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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報告汪編輯部·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
D、住民權益保障
D、住民權益保障(D1.1–D1.2)
本頁快速摘要
- 適用年度:
- 115 年度
- 資料來源:
- 衛生福利部
- 本區塊項目:
- 共 2 項
- 區塊名稱:
- D、住民權益保障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115 年度精神護理之家評鑑基準 (公告日:2025-03-12)
本面向共 2 條指標,涵蓋尊重住民宗教信仰及推動安寧緩和療護與病人自主權利。精神護理之家應尊重住民的精神、靈性需求,並積極推動病人自主權利法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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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1 尊重住民信仰情形
負責人:社工師
評核要點
- 1機構應有宗教活動設施或空間,尊重住民宗教信仰
- 2工作人員尊重住民之宗教信仰
- 3提供住民精神照護及心靈關懷服務
評核方式
文件檢閱:宗教活動相關紀錄;現場訪談:住民及工作人員
服務契約必須使用主管機關核定版本,不得自行刪減主要條款。住民或家屬需有至少 3 天的契約審閱期,並有書面確認。評鑑時會抽查契約樣本,確認簽署日期、版本是否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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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2 推動安寧緩和療護及病人自主權利
負責人:護理長/主治醫師
評核要點
- 1建立安寧緩和療護推動機制,訂有安寧緩和療護之工作計畫或流程
- 2有執行安寧緩和療護之紀錄,或說明未能提供之原因
- 3推動病人自主權利相關事宜,並有紀錄
評核方式
文件檢閱:安寧緩和療護計畫及紀錄、病人自主權利相關紀錄;現場訪談:工作人員執行安寧緩和療護之方式
住民財務管理需有完整記錄,若代管需有每月帳目核對及住民(或家屬)簽名確認。個人財物保管需有安全措施,遺失需有事件記錄及處理說明。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剝奪住民財務自主權。
常見問題
評鑑委員會用什麼方式查核這個項目?▾
主要查核方式:文件檢閱:宗教活動相關紀錄;現場訪談:住民及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