事件日期事件實際發生日期(年月日)2025-09-15
事件類型對應範本第二條七大類型擇一填寫跌倒/傳染病群聚/緊急送醫
事件描述簡述事件經過、影響範圍及嚴重程度個案甲如廁時滑倒
處置措施立即採取的應變動作(依第六條六步驟)立即評估傷勢,通知家屬
通報人員第一線發現及通報人員姓名/職稱護理師甲
後續追蹤事件後續觀察、就醫、改善結果持續觀察,無異常/已解除隔離/住院治療中
負責主管事件複核主管姓名(通常為護理主任或業務負責人)護理主任
緊急事件半年分析報告表欄位說明每半年彙整事件趨勢的分析表;對應範本第八條年度回顧的中期報告
評鑑重點提示

評鑑委員特別關注「分析」與「改善」的因果連結 — 不只是統計件數,要看出機構從事件中學到什麼、做了哪些制度改變。建議每半年彙整一次(上/下半年),年底再做完整年度檢討(範本第八條)。

欄位名稱填寫說明範例
分析期別彙整週期(半年為一期)2025 上半年/2025 下半年
事件類型依範本第二條分類彙整跌倒事件/傳染病通報/緊急送醫
發生件數該期該類事件件數合計3 件
分析摘要找出共同模式或高發情境多發生於夜間如廁/流感群聚已隔離處理
檢討改善措施針對分析結果擬定的具體改善方案加強夜間巡視及防滑措施/落實手部衛生稽核
追蹤結果改善措施執行成效已完成改善/持續追蹤
填報人員彙整及檢討會議主席姓名護理主任/感控護理師
7

A7 業務負責人資格及執業情形

負責人
資料查核

評鑑標準

  1. 1業務負責人符合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資格
  2. 2業務負責人實際管理機構業務,有參與服務品質相關會議之紀錄
  3. 3業務負責人每月至少一次至機構查看實際照護情形,並有書面紀錄
  4. 4業務負責人依規定完成在職教育訓練

準備要訣

業務負責人需具備相關資格,並有在職訓練記錄。若有代理情形,需說明代理期間及資格符合情形。評鑑委員關注負責人是否實際主持業務,建議保留每月至機構查看的書面紀錄。
8

A8 聘用工作人員(含專任、兼任)設置情形

負責人/行政主管
資料查核

評鑑標準

  1. 1社會工作人員依法設置,具備社會工作師證書或符合資格條件,且執業登錄與服務機構相符
  2. 2護理人員依法設置,持有效執照執業,且與雇用機構相符;日夜班護病比符合規定
  3. 3兼任醫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營養師等專業人員依規定聘用並有服務紀錄
  4. 4照顧服務員依規定設置比例,持有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或相關資格
  5. 5廚工及其他工作人員符合業務需求,並依法辦理相關健康檢查

準備要訣

人員設置是 A8 的核心。社工師需有執業登錄證,護理人員護病比(日班≤9、夜班≤15)需以班表佐證,兼任人員需有支援報備文號,照服員需有結業證書。建議整理各職類人員名冊及資格文件一覽表。
9

A9 工作人員教育訓練計畫訂定及辦理情形

負責人/護理主管
資料查核

評鑑標準

  1. 1訂有年度工作人員教育訓練計畫,涵蓋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
  2. 2新進工作人員完成職前訓練並有紀錄
  3. 3護理人員在職訓練每年至少16小時,照顧服務員每年至少20小時,並有完整紀錄
  4. 4廚工完成食品安全衛生及從業人員健康管理相關訓練
  5. 5教育訓練辦理情形有統計及分析,作為次年度計畫改善依據

準備要訣

年度教育訓練計畫需在年初制定,涵蓋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護理人員每年至少16小時,照服員至少20小時)。廚工食品衛生訓練也需納入。評鑑抽查訓練簽到表,確認計畫與實際執行相符。

以下為報告汪撰寫的補充資料,非官方文件(3 份)

工作人員教育訓練計畫管理辦法(範本)5 章 8 條:新進職前訓練(8 小時)、各職類年度在職訓練最低時數(護理 16h/照服 20h/社工 12h)、訓練內容規劃(含感控 6h、性平 3h、急救兩年複訓)與成效評估

___________(機構全銜) 工作人員教育訓練計畫管理辦法

制定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版次:第 1 版  核定人:___________(負責人)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

為提升工作人員專業能力,確保照護品質及法規遵循,制定年度教育訓練計畫,並有效管理訓練執行與成效,依《長期照顧服務法》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訓練種類與時數要求

第二條 新進職前訓練

所有新進工作人員應於到職後三個月內完成職前訓練,內容包括:

  1. 1機構介紹、工作規則及倫理規範
  2. 2服務對象人身安全與尊嚴(不當對待防治)
  3. 3緊急應變程序(火災疏散、緊急送醫)
  4. 4感染管制(手部衛生、PPE 使用)
  5. 5長照服務相關法規基礎

職前訓練須至少八小時,並填寫「職前訓練紀錄表」。

第三條 各職類在職訓練時數

各職類年度在職訓練最低時數:

  1. 1護理師(士):每年至少十六小時
  2. 2社工師(員):每年至少十二小時
  3. 3照顧服務員:每年至少二十小時
  4. 4廚工:每年至少六小時(食品衛生安全為主)
  5. 5行政人員:每年至少六小時
第四條 訓練內容規劃

年度訓練計畫應涵蓋:

  1. 1法規更新(每年至少一次)
  2. 2感染管制(每年至少六小時,獨立計算)
  3. 3性別平等及不當對待防治(每年至少三小時)
  4. 4急救技能複訓(含 CPR 及 AED,每兩年一次)
  5. 5依訓練需求評估結果調整之專業能力訓練

第三章 計畫訂定與執行

第五條 計畫訂定

年度教育訓練計畫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完成訂定,並依「訓練需求評估表」調整訓練內容。計畫應明列每場訓練之日期、主題、時數、講師、對象及地點。

第六條 出席紀錄

每場訓練應保存出席簽到表、課程教材及講師資歷,並填寫「在職教育訓練紀錄表」。工作人員未完成最低訓練時數者,由業務負責人評估是否安排補訓或採取其他措施。

第四章 成效評估

第七條 訓練成效評估

每場訓練後應進行滿意度調查(三分以上視為有效),重要技能訓練(如急救)應辦理技術測驗或情境演練評核。年度終了彙整訓練完成率及成效,作為次年計畫修正依據。

第五章 附則

第八條 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核定日起施行。

負責人(院長)簽章:___________  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工作人員訓練需求評估表欄位說明評鑑委員查核次年教育訓練計畫是否有需求評估依據;對應 Excel 「訓練需求評估表」
評鑑重點提示

A9 基準要求「教育訓練辦理情形有統計及分析,作為次年度計畫改善依據」。訓練需求評估表的目的是讓訓練計畫有系統性依據(不是拍腦袋決定題目)。評鑑委員常查核:① 每年底是否完成需求評估;② 評估結果是否連結次年計畫;③ 各職類的時數規定是否符合(護理師 ≥16 小時,照服員 ≥20 小時)。Excel 範本「訓練需求評估表」工作頁對應本表欄位。

欄位名稱(同 Excel 範本)填寫說明
職類填寫人員職類(護理師/照顧服務員/社工師/廚工/行政人員等);各職類分開填寫
評估方式如何得出此訓練需求,例如:品質指標分析(壓傷率上升)、事件回顧(跌倒事件增加)、工作人員自評、主管觀察等
已識別之訓練需求(能力缺口)具體描述待加強的能力(如「壓傷分期評估技術不熟悉」「夜班人員不熟悉 EOP 疏散路線」)
建議訓練主題對應能力缺口的課程題目(如「壓傷預防與傷口照護進階」「夜間疏散演練」)
建議時數此主題建議的訓練時數(小時)
訓練優先度(高/中/低)高:法規要求或與安全直接相關;中:品質改善;低:知識增能
評估日期完成本表評估的日期(年/月/日)
評估人員填寫執行需求評估的主管或負責人姓名及職稱
教育訓練出席及時數統計表欄位說明評鑑委員核查全員參訓紀錄及法定最低時數是否達標
評鑑重點提示

A9 基準要求護理人員在職訓練每年至少 16 小時,照顧服務員每年至少 20 小時。評鑑委員常查核:① 全員是否均有參訓(包含夜班、兼職、新進人員);② 累計時數是否達標;③ 新進人員是否在到職後盡早完成職前訓練。未達標者需有補訓紀錄。

欄位名稱填寫說明評鑑關注點
工作人員姓名填寫參訓者完整姓名確認與人事資料一致
職類護理師/照顧服務員/社工師/廚工等不同職類有不同的法定最低時數
訓練類別職前訓練(到職後)或在職訓練(年度計畫內)新進人員需在合理時限內完成職前訓練
課程名稱填寫課程完整名稱(與訓練計畫表一致)
訓練日期課程辦理的年/月/日
訓練時數該次課程的時數(小時)
累計年度時數截至目前的年度累計時數護理師 ≥16 小時;照顧服務員 ≥20 小時;年底前未達標需在截止日前補訓
簽到確認工作人員親筆簽名或電子簽到紀錄評鑑委員可能要求出示原始簽到表;電腦列印的名單無簽名者為缺失
補訓紀錄(如有)未能出席者的補訓日期及課程補訓需在年底前完成並納入時數統計

常見問題

評鑑委員會用什麼方式查核這個項目?

主要查核方式:資料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