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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報告汪編輯部·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壹、個案權益保障

個案權益保障(項目 1–4)

本頁快速摘要

適用年度
115 年度
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本區塊項目
共 4 項
區塊名稱
壹、個案權益保障

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115 年度居家服務機構評鑑基準

本區塊共 4 個評鑑項目,著重在機構如何保障服務對象(個案)的基本權利, 包括資訊公開、個案尊嚴、隱私保護及申訴管道。這是評鑑委員第一個審查的區塊, 往往也是最能展現機構對個案尊重程度的關鍵。

1

服務資訊公開

行政/社工
文件檢閱、現場訪談

評鑑標準

  1. 1製作機構簡介或文宣,且內容完整(含服務項目、收費標準、服務時間、服務區域)
  2. 2隨時更新簡介或文宣與相關服務訊息
  3. 3設有機構公開的網路平台介紹居家服務內容
  4. 4設有其他宣傳方式(如社區公告欄、媒體報導、合作單位轉介資訊)

準備要訣

服務資訊公開需涵蓋服務項目、收費標準及服務時間、服務區域,並同時在實體場所(如辦公室公告欄)與線上平台(官網、長照資源地圖等)公開。評鑑委員會確認公開資訊的即時性,特別留意費率若有調整需及時更新。
2

個案基本權益維護

社工/照服員
文件檢閱、現場訪談、個案訪視

評鑑標準

  1. 1訂有個案權益保障相關規定或聲明書
  2. 2入案時向個案及家屬說明權益保障內容並簽署
  3. 3工作人員熟知並落實個案權益保障規定
  4. 4無歧視、虐待、剝削個案之情事

準備要訣

備有書面「個案權益保障規定」或「個案權益聲明書」,入案時由社工向個案及家屬逐項說明並取得簽署,文件需與入案紀錄一併保存。評鑑委員重點訪談照服員是否熟知並落實個案權益保障規定(如禁止歧視、不得虐待、不得剝削),並可能個案訪視詢問個案的實際感受。工作人員手冊或教育訓練需包含個案權益相關內容,且有訓練簽到記錄可佐證。

以下為報告汪撰寫的補充資料,非官方文件(1 份)

個案權益保障規定(範本)服務對象 7 大權益、工作人員義務與禁止行為、入案告知簽署、違反處理(5 章 10 條)

___________(機構全銜) 個案權益保障規定

制定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版次:第 1 版  核定人:___________(負責人)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

為保障接受本機構居家服務之服務對象基本權益,落實無歧視、無虐待、無剝削之服務原則,依長期照顧服務法及相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本機構所有服務對象(含長照給付資格者及自費個案),所有工作人員(含專任、兼任、實習人員)均應遵守。

第二章 服務對象權益

第三條 基本權益

服務對象享有下列權益:

  1. 1受尊重權:受到尊重之對待,不因年齡、性別、宗教、族群、經濟狀況、身心障礙等因素遭受歧視
  2. 2隱私權:個人資料及私生活受到保密與保護,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
  3. 3知情同意權:對服務內容、收費標準、權益義務等有充分知悉並同意之權利
  4. 4選擇權:得自由選擇服務人員(在排班可行範圍內),對服務內容有意見表達權
  5. 5拒絕權:得隨時拒絕特定服務或終止服務,但應依契約規定辦理
  6. 6申訴權:對服務品質、人員態度等有申訴管道,且申訴後不受不利對待
  7. 7資料查閱權:得查閱本人之服務紀錄、評估資料及相關文件

第三章 工作人員義務與禁止行為

第四條 工作人員義務

所有工作人員於服務期間應遵守下列事項:

  1. 1以禮貌、耐心、專業態度提供服務
  2. 2尊重個案文化、宗教與生活習慣
  3. 3依個別服務計畫提供服務,不擅自增減
  4. 4保守服務過程中所知悉之個案隱私
  5. 5如實填寫服務紀錄,不得偽造或隱匿
第五條 禁止行為

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違者依本機構工作規則及相關法令處理:

  1. 1對個案有歧視、嘲弄、辱罵、威脅、恐嚇等不當對待
  2. 2對個案有身體、精神、性等任何形式之虐待
  3. 3向個案或家屬收取規費以外之金錢、餽贈或借貸
  4. 4盜用、侵占個案之財物或冒用個案名義為任何行為
  5. 5與個案發生不當之金錢往來、商業關係或感情關係
  6. 6未經同意拍攝、錄音、錄影或散布個案影像、資訊

第四章 入案告知與簽署

第六條 入案告知

服務開始前,社工人員應向服務對象及主要照顧者完整說明本權益保障規定全文,並提供書面副本。對視聽功能或表達能力有限之個案,應以個案得理解之方式說明(如使用大字版、口語化說明、由家屬陪同等)。

第七條 簽署留存

服務對象或法定代理人應於入案時簽署「個案權益保障規定告知書」,正本歸入個案資料夾,副本交由服務對象或家屬留存。代簽情形(如個案失能)應於告知書註明代簽人關係及代簽原因,並附委任或監護證明文件。

第五章 附則

第八條 違反處理

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者,依情節輕重採口頭告誡、書面警告、停職、解雇等處置;涉及刑事責任者依法移送。本機構主管知悉違反情事而未處理者,應負連帶責任。

第九條 資料保存

權益保障告知書、違反案件之處理紀錄應保存至個案結案後至少 7 年,或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施行日期

本規定自核定日起施行,修訂時亦同。

負責人簽章:___________  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3

個案隱私保護

全體人員
文件檢閱、現場訪視

評鑑標準

  1. 1訂有個案隱私保護相關規定
  2. 2個案資料妥善保存,非相關人員不得任意調閱
  3. 3服務人員入戶服務時遵守個案隱私保護規定
  4. 4照片、影音等資料蒐集使用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

準備要訣

訂有個案隱私保護書面規定,確認紙本個案資料上鎖保存、電子資料設定存取權限,非相關人員不得任意調閱。照服員入戶服務若需拍照或記錄個案影像,需先取得個案書面同意,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評鑑委員可能現場查看資料保存方式,並訪談照服員確認隱私保護認知。若使用數位照護紀錄系統,需說明權限設定機制。

以下為報告汪撰寫的補充資料,非官方文件(1 份)

個案隱私保護規定(範本)依個資法之個案資料保管、入戶服務隱私行為準則、影音資料蒐集授權與違規處理(5 章 10 條)

___________(機構全銜) 個案隱私保護規定

制定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版次:第 1 版  核定人:___________(負責人)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

為保障服務對象之隱私權,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並落實居家服務人員入戶服務之隱私保護,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本機構處理之所有個案資料(含紙本及電子檔),所有得接觸個案資料之工作人員均應遵守。

第二章 個案資料管理

第三條 紙本資料保管

紙本個案資料之保管原則:

  1. 1存放於上鎖之文件櫃,鑰匙由專人(行政人員)保管
  2. 2非工作時間應確保文件櫃上鎖
  3. 3外帶資料應有借閱紀錄並當日歸還,不得攜出機構過夜
第四條 電子資料權限

電子個案資料之權限管理:

  1. 1每位工作人員均有獨立帳號密碼,禁止共用
  2. 2依職責區分查閱、編輯、刪除權限,實施最小權限原則
  3. 3離職人員應於離職當日停用帳號
  4. 4重要資料應定期備份,建議每日自動備份至異地儲存
第五條 調閱程序

非個案承辦人員調閱個案資料應填寫「個案資料調閱申請單」,經督導或主管核准後始得調閱。調閱期間應於指定區域查閱,不得攜離。所有調閱紀錄應留存 1 年以上備查。

第三章 入戶服務隱私保護

第六條 工作人員行為準則

照服員及督導入戶服務時應遵守:

  1. 1進入個案家中前應先敲門通報,尊重個案私人空間
  2. 2未經個案同意不得拍照、錄影、錄音
  3. 3不得在公開場所(含 LINE 群組、社群媒體)討論個案私人資訊
  4. 4服務中如需翻動個案物品,應於個案在場時為之並徵得同意
  5. 5離開個案家後不得向他人(含其他個案、自身親友)談論該個案資訊

第四章 影音資料蒐集

第七條 蒐集原則

因服務需要拍攝或錄影個案影像(如記錄壓傷情形、居家環境安全評估),應於入案時取得「影音資料蒐集授權同意書」之書面同意。同意書應載明蒐集目的、使用範圍、保存期限及銷毀方式。

第八條 使用限制

影音資料僅得用於原同意書載明之目的,不得用於行銷、教學或對外發表。如需擴大使用範圍,應另取得個案書面同意。違反者依本機構工作規則處置,涉及刑事責任者依法移送。

第五章 附則

第九條 違規處理

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者,依情節採書面警告、停職、解雇等處置;致個案權益受損者,本機構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並向相關主管機關(如個資保護委員會、衛生主管機關)通報。

第十條 施行日期

本規定自核定日起施行,修訂時亦同。

負責人簽章:___________  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4

申訴機制

行政/社工
文件檢閱、訪談

評鑑標準

  1. 1訂有個案申訴處理程序
  2. 2設有申訴管道(如申訴信箱、電話、書面),且個案及家屬知悉
  3. 3申訴案件有書面記錄及追蹤處理
  4. 4申訴處理結果回覆申訴人

準備要訣

訂有書面申訴處理程序,設有多元申訴管道(電話、書面申訴信箱、電子郵件),並有專人負責受理。評鑑委員關注:(1) 個案及家屬於服務開始時是否已知悉申訴管道(可附服務告知書作為佐證);(2) 申訴案件是否有完整書面紀錄及追蹤處理記錄;(3) 申訴處理結果是否有書面回覆申訴人。若過去無申訴案件,需有定期確認機制正常運作的記錄,避免被認定機制形同虛設。

以下為報告汪撰寫的補充資料,非官方文件(1 份)

個案申訴處理程序(範本)申訴管道、受理時限、調查與回覆程序、追蹤改善、保密與不利處置禁止(5 章 10 條)

___________(機構全銜) 個案申訴處理程序

制定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版次:第 1 版  核定人:___________(負責人)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

為提供服務對象及家屬反映服務品質意見之管道,並確保申訴案件公正、迅速處理,制定本程序。

第二條 申訴定義

本程序所稱「申訴」,指服務對象、家屬或相關人員就本機構服務品質、人員態度、收費爭議、契約糾紛等事項提出之異議或投訴。

第二章 申訴管道

第三條 多元管道

本機構提供下列申訴管道:

  1. 1申訴專線電話:___________(提供服務時間及語音留言功能)
  2. 2申訴信箱(書面):___________(機構地址)
  3. 3電子郵件:___________
  4. 4官方網站申訴表單:___________
  5. 5現場面談(事先預約)
第四條 告知時機

本機構於下列時機向服務對象及家屬告知申訴管道:① 入案時隨入案說明書一併告知並簽收;② 服務契約書中明列;③ 機構公告欄、官方網站及 LINE 官方帳號公告;④ 機構簡介、服務手冊中說明。

第三章 處理流程

第五條 受理

申訴案件由社工或督導受理,於收件 3 個工作日內向申訴人確認受理並建立「申訴處理紀錄表」。如申訴人匿名,由本機構主動就所述事項進行調查。

第六條 調查

受理後 14 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調查方式包含:個案資料查閱、相關工作人員訪談、必要時進行現場訪視。如案情複雜得延長處理期限至 30 個工作日,並書面通知申訴人。

第七條 回覆

調查完成後 7 個工作日內,以書面(信函或電子郵件)回覆申訴人調查結果及處理方式。重大案件並由主管親自說明。回覆內容包含:申訴事項摘要、調查發現、處置決定、後續改善措施。

第四章 追蹤與保護

第八條 追蹤改善

屬服務品質改善類申訴,承辦人員應於結案後 1 個月、3 個月分別追蹤改善成效,並紀錄於「申訴處理紀錄表」。同類型案件如連續發生 3 次以上,應提案進行制度檢討。

第九條 保密與不利處置禁止

申訴內容、申訴人身分及處理過程均嚴格保密,僅限承辦人員、被申訴對象及督導知悉。本機構嚴禁因申訴而對個案有任何不利處置(含降低服務品質、終止服務);違者依工作規則處置。

第五章 附則

第十條 資料保存與施行

申訴處理紀錄保存至少 5 年。本程序自核定日起施行,修訂時亦同。

負責人簽章:___________  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常見問題

評鑑委員會用什麼方式查核這個項目?

主要查核方式:文件檢閱、現場訪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