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報告汪編輯部·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三、健康安全
本頁快速摘要
- 適用年度:
- 114-116 年度
- 資料來源:
-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 本區塊項目:
- 共 24 項
- 區塊名稱:
- 三、健康安全
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114-116 年度托嬰中心評鑑基準
本區塊共24項基準(40分),涵蓋健康管理、健康安全飲食、環境與衛生設備、環境與設備安全及健康與安全照護五大面向。 評鑑委員會進行實地觀察並查驗相關記錄,其中食物樣品留存、給藥委託單、感染管制手冊版本為最常見扣分陷阱。
本頁項目
體位測量
評鑑基準:
- 定期測量身高、體重、頭圍一次,並留有紀錄(1歲以下每月至少一次;1歲以上每兩個月一次)
- 身高、體重、頭圍測量結果登錄於生長曲線圖
發展篩檢
評鑑基準:
- 嬰幼兒均依個別發展階段實施發展篩檢(臺北市學前兒童發展檢核表達百分之百)
- 發展篩檢異常之個案有通報並協助追蹤輔導
健康管理
評鑑基準:
- 嬰幼兒均有完整的健康紀錄(含基本資料、疾病史、藥物與食物過敏紀錄、預防接種、發展篩檢結果等)
- 生長及健康有異常之個案,協助處理或追蹤輔導
餐點設計
評鑑基準:
- 依嬰幼兒發展需求,設計流質、半流質、半固體、固體等副食品及餐點
- 半固體/固體餐點應以原型食物及多元烹調方式為原則
- 提供食材需以多樣且均衡為原則
- 餐點表定期公告給家長
食品選購及存放
評鑑基準:
- 食材自然、新鮮;食品沒有過期
- 食品分類、密封儲存
- 食品及食器放置位置離牆、離地5cm
- 食品與清潔劑等化學物品分開存放或食品放上層、清潔劑等化學物品放下層
餐點供應
評鑑基準:
- 提供餐點與設計餐點相符
- 提供餐點的內容與份量合宜
- 餐點溫度適當、備妥或運送時加蓋
- 食物放置位置注意安全及衛生;避免直接用手接觸食物
飲水供應的品質
評鑑基準:
- 飲用水清潔衛生且溫度適當(每日以自來水煮沸並放置於清潔茶桶或開飲機定期清潔)
- 符合嬰幼兒發展且清潔的練習杯、水杯
- 練習杯、水杯擺放位置適當
- 練習杯、水杯應使用耐高溫材質且確實消毒
- 儲水塔定期清洗且有紀錄
食物樣品保存
評鑑基準:
- 保存嬰幼兒食用之食物
- 食物樣品密封、分開保存
- 食物樣品日期標示清楚
- 食物樣品置於冰箱冷藏室(7°C以下48小時)
- 食物樣品保存48小時備查
以下為報告汪撰寫的補充資料,非官方文件(1 份)
每日食物樣品留存登記表欄位說明依臺北市114-116年度托嬰中心評鑑基準項目44,所有嬰幼兒食用之餐點(除市售包裝飲料外)須密封保存於7°C以下冰箱冷藏室48小時,本表為每日留樣紀錄依據
評鑑委員進行「實地觀察副食品」時,除查驗冰箱內實際留樣外,亦可能要求呈現留樣登記表,確認記錄與實物一致。
| 欄位名稱 | 填寫說明 | 範例或注意事項 |
|---|---|---|
| 日期 | 本次留樣之日期 | 每日一列(可按月製表) |
| 餐次 | 早點/上午副食品/午餐/下午點心/其他 | 同日多餐次分列不同列 |
| 食品品項 | 本餐次提供嬰幼兒食用之所有食品名稱 | 例:「稀飯、南瓜泥、炒高麗菜」;每樣分別列出 |
| 留樣容器編號 | 對應冰箱內留樣容器之編號或標籤 | 建議使用防水標籤貼於容器上,標示品項+日期 |
| 留樣份量 | 每樣食品留存份量(克或「1份」) | 建議每樣至少留存50克 |
| 密封方式 | 保鮮膜/密封袋/附蓋容器 | 必須密封,避免交叉汙染 |
| 存入冰箱溫度 | 存入時冰箱溫度計讀數 | 須在7°C以下;若溫度不符立即回報主管 |
| 預定丟棄日期 | 留存日起算第49小時後 | 例:1月5日存入 → 1月7日同時段後丟棄 |
| 實際丟棄日期及確認人 | 確認已超過48小時後丟棄及執行人員 | 丟棄前先確認未發生食物中毒事件 |
| 填表人簽章 | 當日填寫及留樣之工作人員 | |
| 主管確認 | 主管定期抽查並簽章 | 建議每週確認一次 |
【常見評鑑缺失】未留樣品、留樣量不足、容器未密封、標示不完整(缺日期或品項)、冰箱溫度超過7°C而未記錄。
廚房設備與環境
評鑑基準:
- 清潔乾爽及通風良好
- 照明光線應達100Lux以上;工作或調理檯面應持200Lux以上
- 有生、熟食及水果專用且清潔的砧板、刀具(含剁刀、食物剪刀)且標示清楚,正確使用
- 烹調用具及餐點盛裝容器清潔、儲放有序;餐點盛裝容器需定期消毒
- 廚房有排油煙設備;垃圾桶加蓋
冰箱清潔
評鑑基準:
- 食品、食物密封且儲放有序,母乳有專用空間
- 冰箱冷藏室及冷凍庫內均備有溫度計,且冷藏溫度0-7°C,冷凍室-18°C以下
餐具
評鑑基準:
- 奶瓶/餐具應符合嬰幼兒發展且耐高溫材質
- 奶瓶/餐具使用時符合清潔衛生原則,餐具確實消毒
寢具
評鑑基準:
- 每位嬰幼兒均有專用的寢具,隔離收納且通風良好
- 嬰幼兒之寢具保持整潔且定期清洗留有紀錄(每週定期清洗)
嬰幼兒個人清潔用品
評鑑基準:
- 擺放位置適當
- 個人用品保持清潔
環境衛生
評鑑基準:
- 整體環境衛生清潔
- 機構有紗窗、紗門,蚊蠅無法進入
- 機構環境定期清潔、消毒,並有紀錄
- 空調及風扇設施有定期清潔紀錄
以下為報告汪撰寫的補充資料,非官方文件(2 份)
環境清潔消毒月度紀錄表欄位說明依臺北市114-116年度托嬰中心評鑑基準項目50,機構環境須定期清潔、消毒並留有紀錄,本表為每日/每週/每月不同頻率清潔項目之紀錄依據
建議製作三層清潔紀錄:每日清潔(地板、玩具)、每週定期消毒(寢具、尿布墊)、每月深層清潔(空調風扇、儲水設施)。評鑑委員通常查驗最近3個月紀錄。
| 欄位名稱 | 填寫說明 | 範例或注意事項 |
|---|---|---|
| 紀錄月份 | 本表所屬月份 | 每月一張 |
| 清潔項目 | 具體清潔/消毒對象 | 例:地板、玩具、尿布台、門把、廁所、寢具等 |
| 清潔頻率 | 每日/每週/每月/其他 | 按機構規定頻率標記 |
| 使用清潔/消毒劑 | 品名及濃度 | 例:「漂白水1:100稀釋(地板消毒)」「玩具專用消毒液」 |
| 執行日期(勾選格) | 每次執行時勾選對應日期格 | 建議以表格格式,直欄為日期,橫欄為清潔項目 |
| 執行人員 | 當日執行清潔之人員姓名或職稱 | 可用代號(如「托育人員A」)簡化 |
| 清潔後狀況 | 完成後的環境狀況評估 | 「正常」或說明發現問題(如「磁磚縫發霉,已通報」) |
| 異常紀錄 | 若發現害蟲(蟑螂、螞蟻)或環境問題 | 填寫發現日期、位置及通報維修情形 |
| 主管確認簽章 | 主管每月確認紀錄完整並簽章 |
空調與風扇定期清潔紀錄表欄位說明依評鑑基準項目50「空調及風扇設施有定期清潔紀錄」,本表為空調冷氣機及電風扇定期清洗之紀錄依據
嬰幼兒免疫力較弱,空調及風扇是傳染病散播媒介之一。評鑑委員除查驗紀錄表外,亦可能現場查看空調濾網狀況。建議空調至少每月清洗濾網,每年進行一次深度清洗。
| 欄位名稱 | 填寫說明 | 範例或注意事項 |
|---|---|---|
| 設備名稱/編號 | 空調主機編號或電風扇位置 | 例:「嬰兒室冷氣(主機台)」「托育室風扇A」 |
| 清潔類型 | 濾網清洗 / 整機深度清洗 / 一般擦拭 | 濾網至少每月清洗一次 |
| 清洗日期 | 執行清洗日期 | |
| 執行人員 | 自行清洗(人員姓名)或委外廠商(廠商名稱) | 深度清洗建議委外,並留存廠商收據 |
| 清洗方式 | 清水沖洗 / 消毒液擦拭 / 廠商清洗 | |
| 清洗前狀況 | 濾網髒污程度或異味情況 | 例:「濾網積塵厚度約3mm」 |
| 清洗後確認 | 確認濾網已裝回、運作正常 | 重新啟動後確認冷氣正常送風 |
| 下次預定清洗日 | 預定下次清洗日期 | 建議設定手機提醒 |
| 主管確認 | 主管確認清洗完成 |
浴廁衛生
評鑑基準:
- 通風、乾淨、無異味
- 放置有蓋的垃圾桶
- 有淨手及乾手設備
- 地板具有確切防滑功能的措施
預防跌倒墜落
評鑑基準:
- 地面平坦且不溼滑
- 陽台、窗戶、樓梯等皆有防墜措施
- 床、傢俱、尿布檯皆有防墜措施
- 座椅穩固,不易傾倒
預防壓砸夾刺撞傷
評鑑基準:
- 各種櫃架、桌子及物品安置穩固
- 櫃架、桌椅、牆壁無銳角或突出物
- 門、窗、抽屜、櫥櫃視嬰幼兒發展需求設置防夾裝置
- 門、窗、櫥櫃視嬰幼兒發展需求設置防撞裝置
預防燒燙傷
評鑑基準:
- 有避免嬰幼兒進入廚房的措施
- 插座有安全防護措施
- 電器用品使用安全
- 電器用品置於嬰幼兒無法碰觸的地方
預防窒息
評鑑基準:
- 窗簾拉繩、電線有安全措施
- 嬰幼兒的睡床、衣物未有繞頸的繩索(衣物繩長不超過15公分)
- 嬰幼兒的棉被、枕頭適當(1歲以內應保持仰睡姿勢且不使用枕頭)
- 教玩具、衣物附件無法吞食(直徑大於3.5cm或長度大於6cm)
預防中毒
評鑑基準:
- 教玩具的材質無毒且穩定
- 電池放置及處理安全適當
- 美勞素材皆採用無毒材料
- 化學物品標示清楚,且適當存放
- 無有毒植物或放置位置安全適當
- 瓦斯桶、熱水器均裝置戶外、通風良好
遊戲場地與設備安全
評鑑基準:
- 遊戲場地地面平坦;四周牆面有適當防護措施
- 遊戲設備下方地面有防護措施
- 遊戲設備構造堅固,材質安全
- 遊戲設備無破損且邊緣無尖銳物
- 遊戲場地與遊戲設備每月至少一次檢核與維護紀錄
以下為報告汪撰寫的補充資料,非官方文件(2 份)
遊戲場地與設備月度安全檢核表欄位說明依臺北市114-116年度托嬰中心評鑑基準項目57「遊戲場地與遊戲設備每月至少一次檢核與維護紀錄」,本表為每月檢核之紀錄依據
評鑑委員現場查驗時,將「實地觀察室內、外大肌肉活動之遊戲場地、查閱檢核表及維修紀錄單」。本表需真實反映每月一次的系統性安全檢核,不得事後補填。
| 欄位名稱 | 填寫說明 | 範例或注意事項 |
|---|---|---|
| 檢核月份 | 本次檢核所屬月份 | 每月至少一次,建議固定日期(如每月第一個週一) |
| 實際檢核日期 | 具體執行日期 | 若未能在預定日執行,補記實際日期及原因 |
| 檢核人員 | 執行檢核之人員姓名及職稱 | 建議由主管人員或負責人執行 |
| 遊戲區域 | 室內遊戲區 / 室外遊戲區 / 感統空間 | 分區逐一檢核 |
| 遊戲設備名稱 | 各設備名稱及數量 | 例:軟墊地板、攀爬架、搖馬、球池、滑梯 |
| 地面防護狀況 | 地墊/軟墊是否完好無破損,設備下方防護是否足夠 | 破損地墊應立即更換 |
| 設備結構安全 | 設備是否有鬆脫、裂縫、腐蝕、翹起 | 搖晃設備確認螺絲鎖緊狀態 |
| 邊緣尖銳物檢查 | 設備邊緣、螺栓頭、金屬接縫是否有尖銳突出 | 以手觸摸確認,發現尖銳點立即包覆或通報維修 |
| 設備材質安全 | 木製設備有無木刺、油漆剝落;塑膠件有無破裂 | 油漆剝落須確認無重金屬塗料 |
| 固定設施穩固度 | 攀爬架、固定式設備是否牢固不晃動 | 以雙手測試是否鬆動 |
| 牆面四周防護 | 遊戲區牆面是否有防護泡棉或角落保護 | |
| 檢核結果 | 全部正常 / 部分異常(填異常項目) | 任何異常必須記錄,不得忽略 |
| 異常項目描述 | 具體描述發現之安全問題 | 例:「攀爬架右側螺栓鬆動」「地墊邊緣翹起」 |
| 處理方式及期限 | 立即處理 / 開立維修需求單(期限:___)/ 暫停使用 | 重大安全問題應立即暫停使用該設備 |
| 維修完成確認 | 維修完成後複查確認安全 | 複查人員及日期 |
| 主管確認簽章 | 主管閱覽並確認 |
遊戲設備維修紀錄單欄位說明配合月度安全檢核表,本紀錄單記錄每次維修從發現問題、通報、維修到復原使用的全流程,供評鑑委員查驗設備維護落實情形
| 欄位名稱 | 填寫說明 | 範例或注意事項 |
|---|---|---|
| 維修單編號 | 依序編號(如 57-001) | 方便追蹤及與檢核表對照 |
| 發現日期 | 發現設備損壞之日期 | 從月度檢核表或臨時發現均可 |
| 發現人員 | 姓名及職稱 | |
| 損壞設備名稱 | 設備名稱及位置 | 例:「室內遊戲區攀爬架(嬰兒室旁)」 |
| 損壞描述 | 具體描述損壞狀況 | 例:「右側下方螺栓鬆脫,設備搖晃」 |
| 安全風險評估 | 高風險(立即停用)/ 中風險(限制使用)/ 低風險(正常使用) | 高風險須在24小時內完成維修或移除 |
| 暫停使用措施 | 若評估為高/中風險,說明已採取的隔離措施 | 例:「已設置圍欄並張貼停用告示」 |
| 通報維修日期 | 向廠商或自行安排維修之日期 | 高風險當日通報,低風險3個工作日內通報 |
| 維修廠商或執行人員 | 廠商名稱或自行維修之人員 | 委外維修留存廠商聯絡資料及報價單 |
| 維修完成日期 | 維修工程完成之日期 | |
| 維修內容說明 | 執行的維修作業 | 例:「更換M8螺栓×2,重新緊固固定架」 |
| 復原使用確認 | 維修後由主管確認安全再恢復使用 | 確認人姓名及日期 |
| 費用 | 維修費用(若委外) | 留存收據備查 |
保健設備
評鑑基準:
- 保健用品未過期,有八項以上(體溫計、無菌紗布、無菌棉枝、OK繃、繃帶、生理食鹽水、優碘、三角巾、固定板、熱水袋、冰枕等)
- 保健用品有專人管理
- 保健用品放置成人易取、嬰幼兒拿不到的地方
- 不存放非醫囑藥物
藥品管理
評鑑基準:
- 合理的託藥制度(含明文規定且公告家長,由家長填寫委託藥單)
- 藥物(包含托育人員個人藥品)放置位置安全適當
- 冰箱中有藥品專用區隔,並標示藥物使用者
- 給藥方式須符合五對原則(嬰幼兒對、藥物對、劑量對、時間對、給藥途徑對)
- 給藥紀錄完整
以下為報告汪撰寫的補充資料,非官方文件(3 份)
家長委託給藥辦法(範本)依臺北市114-116年度托嬰中心評鑑基準項目59,托嬰中心應有「合理的託藥制度(含明文規定且公告家長,由家長填寫委託藥單)」,本範本供機構參考訂定並公告
___________托嬰中心 家長委託給藥辦法
制定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版次:第 1 版
(張貼於公告欄,並於家長手冊中說明)
一、基本規定
- 本機構僅接受家長委託給予「醫師處方藥物」,不接受成藥、中草藥、保健食品或補充品之委託(除非有醫師醫囑)
- 家長每次委託給藥前,須填寫「家長委託給藥單」並親自簽名
- 藥品必須附有藥袋(含藥名、劑量、給藥時間、醫院診所名稱),無藥袋者不予接受
二、藥品交付規定
- 家長親自將藥品及填寫完成之委託給藥單交給工作人員,不接受嬰幼兒書包內自帶藥品
- 工作人員確認藥袋資料與委託單一致後,統一存放於藥品專用區(附蓋容器/鎖箱)
- 需冷藏之藥品(如退燒栓劑)存放於冰箱藥品專用區,並標示「藥品/兒童姓名/存入日期」
三、給藥執行規定(五對原則)
工作人員執行每次給藥前,須核對「五對原則」:
- 1嬰幼兒對:確認接受給藥的嬰幼兒姓名正確
- 2藥物對:確認藥品名稱與委託單及藥袋一致
- 3劑量對:確認給藥劑量與醫囑/藥袋指示一致
- 4時間對:確認給藥時間符合醫囑/委託單要求
- 5給藥途徑對:確認口服/外用/栓劑等給藥方式正確
核對後,在「給藥紀錄表」完整記錄,並於委託藥單簽名。
四、藥品歸還
- 療程結束或藥品過期時,通知家長取回
- 若家長未及時取回,保管期限為1個月,超期後依規定處理並記錄
負責人簽章:___________ 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家長委託給藥單欄位說明每次委託給藥均需填寫,評鑑委員查驗時將核對委託藥單是否完整並有家長親簽,同時確認藥品實物與紀錄相符
| 欄位名稱 | 填寫說明 | 範例或注意事項 |
|---|---|---|
| 嬰幼兒姓名 | 接受給藥嬰幼兒的全名 | |
| 填寫日期 | 家長填寫委託單之日期 | 通常為入園當日早晨 |
| 藥品名稱 | 依藥袋上藥品名稱填寫 | 若為複方藥可填藥袋標示名稱 |
| 處方醫院/診所 | 開立處方之醫療機構名稱 | 無醫院名稱(如成藥)→ 不受理 |
| 診斷或用藥原因 | 說明為何需要用藥 | 例:「急性中耳炎」「發燒」 |
| 給藥劑量 | 每次給藥量(含單位:mg、mL、顆) | 與藥袋指示核對 |
| 給藥時間 | 指定給藥的時間點 | 例:「午睡前(約12:30)」「飯後30分鐘」 |
| 給藥途徑 | 口服 / 外用 / 栓劑 / 其他 | |
| 特殊注意事項 | 用藥前後注意事項或過敏說明 | 例:「對青黴素過敏,此藥非青黴素類請放心」 |
| 家長簽名 | 委託家長親筆簽名 | 不接受代簽 |
| 工作人員收受簽名 | 收受藥品之工作人員簽名及時間 | 代表已核對藥品與委託單一致 |
嬰幼兒給藥紀錄表欄位說明依評鑑基準項目59「給藥紀錄完整」,本表記錄每次實際給藥的五對核對情形及結果,為最常被評鑑委員查驗的文件之一
建議以月為單位製作,每位有委託給藥的嬰幼兒單獨一張。評鑑委員會核對:「給藥時間是否與委託單一致」「五對是否均有核對記錄」「是否有補記或塗改痕跡」。
| 欄位名稱 | 填寫說明 | 範例或注意事項 |
|---|---|---|
| 嬰幼兒姓名 | 接受給藥之嬰幼兒全名 | |
| 給藥日期及時間 | 實際給藥之日期及時間,精確到分鐘 | 例:「114.03.15 12:28」 |
| 藥品名稱 | 依委託藥單填寫 | 與委託單核對一致 |
| 給藥劑量 | 實際給予之劑量 | 與委託單核對一致 |
| 給藥途徑 | 口服/外用/栓劑等 | |
| 五對核對(五欄) | 逐欄勾選確認:嬰幼兒對✓、藥物對✓、劑量對✓、時間對✓、途徑對✓ | 五欄均須勾選,代表實際執行核對,不得事後補勾 |
| 嬰幼兒反應 | 給藥後觀察之反應 | 例:「正常」「拒絕吞服,調整後服下」「給藥後嘔吐」 |
| 異常處置 | 若給藥後出現異常,說明處置措施及通知家長情形 | 若嘔吐或嗆噎,立即通知家長確認是否需就醫 |
| 給藥人員簽名 | 實際執行給藥之工作人員全名 | |
| 家長告知時間 | 通知家長當日給藥情形之時間及方式 | 例:「16:00 APP通知」「離園時口頭告知」 |
感染管控
評鑑基準:
- 有傳染病防治宣導作業
- 熟悉傳染病通報作業
- 訂定感染管制措施(依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公告最新版「托嬰中心感染管制手冊」修訂)
- 傳染性疾病個案之隔離方式
以下為報告汪撰寫的補充資料,非官方文件(3 份)
托嬰中心感染管制計畫書(範本)依臺北市114-116年度托嬰中心評鑑基準項目60,感染管制措施須「依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公告最新版《托嬰中心感染管制手冊》修訂」,本範本提供基本架構供機構參考修改(4章9條)
___________托嬰中心 感染管制計畫書
制定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版次:第 1 版 核定人:___________(負責人)
(依疾管署最新版《托嬰中心感染管制手冊》制定,每年依最新版手冊審閱更新)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與法源
為預防及控制傳染病在機構內散播,保障受托嬰幼兒及工作人員之健康,依《傳染病防治法》、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托嬰中心感染管制手冊》(最新版)及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114–116 年度托嬰中心評鑑基準項目 60 制定本計畫。
第二條 感染管制負責人
本機構指定___________(職稱:___________)擔任感染管制負責人,負責計畫書維護更新、工作人員教育訓練及傳染病通報事宜。
第二章 傳染病預防措施
第三條 手部衛生
- 1工作人員及嬰幼兒(可行者):更換尿布前後、接觸嬰幼兒口腔分泌物前後、處理食物前後、如廁後均須洗手
- 2正確洗手步驟:以肥皂及流動水沖洗至少20秒,依「內外夾弓大立腕」七步驟
- 3酒精性乾洗手液放置於各托育區出入口,未達適用年齡者以濕紙巾替代
第四條 環境與設備消毒
- 1尿布台:每次使用後以含氯消毒液(1:100稀釋)擦拭
- 2玩具:每日以稀釋消毒液擦拭;入口咬玩具每使用後立即消毒或更換
- 3地板:每日清潔;每週以消毒液擦拭一次
- 4餐具、奶瓶:每次使用後清洗並以高溫煮沸或蒸汽消毒
第五條 傳染病宣導
- 1每學期至少一次以家長通知單、LINE群組或公告欄方式宣導當季流行傳染病(如腸病毒、流感、諾羅病毒)之預防方法
- 2高峰季節(腸病毒4–9月、流感11–3月)加強每週宣導
- 3工作人員每年完成1次感染管制教育訓練
第三章 疑似傳染病個案處理
第六條 個案隔離措施
- 1嬰幼兒出現發燒(≥38°C)、腸道症狀(嘔吐/腹瀉)、皮膚疹(手足口病等)或嚴重呼吸道症狀,立即通知家長接回
- 2症狀未完全解除前不得返回機構(發燒:退燒後24小時;腸病毒:水泡消退;腹瀉:症狀解除後48小時)
- 3疑似個案在等待家長接回期間,與其他嬰幼兒分開照護,並加強個人防護(口罩、手套)
第七條 群聚事件判定與通報
同一機構或班組內,7日內出現2例以上相同症狀(發燒、嘔吐腹瀉、皮膚疹等),應考慮群聚事件:
- 1立即通報臺北市衛生局(疫情通報專線:02-2375-3782)及社會局
- 2填寫「傳染病通報暨群聚感染事件紀錄表」,記錄個案人數、症狀、發病日期
- 3配合衛生局疫情調查,提供相關資料
- 4強化環境消毒(以1:10漂白水消毒所有接觸面)
第四章 工作人員健康管理
第八條 工作人員健康管理
- 1工作人員出現傳染性疾病症狀(發燒、腸胃炎、皮膚感染、結膜炎等),不得上班照護嬰幼兒
- 2每年完成胸部X光及法定體檢項目(廚工每年、其他工作人員每2年)
第九條 計畫書更新
本計畫書每年至少審閱更新一次,更新時對照疾管署最新版《托嬰中心感染管制手冊》。每次更新記錄修訂版次及主要修訂內容。
負責人簽章:___________ 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傳染病通報暨群聚感染事件紀錄表欄位說明依評鑑基準項目60「熟悉傳染病通報作業」,評鑑委員查閱「腸病毒與發燒等疑似群聚感染通報紀錄」,本表為傳染病通報及群聚事件處理之紀錄依據
| 欄位名稱 | 填寫說明 | 範例或注意事項 |
|---|---|---|
| 紀錄類型 | 選填:個案通報 或 群聚事件 | 群聚:7日內同機構2例以上相同症狀 |
| 通報日期 | 機構向衛生局通報之日期 | 群聚事件應在研判後24小時內通報 |
| 嬰幼兒姓名(或匿名代號) | 個案姓名,或機密需要時以代號記錄 | 群聚事件可填「班組A 3例」 |
| 疑似傳染病名稱 | 依症狀研判之疾病或「疑似群聚,病因待查」 | 例:腸病毒、流感、急性腸胃炎 |
| 發病日期及症狀 | 首次出現症狀之日期及主要症狀描述 | 例:「114.05.10 發燒38.5°C、口腔水泡」 |
| 通報單位及聯絡人 | 臺北市衛生局(02-2375-3782)/ 疾管署1922 / 社會局 | 依症狀嚴重程度決定通報對象 |
| 受理人員及案號 | 衛生局承辦人員及通報案號 | 若無正式案號,記錄通報時間 |
| 隔離措施 | 說明已採取之隔離及消毒措施 | 例:「個案在隔離區等待家長,加強環境消毒」 |
| 家長通知時間 | 通知個案家長之時間及聯絡結果 | |
| 返回機構條件告知 | 是否已告知家長返回機構之健康條件 | 依各傳染病返回標準說明 |
| 後續追蹤 | 個案康復情況及後續是否有新增個案 | 群聚事件需持續追蹤至無新增案例 |
| 通報人姓名及職稱 | 填報本表之工作人員 | |
| 主管確認簽章 | 主管確認通報及處置流程完整 |
群聚感染事件緊急應變程序(SOP)依評鑑基準項目60及《傳染病防治法》,托嬰中心發生疑似群聚感染時的逐步應變指引,含7日2例判定標準、通報流程、家長溝通及環境消毒措施
群聚感染判定基準(依疾管署托嬰感管手冊):同一機構或班組7日內出現2例以上相同症狀(發燒、嘔吐腹瀉、皮膚疹、結膜炎等),研判為疑似群聚事件。
第一步:確認個案數量與症狀
- 1發現第二例相同症狀時,回溯過去7日是否已有類似個案
- 2記錄每位個案:姓名(或代號)、發病日期、主要症狀
- 3評估班組/全機構是否達群聚判定標準
第二步:立即通報
- 1研判疑似群聚後24小時內,電話通報臺北市衛生局疫情通報(02-2375-3782)
- 2同步通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若托育服務契約有要求)
- 3依衛生局指示決定是否需通報疾管署1922
第三步:通知家長
- 1以書面(通知單)或LINE群組通知全體家長,說明:發生情況(不透露個案身分)、機構已採取的措施、健康監測建議
- 2不得透露個案嬰幼兒個人身分及家庭資料
第四步:強化環境消毒
- 1以1:10稀釋漂白水擦拭所有嬰幼兒接觸面(地板、玩具、門把、尿布台)
- 2玩具暫停使用48小時或完成消毒程序後恢復
- 3加強工作人員手部衛生頻率
第五步:持續監測與追蹤
- 1每日更新個案清單,記錄新增個案及康復情形
- 214日內無新增個案,判定事件結束並記錄於傳染病通報紀錄表
- 3事件結束後召開工作人員檢討會議,評估感染控制措施效果並修訂感染管制計畫書
【資源】疾管署防疫達人:1922;臺北市衛生局疫情通報:02-2375-3782;疾管署《托嬰中心感染管制手冊》最新版可至 cdc.gov.tw 下載(搜尋「托嬰中心感染管制」)。
常見問題
評鑑委員會用什麼方式查核這個項目?▾
主要查核方式:查閱身高、體重、頭圍紀錄及生長曲線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