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報告汪編輯部·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經營管理效能(項目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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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適用年度:
- 115 年度
- 資料來源:
-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 本區塊項目:
- 共 16 項
- 區塊名稱:
- 參、經營管理效能
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115 年度居家服務機構評鑑基準
本區塊共 16 個評鑑項目,是三大核心區塊中項目最多的,涵蓋機構整體管理能力, 從行政制度、人員管理、財務紀律到品質監測體系。 主管和行政人員的備戰程度通常決定了這個區塊的得分高低。
機構行政管理
評鑑標準
- 1訂有機構組織章程及各項行政管理規定
- 2各項行政作業有標準作業程序
- 3行政文件分類管理,查閱方便
- 4定期召開行政會議並有記錄
準備要訣
人員配置
評鑑標準
- 1依法令規定配置照服員及督導人員
- 2排班合理,服務時段符合個案需求
- 3照服員與個案比例符合規定
- 4人員缺額有即時補充機制
準備要訣
人員資格
評鑑標準
- 1照服員具備法令規定之訓練資格(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
- 2資格證書影本建檔保存
- 3督導人員具備相關專業資格
- 4新進人員資格審核有書面記錄
準備要訣
人員訓練
評鑑標準
- 1訂有年度教育訓練計畫
- 2新進照服員有職前訓練並有記錄(含服務規範、安全守則、緊急處置)
- 3全體人員每年至少完成規定時數之在職訓練
- 4訓練內容符合居家服務實際照護需求
準備要訣
以下為報告汪撰寫的補充資料,非官方文件(1 份)
年度教育訓練計畫管理辦法(範本)訓練計畫訂定時程、職前訓練要求、在職訓練時數(每年至少 20 小時)、紀錄保存(5 章 9 條)
___________(機構全銜) 年度教育訓練計畫管理辦法
制定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版次:第 1 版 核定人:___________(負責人)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
為提升本機構工作人員專業知能、落實長期照顧服務法之訓練要求並符合主管機關評鑑基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對象
本辦法適用於本機構所有專任及兼任工作人員(含照服員、督導、行政人員、社工等)。
第二章 訓練計畫訂定
第三條 訂定時程
年度教育訓練計畫應於每年 12 月底前完成次年度規劃,由主管核定後公告於員工手冊與機構公告欄。年中得依需要修訂並補列場次,修訂應有書面紀錄。
第四條 訓練主題
年度訓練應涵蓋下列主題類別:
- 1服務技術類:身體照顧技術、輔具使用、移位翻身、急救技能
- 2法規與倫理類:長服法、個資法、個案權益、職場倫理
- 3緊急應變類:跌倒處理、急症辨識、失蹤通報、感染管制
- 4溝通與專業成長類:個案家屬溝通、文化敏感度、壓力調適
第三章 職前訓練
第五條 職前訓練要求
新進照服員到職前應完成至少 8 小時職前訓練,內容包含:機構簡介、服務規範、個案權益、隱私保護、緊急事件 SOP、服務紀錄填寫等。完成職前訓練後始得獨立執行入戶服務。
第四章 在職訓練
第六條 時數要求
全體工作人員每年應完成在職訓練至少 20 小時。其中至少 8 小時為機構內部辦理之專屬訓練,其餘得參加外部研習或線上課程,外部訓練應提供結業證明備查。
第七條 辦理頻率
本機構每年至少辦理 12 場次內部訓練(每月至少 1 場),重要主題(如感染管制、緊急應變)每年至少各 1 場。場次應依年度計畫排定並提前 2 週公告。
第五章 紀錄與附則
第八條 紀錄保存
每場訓練應留存:訓練計畫、簽到表、講師資料、課程教材(或摘要)、訓練後回饋表。所有訓練紀錄保存至少 5 年,作為人員考核及評鑑之佐證。
第九條 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核定日起施行,修訂時亦同。
負責人簽章:___________ 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人員健康管理
評鑑標準
- 1新進人員入職前完成健康檢查並有記錄
- 2定期(至少每年)辦理在職人員健康檢查
- 3患有傳染病之人員依規定停止入戶服務
- 4人員健康管理資料妥善保存
準備要訣
人員績效管理
評鑑標準
- 1訂有人員考核制度及評核標準
- 2定期(至少每年)辦理人員考核
- 3考核結果有書面記錄並告知人員
- 4依考核結果提供適當獎懲或改善輔導
準備要訣
以下為報告汪撰寫的補充資料,非官方文件(1 份)
工作人員考核制度(範本)考核項目配比、年度頻率、三方評核制、等第與結果應用、申訴複評(5 章 10 條)
___________(機構全銜) 工作人員考核制度
制定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版次:第 1 版 核定人:___________(負責人)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
為公正評估本機構工作人員之服務績效、激勵專業成長並提供改善輔導,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適用對象
本制度適用於本機構所有專任工作人員。兼任人員依其工時比例及服務性質得另訂簡化考核辦法。
第二章 考核項目
第三條 評核面向
考核內容包含三大面向,各面向占比如下:
- 1服務品質(50%):個案及家屬滿意度、紀錄完整性、服務技術正確性
- 2紀律與態度(30%):出勤、排班配合度、團隊合作、服務態度
- 3學習與成長(20%):訓練時數達標、進修紀錄、專業精進表現
第三章 考核辦法
第四條 考核頻率
本機構每年至少辦理 1 次正式考核(建議於每年 11–12 月辦理)。新進人員到職滿 3 個月得辦理試用期評核,作為轉正式聘用之依據。
第五條 評核方式
評核採三方制:
- 1自評:被考核人員依評核表自我評分
- 2督導評:直屬督導依平日觀察與紀錄評分(占主要比重)
- 3個案回饋:透過滿意度調查反映服務品質
第六條 評分等第
考核成績分為下列等第:優等(90 分以上)、甲等(80–89)、乙等(70–79)、丙等(60–69)、丁等(59 分以下)。連續兩年丁等者依工作規則處置。
第四章 結果應用
第七條 獎勵
優等及甲等人員得依本機構獎勵辦法獲得獎金、優先進修、晉升等獎勵。連續 3 年甲等以上者列為督導儲備人選。
第八條 輔導改善
丙等人員應由督導擬定 3 個月改善計畫並追蹤輔導;丁等人員應停止獨立執行入戶服務,重新接受訓練並通過評核後始得復職。
第五章 申訴與附則
第九條 申訴複評
被考核人員對結果有異議者,得於收到考核結果 14 日內向機構申請複評。複評由負責人召集直屬督導以外之 2 位資深人員組成複評小組,於 30 日內完成複評。
第十條 施行日期
本制度自核定日起施行,修訂時亦同。所有考核紀錄保存至少 5 年。
負責人簽章:___________ 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財務管理
評鑑標準
- 1財務收支有完整帳冊記錄
- 2收支憑證妥善保存
- 3定期辦理財務報表並公開(適用時)
- 4財務管理符合相關法規規定
準備要訣
收退費管理
評鑑標準
- 1收費標準公開且符合政府規定
- 2開立收費收據給付費者
- 3訂有退費規定並告知個案及家屬
- 4收退費爭議有書面處理記錄
準備要訣
以下為報告汪撰寫的補充資料,非官方文件(1 份)
收退費規定(範本)收費標準公開揭示、收據開立、退費條件與計算方式、爭議處理(5 章 9 條)
___________(機構全銜) 收退費規定
制定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版次:第 1 版 核定人:___________(負責人)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
為確保本機構收費透明、退費合理,並符合長照給付支付之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收費依據
本機構收費依下列規定辦理:① 長照給付項目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長照支付標準;② 自費項目依本機構公告之收費表,並經主管機關核備(如適用)。
第二章 收費作業
第三條 公開揭示
本機構收費標準應於下列位置公開揭示:① 機構公告欄;② 機構官方網站;③ 服務契約書附件;④ 入案說明書。收費調整應於生效日 1 個月前公告,並書面通知所有現有個案。
第四條 收據開立
每次收費應開立收據(紙本或電子)給付費者,內容含:個案姓名、服務期間、項目明細、金額、機構統一編號。收據存根聯保存至少 5 年備查。
第三章 退費辦法
第五條 退費條件
下列情形得申請退費:
- 1個案因住院、入住機構或死亡致無法接受預付服務
- 2個案主動終止服務契約且預付款項尚未消耗完畢
- 3本機構因故無法提供服務(人員不足、機構暫停營運)
- 4重複收費或收費錯誤
第六條 退費計算
退費以實際未提供服務之金額計算(預付金額減已提供服務金額)。如契約另有規定(如手續費扣抵),依契約辦理。退費應於審核通過後 14 個工作日內以原付款方式退還。
第四章 爭議處理
第七條 爭議受理
收退費爭議由行政人員受理,必要時轉社工或督導協處。重大爭議(金額超過新台幣 1 萬元或涉及法律責任)由負責人親自處理。爭議處理過程應有書面紀錄。
第八條 爭議解決
爭議受理後 14 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回覆。若雙方無法達成共識,告知申訴人得向消費者保護機關、長照主管機關或依本機構「個案申訴處理程序」申訴。
第五章 附則
第九條 施行日期
本規定自核定日起施行,修訂時亦同。所有收退費紀錄及爭議處理紀錄保存至少 5 年。
負責人簽章:___________ 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專任服務人員年度留任率
評鑑標準
- 1統計年度專任照服員留任率並有書面記錄
- 2留任率達機構訂定目標值
- 3針對離職原因進行分析並訂定改善措施
- 4改善措施執行後有追蹤成效記錄
準備要訣
23-1 兼任服務人員年度留任率
評鑑標準
- 1統計年度兼任照服員留任率並有書面記錄
- 2留任率達機構訂定目標值
- 3針對兼任人員離職原因進行分析並訂定改善措施
- 4改善措施執行後有追蹤成效記錄
準備要訣
資訊管理
評鑑標準
- 1個案資訊系統完整且資料即時更新
- 2資訊系統有權限管控,防止未授權存取
- 3資料定期備份
- 4配合政府資訊申報要求即時申報
準備要訣
感染管制
評鑑標準
- 1訂有感染管制計畫及入戶服務標準作業程序
- 2照服員入戶服務落實手部衛生及個人防護
- 3感染事件有通報及處理記錄
- 4定期辦理感染管制教育訓練
準備要訣
以下為報告汪撰寫的補充資料,非官方文件(1 份)
感染管制計畫與入戶服務 SOP(範本)依傳染病防治法之入戶手部衛生、個人防護裝備、感染事件通報與年度訓練(6 章 11 條)
___________(機構全銜) 感染管制計畫與入戶服務標準作業程序
制定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版次:第 1 版 核定人:___________(負責人)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
為防範傳染病於本機構服務過程中之傳播風險,保障個案、工作人員及其家庭成員健康,依傳染病防治法及相關規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程序適用於本機構所有照服員、督導及實習人員入戶提供服務之全部過程,亦適用於機構辦公室及辦理活動場所。
第二章 入戶感染管制 SOP
第三條 手部衛生
照服員入戶服務應確實執行手部衛生:
- 1進入個案家中後立即洗手或使用乾洗手液
- 2接觸個案前、執行身體照顧前、接觸體液後、接觸個案環境後、離開個案家前各 1 次
- 3使用流動水及肥皂洗手至少 20 秒,或使用乾洗手液搓揉至少 15 秒
- 4指甲應修剪整齊不得超過指尖,工作期間不得配戴戒指、手鐲等飾品
第四條 口罩使用
照服員入戶服務全程配戴一般醫用口罩。如個案有發燒、咳嗽或被列為傳染病疑似個案,應升級為 N95 口罩並配戴防護面罩。口罩達 4 小時或潮濕時應更換,不得重複使用。
第三章 個人防護裝備
第五條 PPE 配置
本機構為照服員配置下列 PPE,存放於機構供領用:
- 1醫用口罩(每人每日至少 2 個)
- 2乾洗手液(每人 1 瓶隨身攜帶)
- 3手套(接觸體液時使用,每次使用後丟棄)
- 4防護面罩(高風險個案使用)
- 5隔離衣(疑似傳染病個案使用)
第六條 穿脫順序
穿戴順序:洗手 → 隔離衣 → 口罩 → 護目鏡/防護面罩 → 手套。卸除順序:手套 → 洗手 → 護目鏡/防護面罩 → 隔離衣 → 口罩 → 洗手。每次使用後依規定丟棄或消毒。
第四章 感染事件通報
第七條 個案感染通報
照服員發現個案有發燒、咳嗽、腹瀉、皮疹等疑似感染症狀時,應於當日通報督導。督導 24 小時內評估是否為法定傳染病,如屬法定傳染病應依傳染病防治法之分類規定,於規定時限內通報衛生主管機關。
第八條 工作人員感染通報
工作人員自身發燒、咳嗽或確診傳染病時應立即通報機構,停止入戶服務並就醫。流感、新冠肺炎等呼吸道傳染病應確診痊癒並符合公衛規定後始得復工。服務期間由其他人員代理。
第五章 教育訓練
第九條 年度訓練
本機構每年至少辦理 1 次感染管制訓練(建議 4 小時以上),全體工作人員均應參加。新進人員職前訓練應包含本程序逐條講解,並通過實作考核(手部衛生、PPE 穿脫)後始得獨立執行入戶服務。
第六章 附則
第十條 紀錄保存
感染事件通報、處理紀錄、訓練紀錄保存至少 5 年。重大群聚感染或致死案例紀錄永久保存。
第十一條 施行日期
本程序自核定日起施行,修訂時亦同。
負責人簽章:___________ 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服務品質改善
評鑑標準
- 1定期進行服務品質自我評核
- 2依評核結果訂定改善計畫並執行
- 3品質改善成效有追蹤記錄
- 4服務品質問題有根本原因分析
準備要訣
服務使用者滿意度調查
評鑑標準
- 1每年至少辦理一次個案及家屬滿意度調查
- 2調查工具有效且兼顧匿名性
- 3調查結果有書面分析報告
- 4依調查結果訂定改善措施並追蹤
準備要訣
品質監測機制
評鑑標準
- 1設有品質指標監測系統(如服務準時率、個案滿意度、申訴率)
- 2定期彙整品質指標數據並分析
- 3品質問題有改善行動計畫
- 4品質監測結果向上級或委員會報告
準備要訣
機構自評
評鑑標準
- 1定期辦理機構自我評鑑
- 2自評結果有書面報告
- 3自評發現問題有改善計畫
- 4自評結果知會董事會或主管機關(適用時)
準備要訣
常見問題
評鑑委員會用什麼方式查核這個項目?▾
主要查核方式:文件檢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