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報告汪編輯部·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加分題(項目 46–47)
本頁快速摘要
- 適用年度:
- 115 年度
- 資料來源:
-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 本區塊項目:
- 共 2 項
- 最多加分:
- 3 分
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115 年度小規模多機能機構評鑑基準
本區塊共 2 個加分題項目,不計入正式 45 項評鑑項次,由評鑑委員共議給分, 總計最多加 3 分(第 46 項最多加 2 分、第 47 項最多加 1 分)。 加分題著重機構是否展現多元族群文化敏感度,以及是否落實監視錄影設備的合規管理。
服務原住民族之文化敏感度措施
負責人員:業務負責人/全體人員
評鑑基準
- 1.機構提供服務對象習慣的語言:依服務對象之不同族群文化照顧需求,能運用資源,提供原住民族或其他多元族群語言之翻譯或文字說明等個別化服務
- 2.浴廁緊急呼叫設備:相關緊急呼叫設備須有該地區原住民族族群語言翻譯或清楚圖示
評核方式:文件檢閱、實地查看、現場訪談、與負責人現場會談、與家屬或服務對象訪談、配合(參與)政策或試辦等相關計畫由主管機關認定、社區式長照機構設有相關語言或圖示之緊急呼叫設備
備註:由評鑑委員共識決,最多加總分 2 分。服務原住民族或其他多元族群皆可。
機構權益保障(監視錄影設備)
負責人員:業務負責人/行政
評鑑基準
- 1.訂有監視錄影設備設置及資訊管理利用規定
- 2.監視錄影設備應設有專責人員負責操作、管理及維護設備
- 3.監視器設備應定期檢查及保養維護,且留有一年相關紀錄
- 4.監視器影像應至少保存三十日;資料之查閱及加密攝錄之影音資料,應訂有查閱紀錄,不得任意刪除資料
評核方式:文件檢閱、現場訪談
備註:監視器辦法請參考「臺北市老人福利機構、老人住宅(公寓)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置監視錄影設備及資訊管理利用注意事項」附件。監視器專責人員異動應報社會局備查。監視器設備檢查紀錄應妥善保存至少一年;有異常、故障或影響運作效能之廢時,應儘速修復。監視器保存、建檔及加密攝錄之影音資料,應訂有查閱紀錄,不得任意刪除資料。
以下為報告汪撰寫的補充資料,非官方文件(3 份)
監視錄影設備設置及資訊管理利用規定(範本)依「臺北市老人福利機構、老人住宅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置監視錄影設備及資訊管理利用注意事項」制定,含設置範圍、專責人員、檢查保養、影像保存、查閱規範(5 章 12 條)
___________(機構全銜) 監視錄影設備設置及資訊管理利用規定
制定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版次:第 1 版 核定人:___________(負責人)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與法源
為保障本機構服務對象、工作人員及家屬權益,依「臺北市老人福利機構、老人住宅(公寓)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置監視錄影設備及資訊管理利用注意事項」及小規機評鑑基準項目 47 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設置範圍
- 1監看範圍:機構主要出入口、走廊、活動區、樓梯、夜宿走道
- 2禁設範圍:寢室床位正面、衛浴、更衣區、員工休息室
- 3夜宿區域:僅監看走道,不拍攝床位
第二章 專責人員
第三條 專責人員指定
由業務負責人指定行政人員擔任監視錄影設備專責人員,負責設備操作、管理、維護及影像查閱核可。專責人員異動須報社會局備查。
第四條 專責人員職掌
- 1設備例行檢查與保養
- 2影像備份與保存
- 3影像查閱申請受理與核可
- 4資料銷毀執行
- 5年度設備效能評估
第三章 設備檢查與保養
第五條 檢查頻率
- 1每日:值班人員確認顯示器運作(電源、訊號)
- 2每週:專責人員巡檢各鏡頭畫質、夜視功能
- 3每月:清潔鏡頭、檢查鎖定螺絲
- 4每季:檢視儲存裝置容量與備份
- 5每年:委外廠商系統健診(含韌體更新)
第六條 異常處置
發現設備異常、故障或影響運作效能之事件,應於 24 小時內報修,並暫停使用該鏡頭區域。修復後紀錄修復內容於檢查保養紀錄表。
第七條 紀錄保存
設備檢查保養紀錄至少保存 1 年。
第四章 影像保存與查閱
第八條 影像保存期限
- 1一般影像:至少保存 30 日
- 2涉事件影像(申訴/緊急事件/性騷擾):保存至事件結案後 7 年
- 3資料加密:使用加密硬碟與密碼保護
第九條 查閱申請
- 1申請人:個案/家屬/工作人員/檢警調主管機關
- 2申請流程:填寫「影像查閱申請表」說明用途、時段
- 3核可:業務負責人核可(涉個案隱私須事前家屬同意)
- 4查閱方式:專責人員陪同查閱,不得攜出影像
- 5外部單位:依法律文書(搜索票、傳票)辦理
第十條 禁止事項
- 1不得任意刪除原始影像(即使空間不足,亦循備份/丟棄程序)
- 2不得拷貝影像供私人用途
- 3不得公開分享影像(含社群媒體)
- 4違反者依個資法及機構工作規則處置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告知與公告
於機構入口及主要區域公告監視錄影設備設置情形,告知個案、家屬、訪客。
第十二條 施行日期
本規定自核定日起施行,每年至少審視 1 次。
負責人簽章:___________ 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監視錄影設備檢查保養紀錄表欄位說明8 欄位填寫規範,依日/週/月/季頻率分別記錄,至少保存 1 年
| 欄位名稱 | 填寫說明 | 範例 |
|---|---|---|
| 檢查日期 | 依頻率記錄 | 115/04/15 |
| 檢查週期 | 日/週/月/季/年 | 週檢 |
| 執行人員 | 全名+職稱 | 張 ○○ 行政(專責) |
| 鏡頭數量/檢視結果 | 依機構配置鏡頭數逐一檢查 | 8 顆鏡頭,全正常 |
| 儲存裝置容量 | 可用空間百分比 | 可用 35% |
| 備份狀態 | 已備份/未備份及位置 | 已備份至 NAS-A |
| 異常處置 | 如有異常記錄處置 | 無;或:3 號鏡頭夜視異常已報修 |
| 主管簽章 | 業務負責人或代理人 | 陳負責人 4/16 核章 |
影像查閱申請紀錄表欄位說明9 欄位填寫規範,每次查閱 1 份,連同原申請表存檔
| 欄位名稱 | 填寫說明 | 範例 |
|---|---|---|
| 查閱編號 | VW-年度-流水號 | VW-115-003 |
| 申請日期 | 受理當日 | 115/04/16 |
| 申請人/身分 | 全名+與機構關係 | 王 ○○(家屬,個案兒子) |
| 查閱用途 | 服務評估/申訴調查/檢警調查/其他 | 申訴調查(飲食協助) |
| 查閱時段 | 起迄日期時間 | 115/04/15 11:00–12:00 |
| 相關個案/家屬同意 | 如涉個案影像必填 | 家屬已書面同意(附件) |
| 核可者/日期 | 業務負責人簽核 | 陳負責人 4/16 核可 |
| 查閱方式 | 現場/外部單位 | 申請人到機構辦公室查閱 |
| 陪同/見證人員 | 專責人員必填 | 張 ○○ 行政專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