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報告汪編輯部·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個案權益保障(項目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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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適用年度:
- 115 年度
- 資料來源:
-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 本區塊項目:
- 共 4 項
- 區塊名稱:
- 壹、個案權益保障
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115 年度居家服務機構評鑑基準
本區塊共 4 個評鑑項目,著重在機構如何保障服務對象(個案)的基本權利, 包括資訊公開、個案尊嚴、隱私保護及申訴管道。這是評鑑委員第一個審查的區塊, 往往也是最能展現機構對個案尊重程度的關鍵。
服務資訊公開
評鑑標準
- 1製作機構簡介或文宣,且內容完整(含服務項目、收費標準、服務時間、服務區域)
- 2隨時更新簡介或文宣與相關服務訊息
- 3設有機構公開的網路平台介紹居家服務內容
- 4設有其他宣傳方式(如社區公告欄、媒體報導、合作單位轉介資訊)
準備要訣
個案基本權益維護
評鑑標準
- 1訂有個案權益保障相關規定或聲明書
- 2入案時向個案及家屬說明權益保障內容並簽署
- 3工作人員熟知並落實個案權益保障規定
- 4無歧視、虐待、剝削個案之情事
準備要訣
以下為報告汪撰寫的補充資料,非官方文件(1 份)
個案權益保障規定(範本)服務對象 7 大權益、工作人員義務與禁止行為、入案告知簽署、違反處理(5 章 10 條)
___________(機構全銜) 個案權益保障規定
制定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版次:第 1 版 核定人:___________(負責人)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
為保障接受本機構居家服務之服務對象基本權益,落實無歧視、無虐待、無剝削之服務原則,依長期照顧服務法及相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本機構所有服務對象(含長照給付資格者及自費個案),所有工作人員(含專任、兼任、實習人員)均應遵守。
第二章 服務對象權益
第三條 基本權益
服務對象享有下列權益:
- 1受尊重權:受到尊重之對待,不因年齡、性別、宗教、族群、經濟狀況、身心障礙等因素遭受歧視
- 2隱私權:個人資料及私生活受到保密與保護,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
- 3知情同意權:對服務內容、收費標準、權益義務等有充分知悉並同意之權利
- 4選擇權:得自由選擇服務人員(在排班可行範圍內),對服務內容有意見表達權
- 5拒絕權:得隨時拒絕特定服務或終止服務,但應依契約規定辦理
- 6申訴權:對服務品質、人員態度等有申訴管道,且申訴後不受不利對待
- 7資料查閱權:得查閱本人之服務紀錄、評估資料及相關文件
第三章 工作人員義務與禁止行為
第四條 工作人員義務
所有工作人員於服務期間應遵守下列事項:
- 1以禮貌、耐心、專業態度提供服務
- 2尊重個案文化、宗教與生活習慣
- 3依個別服務計畫提供服務,不擅自增減
- 4保守服務過程中所知悉之個案隱私
- 5如實填寫服務紀錄,不得偽造或隱匿
第五條 禁止行為
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違者依本機構工作規則及相關法令處理:
- 1對個案有歧視、嘲弄、辱罵、威脅、恐嚇等不當對待
- 2對個案有身體、精神、性等任何形式之虐待
- 3向個案或家屬收取規費以外之金錢、餽贈或借貸
- 4盜用、侵占個案之財物或冒用個案名義為任何行為
- 5與個案發生不當之金錢往來、商業關係或感情關係
- 6未經同意拍攝、錄音、錄影或散布個案影像、資訊
第四章 入案告知與簽署
第六條 入案告知
服務開始前,社工人員應向服務對象及主要照顧者完整說明本權益保障規定全文,並提供書面副本。對視聽功能或表達能力有限之個案,應以個案得理解之方式說明(如使用大字版、口語化說明、由家屬陪同等)。
第七條 簽署留存
服務對象或法定代理人應於入案時簽署「個案權益保障規定告知書」,正本歸入個案資料夾,副本交由服務對象或家屬留存。代簽情形(如個案失能)應於告知書註明代簽人關係及代簽原因,並附委任或監護證明文件。
第五章 附則
第八條 違反處理
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者,依情節輕重採口頭告誡、書面警告、停職、解雇等處置;涉及刑事責任者依法移送。本機構主管知悉違反情事而未處理者,應負連帶責任。
第九條 資料保存
權益保障告知書、違反案件之處理紀錄應保存至個案結案後至少 7 年,或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施行日期
本規定自核定日起施行,修訂時亦同。
負責人簽章:___________ 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個案隱私保護
評鑑標準
- 1訂有個案隱私保護相關規定
- 2個案資料妥善保存,非相關人員不得任意調閱
- 3服務人員入戶服務時遵守個案隱私保護規定
- 4照片、影音等資料蒐集使用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
準備要訣
以下為報告汪撰寫的補充資料,非官方文件(1 份)
個案隱私保護規定(範本)依個資法之個案資料保管、入戶服務隱私行為準則、影音資料蒐集授權與違規處理(5 章 10 條)
___________(機構全銜) 個案隱私保護規定
制定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版次:第 1 版 核定人:___________(負責人)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
為保障服務對象之隱私權,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並落實居家服務人員入戶服務之隱私保護,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本機構處理之所有個案資料(含紙本及電子檔),所有得接觸個案資料之工作人員均應遵守。
第二章 個案資料管理
第三條 紙本資料保管
紙本個案資料之保管原則:
- 1存放於上鎖之文件櫃,鑰匙由專人(行政人員)保管
- 2非工作時間應確保文件櫃上鎖
- 3外帶資料應有借閱紀錄並當日歸還,不得攜出機構過夜
第四條 電子資料權限
電子個案資料之權限管理:
- 1每位工作人員均有獨立帳號密碼,禁止共用
- 2依職責區分查閱、編輯、刪除權限,實施最小權限原則
- 3離職人員應於離職當日停用帳號
- 4重要資料應定期備份,建議每日自動備份至異地儲存
第五條 調閱程序
非個案承辦人員調閱個案資料應填寫「個案資料調閱申請單」,經督導或主管核准後始得調閱。調閱期間應於指定區域查閱,不得攜離。所有調閱紀錄應留存 1 年以上備查。
第三章 入戶服務隱私保護
第六條 工作人員行為準則
照服員及督導入戶服務時應遵守:
- 1進入個案家中前應先敲門通報,尊重個案私人空間
- 2未經個案同意不得拍照、錄影、錄音
- 3不得在公開場所(含 LINE 群組、社群媒體)討論個案私人資訊
- 4服務中如需翻動個案物品,應於個案在場時為之並徵得同意
- 5離開個案家後不得向他人(含其他個案、自身親友)談論該個案資訊
第四章 影音資料蒐集
第七條 蒐集原則
因服務需要拍攝或錄影個案影像(如記錄壓傷情形、居家環境安全評估),應於入案時取得「影音資料蒐集授權同意書」之書面同意。同意書應載明蒐集目的、使用範圍、保存期限及銷毀方式。
第八條 使用限制
影音資料僅得用於原同意書載明之目的,不得用於行銷、教學或對外發表。如需擴大使用範圍,應另取得個案書面同意。違反者依本機構工作規則處置,涉及刑事責任者依法移送。
第五章 附則
第九條 違規處理
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者,依情節採書面警告、停職、解雇等處置;致個案權益受損者,本機構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並向相關主管機關(如個資保護委員會、衛生主管機關)通報。
第十條 施行日期
本規定自核定日起施行,修訂時亦同。
負責人簽章:___________ 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申訴機制
評鑑標準
- 1訂有個案申訴處理程序
- 2設有申訴管道(如申訴信箱、電話、書面),且個案及家屬知悉
- 3申訴案件有書面記錄及追蹤處理
- 4申訴處理結果回覆申訴人
準備要訣
以下為報告汪撰寫的補充資料,非官方文件(1 份)
個案申訴處理程序(範本)申訴管道、受理時限、調查與回覆程序、追蹤改善、保密與不利處置禁止(5 章 10 條)
___________(機構全銜) 個案申訴處理程序
制定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版次:第 1 版 核定人:___________(負責人)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
為提供服務對象及家屬反映服務品質意見之管道,並確保申訴案件公正、迅速處理,制定本程序。
第二條 申訴定義
本程序所稱「申訴」,指服務對象、家屬或相關人員就本機構服務品質、人員態度、收費爭議、契約糾紛等事項提出之異議或投訴。
第二章 申訴管道
第三條 多元管道
本機構提供下列申訴管道:
- 1申訴專線電話:___________(提供服務時間及語音留言功能)
- 2申訴信箱(書面):___________(機構地址)
- 3電子郵件:___________
- 4官方網站申訴表單:___________
- 5現場面談(事先預約)
第四條 告知時機
本機構於下列時機向服務對象及家屬告知申訴管道:① 入案時隨入案說明書一併告知並簽收;② 服務契約書中明列;③ 機構公告欄、官方網站及 LINE 官方帳號公告;④ 機構簡介、服務手冊中說明。
第三章 處理流程
第五條 受理
申訴案件由社工或督導受理,於收件 3 個工作日內向申訴人確認受理並建立「申訴處理紀錄表」。如申訴人匿名,由本機構主動就所述事項進行調查。
第六條 調查
受理後 14 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調查方式包含:個案資料查閱、相關工作人員訪談、必要時進行現場訪視。如案情複雜得延長處理期限至 30 個工作日,並書面通知申訴人。
第七條 回覆
調查完成後 7 個工作日內,以書面(信函或電子郵件)回覆申訴人調查結果及處理方式。重大案件並由主管親自說明。回覆內容包含:申訴事項摘要、調查發現、處置決定、後續改善措施。
第四章 追蹤與保護
第八條 追蹤改善
屬服務品質改善類申訴,承辦人員應於結案後 1 個月、3 個月分別追蹤改善成效,並紀錄於「申訴處理紀錄表」。同類型案件如連續發生 3 次以上,應提案進行制度檢討。
第九條 保密與不利處置禁止
申訴內容、申訴人身分及處理過程均嚴格保密,僅限承辦人員、被申訴對象及督導知悉。本機構嚴禁因申訴而對個案有任何不利處置(含降低服務品質、終止服務);違者依工作規則處置。
第五章 附則
第十條 資料保存與施行
申訴處理紀錄保存至少 5 年。本程序自核定日起施行,修訂時亦同。
負責人簽章:___________ 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常見問題
評鑑委員會用什麼方式查核這個項目?▾
主要查核方式:文件檢閱、現場訪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