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鑑小教室目錄

撰文:報告汪編輯部·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健安
項目 37–60 / 40 分

三、健康安全

本頁快速摘要

適用年度
114-116 年度
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本區塊項目
共 24 項
區塊名稱
三、健康安全

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114-116 年度托嬰中心評鑑基準

本區塊共24項基準(40分),涵蓋健康管理、健康安全飲食、環境與衛生設備、環境與設備安全及健康與安全照護五大面向。 評鑑委員會進行實地觀察並查驗相關記錄,其中食物樣品留存、給藥委託單、感染管制手冊版本為最常見扣分陷阱。

三、健康安全 ▸ 健康管理
37

體位測量

托育人員
查閱身高

評鑑基準:

  1. 定期測量身高、體重、頭圍一次,並留有紀錄(1歲以下每月至少一次;1歲以上每兩個月一次)
  2. 身高、體重、頭圍測量結果登錄於生長曲線圖
嬰幼兒健康檢查紀錄需入托前取得,並定期更新。評鑑委員會核查每位嬰幼兒是否有完整的健康記錄,包含疫苗接種紀錄。托育人員需了解每位照顧嬰幼兒的健康狀況及特殊需求。
38

發展篩檢

托育人員
查閱通報資料並訪談相關工作人員

評鑑基準:

  1. 嬰幼兒均依個別發展階段實施發展篩檢(臺北市學前兒童發展檢核表達百分之百)
  2. 發展篩檢異常之個案有通報並協助追蹤輔導
嬰幼兒傷病及意外事件記錄需即時填寫,並通知家長。評鑑委員會抽查意外事件記錄是否完整,包含事件經過、處理方式及後續追蹤。只有通知家長但無書面記錄者將扣分。
39

健康管理

托育人員
查閱健康紀錄(含基本資料

評鑑基準:

  1. 嬰幼兒均有完整的健康紀錄(含基本資料、疾病史、藥物與食物過敏紀錄、預防接種、發展篩檢結果等)
  2. 生長及健康有異常之個案,協助處理或追蹤輔導
三、健康安全 ▸ 健康安全飲食
40

餐點設計

廚工/行政人員
實地觀察與訪談托育人員

評鑑基準:

  1. 依嬰幼兒發展需求,設計流質、半流質、半固體、固體等副食品及餐點
  2. 半固體/固體餐點應以原型食物及多元烹調方式為原則
  3. 提供食材需以多樣且均衡為原則
  4. 餐點表定期公告給家長
食物樣品須依法留存 48 小時以上,冷藏保存(0-7°C)且需標示日期、餐別及食材名稱。評鑑員會開冰箱抽查,無樣品、無標示、或冰箱無溫度計均為扣分項。建議張貼樣品留存 SOP 於廚房顯眼處。
41

食品選購及存放

廚工/行政人員
實地觀察(有一項過期食品則該項不給分)

評鑑基準:

  1. 食材自然、新鮮;食品沒有過期
  2. 食品分類、密封儲存
  3. 食品及食器放置位置離牆、離地5cm
  4. 食品與清潔劑等化學物品分開存放或食品放上層、清潔劑等化學物品放下層
42

餐點供應

廚工/行政人員
實地觀察與訪談托育人員

評鑑基準:

  1. 提供餐點與設計餐點相符
  2. 提供餐點的內容與份量合宜
  3. 餐點溫度適當、備妥或運送時加蓋
  4. 食物放置位置注意安全及衛生;避免直接用手接觸食物
43

飲水供應的品質

行政人員
實地觀察與查閱清洗水塔紀錄

評鑑基準:

  1. 飲用水清潔衛生且溫度適當(每日以自來水煮沸並放置於清潔茶桶或開飲機定期清潔)
  2. 符合嬰幼兒發展且清潔的練習杯、水杯
  3. 練習杯、水杯擺放位置適當
  4. 練習杯、水杯應使用耐高溫材質且確實消毒
  5. 儲水塔定期清洗且有紀錄
嬰幼兒給藥需有家長親筆填寫並簽名的委託給藥單,不可僅憑口頭授權。給藥時需核對五對原則:姓名、藥名、劑量、時間、給藥途徑,並留有給藥記錄。自行購買的成藥不得未經委託單即給藥。
44

食物樣品保存

廚工/行政人員
實地觀察副食品(以機構提供為主),包含所有入口之餐點(除市售包裝飲料)

評鑑基準:

  1. 保存嬰幼兒食用之食物
  2. 食物樣品密封、分開保存
  3. 食物樣品日期標示清楚
  4. 食物樣品置於冰箱冷藏室(7°C以下48小時)
  5. 食物樣品保存48小時備查

以下為報告汪撰寫的補充資料,非官方文件(1 份)

每日食物樣品留存登記表欄位說明依臺北市114-116年度托嬰中心評鑑基準項目44,所有嬰幼兒食用之餐點(除市售包裝飲料外)須密封保存於7°C以下冰箱冷藏室48小時,本表為每日留樣紀錄依據

評鑑委員進行「實地觀察副食品」時,除查驗冰箱內實際留樣外,亦可能要求呈現留樣登記表,確認記錄與實物一致。

欄位名稱填寫說明範例或注意事項
日期本次留樣之日期每日一列(可按月製表)
餐次早點/上午副食品/午餐/下午點心/其他同日多餐次分列不同列
食品品項本餐次提供嬰幼兒食用之所有食品名稱例:「稀飯、南瓜泥、炒高麗菜」;每樣分別列出
留樣容器編號對應冰箱內留樣容器之編號或標籤建議使用防水標籤貼於容器上,標示品項+日期
留樣份量每樣食品留存份量(克或「1份」)建議每樣至少留存50克
密封方式保鮮膜/密封袋/附蓋容器必須密封,避免交叉汙染
存入冰箱溫度存入時冰箱溫度計讀數須在7°C以下;若溫度不符立即回報主管
預定丟棄日期留存日起算第49小時後例:1月5日存入 → 1月7日同時段後丟棄
實際丟棄日期及確認人確認已超過48小時後丟棄及執行人員丟棄前先確認未發生食物中毒事件
填表人簽章當日填寫及留樣之工作人員
主管確認主管定期抽查並簽章建議每週確認一次

【常見評鑑缺失】未留樣品、留樣量不足、容器未密封、標示不完整(缺日期或品項)、冰箱溫度超過7°C而未記錄。

三、健康安全 ▸ 環境與衛生設備
45

廚房設備與環境

廚工/行政人員
實地觀察與訪談廚工

評鑑基準:

  1. 清潔乾爽及通風良好
  2. 照明光線應達100Lux以上;工作或調理檯面應持200Lux以上
  3. 有生、熟食及水果專用且清潔的砧板、刀具(含剁刀、食物剪刀)且標示清楚,正確使用
  4. 烹調用具及餐點盛裝容器清潔、儲放有序;餐點盛裝容器需定期消毒
  5. 廚房有排油煙設備;垃圾桶加蓋
冰箱內須設置溫度計,冷藏溫度需維持在 0-7°C,冷凍在 -18°C 以下。建議每日記錄冰箱溫度並保存記錄,評鑑委員會核查溫度記錄。分類存放生食與熟食,避免交叉污染。
46

冰箱清潔

廚工/行政人員
實地觀察(生食

評鑑基準:

  1. 食品、食物密封且儲放有序,母乳有專用空間
  2. 冰箱冷藏室及冷凍庫內均備有溫度計,且冷藏溫度0-7°C,冷凍室-18°C以下
47

餐具

廚工/行政人員
實地觀察奶瓶/餐具消毒方式

評鑑基準:

  1. 奶瓶/餐具應符合嬰幼兒發展且耐高溫材質
  2. 奶瓶/餐具使用時符合清潔衛生原則,餐具確實消毒
48

寢具

托育人員
實地觀察專用寢具

評鑑基準:

  1. 每位嬰幼兒均有專用的寢具,隔離收納且通風良好
  2. 嬰幼兒之寢具保持整潔且定期清洗留有紀錄(每週定期清洗)
49

嬰幼兒個人清潔用品

托育人員
實地觀察(個人清潔用品含水杯

評鑑基準:

  1. 擺放位置適當
  2. 個人用品保持清潔
50

環境衛生

行政人員
實地觀察

評鑑基準:

  1. 整體環境衛生清潔
  2. 機構有紗窗、紗門,蚊蠅無法進入
  3. 機構環境定期清潔、消毒,並有紀錄
  4. 空調及風扇設施有定期清潔紀錄
感染管制手冊需依衛生主管機關最新版本定期修訂,並確認工作人員已閱讀並簽名。評鑑委員會核查手冊版本是否為現行版本,舊版手冊未更新視為扣分。手部衛生執行情形及口罩使用記錄也是觀察重點。

以下為報告汪撰寫的補充資料,非官方文件(2 份)

環境清潔消毒月度紀錄表欄位說明依臺北市114-116年度托嬰中心評鑑基準項目50,機構環境須定期清潔、消毒並留有紀錄,本表為每日/每週/每月不同頻率清潔項目之紀錄依據

建議製作三層清潔紀錄:每日清潔(地板、玩具)、每週定期消毒(寢具、尿布墊)、每月深層清潔(空調風扇、儲水設施)。評鑑委員通常查驗最近3個月紀錄。

欄位名稱填寫說明範例或注意事項
紀錄月份本表所屬月份每月一張
清潔項目具體清潔/消毒對象例:地板、玩具、尿布台、門把、廁所、寢具等
清潔頻率每日/每週/每月/其他按機構規定頻率標記
使用清潔/消毒劑品名及濃度例:「漂白水1:100稀釋(地板消毒)」「玩具專用消毒液」
執行日期(勾選格)每次執行時勾選對應日期格建議以表格格式,直欄為日期,橫欄為清潔項目
執行人員當日執行清潔之人員姓名或職稱可用代號(如「托育人員A」)簡化
清潔後狀況完成後的環境狀況評估「正常」或說明發現問題(如「磁磚縫發霉,已通報」)
異常紀錄若發現害蟲(蟑螂、螞蟻)或環境問題填寫發現日期、位置及通報維修情形
主管確認簽章主管每月確認紀錄完整並簽章
空調與風扇定期清潔紀錄表欄位說明依評鑑基準項目50「空調及風扇設施有定期清潔紀錄」,本表為空調冷氣機及電風扇定期清洗之紀錄依據

嬰幼兒免疫力較弱,空調及風扇是傳染病散播媒介之一。評鑑委員除查驗紀錄表外,亦可能現場查看空調濾網狀況。建議空調至少每月清洗濾網,每年進行一次深度清洗。

欄位名稱填寫說明範例或注意事項
設備名稱/編號空調主機編號或電風扇位置例:「嬰兒室冷氣(主機台)」「托育室風扇A」
清潔類型濾網清洗 / 整機深度清洗 / 一般擦拭濾網至少每月清洗一次
清洗日期執行清洗日期
執行人員自行清洗(人員姓名)或委外廠商(廠商名稱)深度清洗建議委外,並留存廠商收據
清洗方式清水沖洗 / 消毒液擦拭 / 廠商清洗
清洗前狀況濾網髒污程度或異味情況例:「濾網積塵厚度約3mm」
清洗後確認確認濾網已裝回、運作正常重新啟動後確認冷氣正常送風
下次預定清洗日預定下次清洗日期建議設定手機提醒
主管確認主管確認清洗完成
51

浴廁衛生

行政人員
實地觀察乾手設備(個人用手帕

評鑑基準:

  1. 通風、乾淨、無異味
  2. 放置有蓋的垃圾桶
  3. 有淨手及乾手設備
  4. 地板具有確切防滑功能的措施
三、健康安全 ▸ 環境與設備安全
52

預防跌倒墜落

托育人員
實地觀察全部的室內地板(含廁所內地板)

評鑑基準:

  1. 地面平坦且不溼滑
  2. 陽台、窗戶、樓梯等皆有防墜措施
  3. 床、傢俱、尿布檯皆有防墜措施
  4. 座椅穩固,不易傾倒
嬰兒床及遊戲區需符合安全標準,床欄間距不可過寬(嬰兒頭部卡入風險),地墊需固定不鬆動。玩具需定期消毒並記錄,有缺損的玩具應立即移除。安全設施的維護記錄需保存。
53

預防壓砸夾刺撞傷

托育人員
實地觀察全部的櫃子

評鑑基準:

  1. 各種櫃架、桌子及物品安置穩固
  2. 櫃架、桌椅、牆壁無銳角或突出物
  3. 門、窗、抽屜、櫥櫃視嬰幼兒發展需求設置防夾裝置
  4. 門、窗、櫥櫃視嬰幼兒發展需求設置防撞裝置
54

預防燒燙傷

托育人員
實地觀察廚房門使用柵欄或上鎖

評鑑基準:

  1. 有避免嬰幼兒進入廚房的措施
  2. 插座有安全防護措施
  3. 電器用品使用安全
  4. 電器用品置於嬰幼兒無法碰觸的地方
55

預防窒息

托育人員
實地觀察窗簾拉繩使用收線盒或捲高

評鑑基準:

  1. 窗簾拉繩、電線有安全措施
  2. 嬰幼兒的睡床、衣物未有繞頸的繩索(衣物繩長不超過15公分)
  3. 嬰幼兒的棉被、枕頭適當(1歲以內應保持仰睡姿勢且不使用枕頭)
  4. 教玩具、衣物附件無法吞食(直徑大於3.5cm或長度大於6cm)
56

預防中毒

托育人員
訪談工作人員採購原則及使用注意事項

評鑑基準:

  1. 教玩具的材質無毒且穩定
  2. 電池放置及處理安全適當
  3. 美勞素材皆採用無毒材料
  4. 化學物品標示清楚,且適當存放
  5. 無有毒植物或放置位置安全適當
  6. 瓦斯桶、熱水器均裝置戶外、通風良好
57

遊戲場地與設備安全

托育人員
實地觀察室內

評鑑基準:

  1. 遊戲場地地面平坦;四周牆面有適當防護措施
  2. 遊戲設備下方地面有防護措施
  3. 遊戲設備構造堅固,材質安全
  4. 遊戲設備無破損且邊緣無尖銳物
  5. 遊戲場地與遊戲設備每月至少一次檢核與維護紀錄

以下為報告汪撰寫的補充資料,非官方文件(2 份)

遊戲場地與設備月度安全檢核表欄位說明依臺北市114-116年度托嬰中心評鑑基準項目57「遊戲場地與遊戲設備每月至少一次檢核與維護紀錄」,本表為每月檢核之紀錄依據

評鑑委員現場查驗時,將「實地觀察室內、外大肌肉活動之遊戲場地、查閱檢核表及維修紀錄單」。本表需真實反映每月一次的系統性安全檢核,不得事後補填。

欄位名稱填寫說明範例或注意事項
檢核月份本次檢核所屬月份每月至少一次,建議固定日期(如每月第一個週一)
實際檢核日期具體執行日期若未能在預定日執行,補記實際日期及原因
檢核人員執行檢核之人員姓名及職稱建議由主管人員或負責人執行
遊戲區域室內遊戲區 / 室外遊戲區 / 感統空間分區逐一檢核
遊戲設備名稱各設備名稱及數量例:軟墊地板、攀爬架、搖馬、球池、滑梯
地面防護狀況地墊/軟墊是否完好無破損,設備下方防護是否足夠破損地墊應立即更換
設備結構安全設備是否有鬆脫、裂縫、腐蝕、翹起搖晃設備確認螺絲鎖緊狀態
邊緣尖銳物檢查設備邊緣、螺栓頭、金屬接縫是否有尖銳突出以手觸摸確認,發現尖銳點立即包覆或通報維修
設備材質安全木製設備有無木刺、油漆剝落;塑膠件有無破裂油漆剝落須確認無重金屬塗料
固定設施穩固度攀爬架、固定式設備是否牢固不晃動以雙手測試是否鬆動
牆面四周防護遊戲區牆面是否有防護泡棉或角落保護
檢核結果全部正常 / 部分異常(填異常項目)任何異常必須記錄,不得忽略
異常項目描述具體描述發現之安全問題例:「攀爬架右側螺栓鬆動」「地墊邊緣翹起」
處理方式及期限立即處理 / 開立維修需求單(期限:___)/ 暫停使用重大安全問題應立即暫停使用該設備
維修完成確認維修完成後複查確認安全複查人員及日期
主管確認簽章主管閱覽並確認
遊戲設備維修紀錄單欄位說明配合月度安全檢核表,本紀錄單記錄每次維修從發現問題、通報、維修到復原使用的全流程,供評鑑委員查驗設備維護落實情形
欄位名稱填寫說明範例或注意事項
維修單編號依序編號(如 57-001)方便追蹤及與檢核表對照
發現日期發現設備損壞之日期從月度檢核表或臨時發現均可
發現人員姓名及職稱
損壞設備名稱設備名稱及位置例:「室內遊戲區攀爬架(嬰兒室旁)」
損壞描述具體描述損壞狀況例:「右側下方螺栓鬆脫,設備搖晃」
安全風險評估高風險(立即停用)/ 中風險(限制使用)/ 低風險(正常使用)高風險須在24小時內完成維修或移除
暫停使用措施若評估為高/中風險,說明已採取的隔離措施例:「已設置圍欄並張貼停用告示」
通報維修日期向廠商或自行安排維修之日期高風險當日通報,低風險3個工作日內通報
維修廠商或執行人員廠商名稱或自行維修之人員委外維修留存廠商聯絡資料及報價單
維修完成日期維修工程完成之日期
維修內容說明執行的維修作業例:「更換M8螺栓×2,重新緊固固定架」
復原使用確認維修後由主管確認安全再恢復使用確認人姓名及日期
費用維修費用(若委外)留存收據備查
三、健康安全 ▸ 健康與安全照護
58

保健設備

負責人/主管人員
實地觀察保健箱物品注意標示清楚

評鑑基準:

  1. 保健用品未過期,有八項以上(體溫計、無菌紗布、無菌棉枝、OK繃、繃帶、生理食鹽水、優碘、三角巾、固定板、熱水袋、冰枕等)
  2. 保健用品有專人管理
  3. 保健用品放置成人易取、嬰幼兒拿不到的地方
  4. 不存放非醫囑藥物
托育人員需具備急救訓練證書(CPR 及哈姆立克法),且在有效期限內。評鑑委員會核查急救訓練記錄並現場詢問急救程序。機構需備有急救箱且定期補充,藥品需在效期內。
59

藥品管理

托育人員
實地觀察與訪談工作人員

評鑑基準:

  1. 合理的託藥制度(含明文規定且公告家長,由家長填寫委託藥單)
  2. 藥物(包含托育人員個人藥品)放置位置安全適當
  3. 冰箱中有藥品專用區隔,並標示藥物使用者
  4. 給藥方式須符合五對原則(嬰幼兒對、藥物對、劑量對、時間對、給藥途徑對)
  5. 給藥紀錄完整

以下為報告汪撰寫的補充資料,非官方文件(3 份)

家長委託給藥辦法(範本)依臺北市114-116年度托嬰中心評鑑基準項目59,托嬰中心應有「合理的託藥制度(含明文規定且公告家長,由家長填寫委託藥單)」,本範本供機構參考訂定並公告

___________托嬰中心 家長委託給藥辦法

制定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版次:第 1 版

(張貼於公告欄,並於家長手冊中說明)

一、基本規定

  • 本機構僅接受家長委託給予「醫師處方藥物」,不接受成藥、中草藥、保健食品或補充品之委託(除非有醫師醫囑)
  • 家長每次委託給藥前,須填寫「家長委託給藥單」並親自簽名
  • 藥品必須附有藥袋(含藥名、劑量、給藥時間、醫院診所名稱),無藥袋者不予接受

二、藥品交付規定

  • 家長親自將藥品及填寫完成之委託給藥單交給工作人員,不接受嬰幼兒書包內自帶藥品
  • 工作人員確認藥袋資料與委託單一致後,統一存放於藥品專用區(附蓋容器/鎖箱)
  • 需冷藏之藥品(如退燒栓劑)存放於冰箱藥品專用區,並標示「藥品/兒童姓名/存入日期」

三、給藥執行規定(五對原則)

工作人員執行每次給藥前,須核對「五對原則」:

  1. 1嬰幼兒對:確認接受給藥的嬰幼兒姓名正確
  2. 2藥物對:確認藥品名稱與委託單及藥袋一致
  3. 3劑量對:確認給藥劑量與醫囑/藥袋指示一致
  4. 4時間對:確認給藥時間符合醫囑/委託單要求
  5. 5給藥途徑對:確認口服/外用/栓劑等給藥方式正確

核對後,在「給藥紀錄表」完整記錄,並於委託藥單簽名。

四、藥品歸還

  • 療程結束或藥品過期時,通知家長取回
  • 若家長未及時取回,保管期限為1個月,超期後依規定處理並記錄

負責人簽章:___________  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家長委託給藥單欄位說明每次委託給藥均需填寫,評鑑委員查驗時將核對委託藥單是否完整並有家長親簽,同時確認藥品實物與紀錄相符
欄位名稱填寫說明範例或注意事項
嬰幼兒姓名接受給藥嬰幼兒的全名
填寫日期家長填寫委託單之日期通常為入園當日早晨
藥品名稱依藥袋上藥品名稱填寫若為複方藥可填藥袋標示名稱
處方醫院/診所開立處方之醫療機構名稱無醫院名稱(如成藥)→ 不受理
診斷或用藥原因說明為何需要用藥例:「急性中耳炎」「發燒」
給藥劑量每次給藥量(含單位:mg、mL、顆)與藥袋指示核對
給藥時間指定給藥的時間點例:「午睡前(約12:30)」「飯後30分鐘」
給藥途徑口服 / 外用 / 栓劑 / 其他
特殊注意事項用藥前後注意事項或過敏說明例:「對青黴素過敏,此藥非青黴素類請放心」
家長簽名委託家長親筆簽名不接受代簽
工作人員收受簽名收受藥品之工作人員簽名及時間代表已核對藥品與委託單一致
嬰幼兒給藥紀錄表欄位說明依評鑑基準項目59「給藥紀錄完整」,本表記錄每次實際給藥的五對核對情形及結果,為最常被評鑑委員查驗的文件之一

建議以月為單位製作,每位有委託給藥的嬰幼兒單獨一張。評鑑委員會核對:「給藥時間是否與委託單一致」「五對是否均有核對記錄」「是否有補記或塗改痕跡」。

欄位名稱填寫說明範例或注意事項
嬰幼兒姓名接受給藥之嬰幼兒全名
給藥日期及時間實際給藥之日期及時間,精確到分鐘例:「114.03.15 12:28」
藥品名稱依委託藥單填寫與委託單核對一致
給藥劑量實際給予之劑量與委託單核對一致
給藥途徑口服/外用/栓劑等
五對核對(五欄)逐欄勾選確認:嬰幼兒對✓、藥物對✓、劑量對✓、時間對✓、途徑對✓五欄均須勾選,代表實際執行核對,不得事後補勾
嬰幼兒反應給藥後觀察之反應例:「正常」「拒絕吞服,調整後服下」「給藥後嘔吐」
異常處置若給藥後出現異常,說明處置措施及通知家長情形若嘔吐或嗆噎,立即通知家長確認是否需就醫
給藥人員簽名實際執行給藥之工作人員全名
家長告知時間通知家長當日給藥情形之時間及方式例:「16:00 APP通知」「離園時口頭告知」
60

感染管控

負責人/主管人員
實地觀察及查閱傳染病宣導作業

評鑑基準:

  1. 有傳染病防治宣導作業
  2. 熟悉傳染病通報作業
  3. 訂定感染管制措施(依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公告最新版「托嬰中心感染管制手冊」修訂)
  4. 傳染性疾病個案之隔離方式

以下為報告汪撰寫的補充資料,非官方文件(3 份)

托嬰中心感染管制計畫書(範本)依臺北市114-116年度托嬰中心評鑑基準項目60,感染管制措施須「依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公告最新版《托嬰中心感染管制手冊》修訂」,本範本提供基本架構供機構參考修改(4章9條)

___________托嬰中心 感染管制計畫書

制定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版次:第 1 版  核定人:___________(負責人)

(依疾管署最新版《托嬰中心感染管制手冊》制定,每年依最新版手冊審閱更新)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與法源

為預防及控制傳染病在機構內散播,保障受托嬰幼兒及工作人員之健康,依《傳染病防治法》、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托嬰中心感染管制手冊》(最新版)及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114–116 年度托嬰中心評鑑基準項目 60 制定本計畫。

第二條 感染管制負責人

本機構指定___________(職稱:___________)擔任感染管制負責人,負責計畫書維護更新、工作人員教育訓練及傳染病通報事宜。

第二章 傳染病預防措施

第三條 手部衛生
  1. 1工作人員及嬰幼兒(可行者):更換尿布前後、接觸嬰幼兒口腔分泌物前後、處理食物前後、如廁後均須洗手
  2. 2正確洗手步驟:以肥皂及流動水沖洗至少20秒,依「內外夾弓大立腕」七步驟
  3. 3酒精性乾洗手液放置於各托育區出入口,未達適用年齡者以濕紙巾替代
第四條 環境與設備消毒
  1. 1尿布台:每次使用後以含氯消毒液(1:100稀釋)擦拭
  2. 2玩具:每日以稀釋消毒液擦拭;入口咬玩具每使用後立即消毒或更換
  3. 3地板:每日清潔;每週以消毒液擦拭一次
  4. 4餐具、奶瓶:每次使用後清洗並以高溫煮沸或蒸汽消毒
第五條 傳染病宣導
  1. 1每學期至少一次以家長通知單、LINE群組或公告欄方式宣導當季流行傳染病(如腸病毒、流感、諾羅病毒)之預防方法
  2. 2高峰季節(腸病毒4–9月、流感11–3月)加強每週宣導
  3. 3工作人員每年完成1次感染管制教育訓練

第三章 疑似傳染病個案處理

第六條 個案隔離措施
  1. 1嬰幼兒出現發燒(≥38°C)、腸道症狀(嘔吐/腹瀉)、皮膚疹(手足口病等)或嚴重呼吸道症狀,立即通知家長接回
  2. 2症狀未完全解除前不得返回機構(發燒:退燒後24小時;腸病毒:水泡消退;腹瀉:症狀解除後48小時)
  3. 3疑似個案在等待家長接回期間,與其他嬰幼兒分開照護,並加強個人防護(口罩、手套)
第七條 群聚事件判定與通報

同一機構或班組內,7日內出現2例以上相同症狀(發燒、嘔吐腹瀉、皮膚疹等),應考慮群聚事件:

  1. 1立即通報臺北市衛生局(疫情通報專線:02-2375-3782)及社會局
  2. 2填寫「傳染病通報暨群聚感染事件紀錄表」,記錄個案人數、症狀、發病日期
  3. 3配合衛生局疫情調查,提供相關資料
  4. 4強化環境消毒(以1:10漂白水消毒所有接觸面)

第四章 工作人員健康管理

第八條 工作人員健康管理
  1. 1工作人員出現傳染性疾病症狀(發燒、腸胃炎、皮膚感染、結膜炎等),不得上班照護嬰幼兒
  2. 2每年完成胸部X光及法定體檢項目(廚工每年、其他工作人員每2年)
第九條 計畫書更新

本計畫書每年至少審閱更新一次,更新時對照疾管署最新版《托嬰中心感染管制手冊》。每次更新記錄修訂版次及主要修訂內容。

負責人簽章:___________  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傳染病通報暨群聚感染事件紀錄表欄位說明依評鑑基準項目60「熟悉傳染病通報作業」,評鑑委員查閱「腸病毒與發燒等疑似群聚感染通報紀錄」,本表為傳染病通報及群聚事件處理之紀錄依據
欄位名稱填寫說明範例或注意事項
紀錄類型選填:個案通報 或 群聚事件群聚:7日內同機構2例以上相同症狀
通報日期機構向衛生局通報之日期群聚事件應在研判後24小時內通報
嬰幼兒姓名(或匿名代號)個案姓名,或機密需要時以代號記錄群聚事件可填「班組A 3例」
疑似傳染病名稱依症狀研判之疾病或「疑似群聚,病因待查」例:腸病毒、流感、急性腸胃炎
發病日期及症狀首次出現症狀之日期及主要症狀描述例:「114.05.10 發燒38.5°C、口腔水泡」
通報單位及聯絡人臺北市衛生局(02-2375-3782)/ 疾管署1922 / 社會局依症狀嚴重程度決定通報對象
受理人員及案號衛生局承辦人員及通報案號若無正式案號,記錄通報時間
隔離措施說明已採取之隔離及消毒措施例:「個案在隔離區等待家長,加強環境消毒」
家長通知時間通知個案家長之時間及聯絡結果
返回機構條件告知是否已告知家長返回機構之健康條件依各傳染病返回標準說明
後續追蹤個案康復情況及後續是否有新增個案群聚事件需持續追蹤至無新增案例
通報人姓名及職稱填報本表之工作人員
主管確認簽章主管確認通報及處置流程完整
群聚感染事件緊急應變程序(SOP)依評鑑基準項目60及《傳染病防治法》,托嬰中心發生疑似群聚感染時的逐步應變指引,含7日2例判定標準、通報流程、家長溝通及環境消毒措施

群聚感染判定基準(依疾管署托嬰感管手冊):同一機構或班組7日內出現2例以上相同症狀(發燒、嘔吐腹瀉、皮膚疹、結膜炎等),研判為疑似群聚事件。

第一步:確認個案數量與症狀

  1. 1發現第二例相同症狀時,回溯過去7日是否已有類似個案
  2. 2記錄每位個案:姓名(或代號)、發病日期、主要症狀
  3. 3評估班組/全機構是否達群聚判定標準

第二步:立即通報

  1. 1研判疑似群聚後24小時內,電話通報臺北市衛生局疫情通報(02-2375-3782)
  2. 2同步通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若托育服務契約有要求)
  3. 3依衛生局指示決定是否需通報疾管署1922

第三步:通知家長

  1. 1以書面(通知單)或LINE群組通知全體家長,說明:發生情況(不透露個案身分)、機構已採取的措施、健康監測建議
  2. 2不得透露個案嬰幼兒個人身分及家庭資料

第四步:強化環境消毒

  1. 1以1:10稀釋漂白水擦拭所有嬰幼兒接觸面(地板、玩具、門把、尿布台)
  2. 2玩具暫停使用48小時或完成消毒程序後恢復
  3. 3加強工作人員手部衛生頻率

第五步:持續監測與追蹤

  1. 1每日更新個案清單,記錄新增個案及康復情形
  2. 214日內無新增個案,判定事件結束並記錄於傳染病通報紀錄表
  3. 3事件結束後召開工作人員檢討會議,評估感染控制措施效果並修訂感染管制計畫書

【資源】疾管署防疫達人:1922;臺北市衛生局疫情通報:02-2375-3782;疾管署《托嬰中心感染管制手冊》最新版可至 cdc.gov.tw 下載(搜尋「托嬰中心感染管制」)。

常見問題

評鑑委員會用什麼方式查核這個項目?

主要查核方式:查閱身高、體重、頭圍紀錄及生長曲線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