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報告汪編輯部·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個案權益保障(項目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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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適用年度:
- 115 年度
- 資料來源:
-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 本區塊項目:
- 共 4 項
- 區塊名稱:
- 壹、個案權益保障
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115 年度小規模多機能機構評鑑基準
本區塊共 4 個評鑑項目,涵蓋機構服務資訊公開、意見反應申訴機制、服務契約簽訂, 以及個人資料管理與保密性。評鑑委員會查閱相關書面文件,並現場訪談確認制度是否確實落實。 小規機服務契約需採用衛生福利部 113 年公告的社區式服務類定型化契約範本。
服務資訊公開
負責人員:行政
評鑑基準
- 1.製作機構簡介或文宣,且內容完整
- 2.隨時更新簡介或文宣與活動訊息
- 3.設有機構公開的網路平台介紹服務內容
- 4.設有其他宣傳方式
評核方式:文件檢閱、現場訪談
意見反應/申訴機制的訂定與處理情形
負責人員:社工
評鑑基準
- 1.訂有服務對象、家屬意見反應/申訴辦法與處理流程
- 2.對服務對象及家屬意見有處理並有紀錄
- 3.有定期分析檢討及追蹤
- 4.有改善方案
評核方式:文件檢閱、現場訪談
以下為報告汪撰寫的補充資料,非官方文件(3 份)
服務對象意見反應/申訴處理辦法(範本)依長期照顧服務法及小規機評鑑基準制定,含申訴管道、受理流程、處理時效、回覆機制、檢討改善(5 章 11 條)
___________(機構全銜) 服務對象意見反應/申訴處理辦法
制定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版次:第 1 版 核定人:___________(負責人)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
為建立服務對象、家屬及主要照顧者意見反應與申訴處理機制,依《長期照顧服務法》及 115 年度小規模多機能機構評鑑基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機構提供之三類服務(日間照顧、居家服務、夜宿)使用者及其家屬之意見反應與申訴。
第二章 申訴管道
第三條 多元申訴管道
- 1現場填寫意見回饋單(置於機構入口、各活動空間及夜宿房間)
- 2電話申訴專線:(02)________(業務負責人值班手機)
- 3電子郵件信箱:________@________
- 4機構官網/LINE 官方帳號意見區
- 5投書社會局(外部管道,於告知書揭示)
第三章 受理流程與時效
第四條 受理人員
由社工人員擔任申訴受理窗口,業務負責人為督導與最終裁決者。受理人員應於受理當日填寫「申訴處理紀錄表」,並於申訴管道公告窗口姓名、聯絡方式。
第五條 處理時效
- 1一般意見反應:3 個工作天內回覆處理結果
- 2服務品質申訴:7 個工作天內回覆處理結果
- 3重大申訴(涉虐待、性騷擾、財務):24 小時內啟動緊急處理並通報主管機關
第四章 處理流程
第六條 調查與處理
- 1受理:填寫紀錄表,記錄申訴內容、申訴人意願(具名/匿名)
- 2調查:訪談相關人員、調閱服務紀錄與監視錄影
- 3回覆:書面或口頭回覆申訴人,說明處理結果及改善作為
- 4結案:申訴人簽署或註記「同意結案」,無回覆者於 30 日後自動結案
第七條 保密與不利對待禁止
申訴人身分及內容應予保密,不得對申訴人或其家屬有任何不利對待。違反者依本機構工作規則處置,並涉及刑責者依法移送。
第五章 檢討改善與資料保存
第八條 定期分析檢討
業務負責人應於每季召開檢討會議,分析當季申訴類型、處理時效、改善方案執行情形,產出「季度申訴檢討分析報告」。
第九條 改善方案追蹤
對重複出現之申訴類型,須擬訂具體改善方案,明列負責人、完成期限及效益指標,於下一季度檢討會議追蹤執行情形。
第十條 資料保存
申訴處理紀錄、檢討分析報告應保存至少 7 年。涉重大申訴者保存至個案結案後 10 年。
第十一條 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負責人核定日起施行,修訂時亦同。
負責人簽章:___________ 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申訴處理紀錄表欄位說明11 欄位填寫規範,用於每一筆申訴自受理至結案的全程紀錄
本表為申訴受理至結案之單筆紀錄,受理當日填妥前 6 欄,後續調查及結案時補完餘欄。每筆申訴單獨一份。
| 欄位名稱 | 填寫說明 | 範例或注意事項 |
|---|---|---|
| 申訴編號 | 格式:MFC-年度-流水號 | MFC-115-001 |
| 受理日期/時間 | 依管道實際接收時間填寫 | 115/03/15 10:30 |
| 受理管道 | 意見回饋單/電話/Email/官網/轉介 | 電話申訴 |
| 申訴人身分 | 服務對象本人/家屬/其他(具名或匿名) | 家屬(兒子);具名 |
| 服務類別 | 日照/居服/夜宿/跨類別 | 居服員到府服務 |
| 申訴內容摘要 | 客觀記錄事實,避免主觀評論 | 反映居服員未於約定時間到府 |
| 分類 | 服務態度/服務內容/收費/設備/安全/其他 | 服務內容 |
| 處理時效要求 | 依第五條對應 | 服務品質申訴:7 工作天內 |
| 調查與處理過程 | 訪談紀錄、調閱資料、決議內容 | 訪談督導員、調閱排班表,確認延遲 25 分鐘 |
| 回覆方式/結果 | 書面/電話/當面,附改善作為 | 電話致歉,調整排班並道歉 |
| 結案日期/申訴人意見 | 結案日期、申訴人簽署或回應 | 115/03/20,家屬同意結案 |
重大申訴(涉虐待、性騷擾、財務)須額外於 24 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並附通報文號於本表備考欄。
季度申訴檢討分析報告欄位說明7 欄位填寫規範,每季產出 1 份,作為改善方案追蹤依據
業務負責人於每季結束後 15 日內召開檢討會議並產出本報告,作為下一季度改善追蹤依據。
| 欄位名稱 | 填寫說明 | 範例或注意事項 |
|---|---|---|
| 報告期別 | 115 年第 1 季 / 第 2 季 / 第 3 季 / 第 4 季 | 115Q1 |
| 當季申訴總數/服務類別分布 | 依日照/居服/夜宿分類 | 共 5 件(日照 2、居服 3、夜宿 0) |
| 申訴分類統計 | 依服務態度/內容/收費/設備/安全/其他統計件數 | 服務內容 3、設備 1、其他 1 |
| 處理時效達成率 | 依各類別時效要求計算達成率 | 100%(5/5) |
| 重複申訴項目辨識 | 同類別 ≥ 2 件即列為重複 | 居服員到府時間延遲(共 2 件) |
| 改善方案 | 明列負責人、完成期限、效益指標 | 建立排班簡訊提醒(督導員,4/30 前完成,達成率 ≥ 95%) |
| 前期改善追蹤 | 前一季改善方案執行情形 | 上季「家屬聯絡本未及時回覆」已改善 |
服務契約簽訂情形
負責人員:行政/社工
評鑑基準
- 1.應與服務使用者、家屬或支付費用者或其代理人簽訂經主管機關核備之契約書
- 2.契約書訂有審閱期
- 3.契約書之內容包含:(1)雙方權利與義務;(2)申訴管道;(3)收費標準;(4)收費方式;(5)服務項目,並確實告知
- 4.契約版本採用社會局核定之契約書
📎 契約附件清單
- •主契約
- •附件一:肖像權意願書
- •附件二:個人資料授權同意書
- •附件三:使用者委託簽約者同意書
- •附件四+附件四之一:服務項目、時間、頻率及費用
- •附件五:緊急事故處理同意書
評核方式:文件檢閱、現場訪談、檢視契約書內容(契約版本應採用社會局核定之契約書)
備註:備註:審閱期為 3 日。(依衛生福利部 113 年 3 月 15 日公告社區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定型化契約範本規範)
以下為報告汪撰寫的補充資料,非官方文件(1 份)
簽約檢核表欄位說明(含主契約與 6 份附件)依衛福部 113 年 3 月 15 日公告之「社區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定型化契約範本」,共 1 份主契約 + 6 份附件之簽約檢核
服務契約須採衛福部 113 年公告之社區式服務類定型化契約範本(社會局核定版),不得自行調整契約條文。本表用於簽約前後逐項檢核,每位服務對象一份,與契約正本一同歸檔。
審閱期:3 日(依衛福部 113 年 3 月 15 日公告)。
| 檢核項目 | 填寫/檢核說明 | 備註 |
|---|---|---|
| 契約版本確認 | 勾選採用衛福部 113 年定型化契約範本 | 不得使用機構自製版本 |
| 主契約簽署 | 雙方簽名/蓋章、日期、見證人 | 代理人簽署須附委託書 |
| 審閱期確認 | 簽約日 - 提供契約日 ≥ 3 日 | 於契約上註明提供日 |
| 附件一:肖像權意願書 | 勾選同意/不同意,並簽名 | 不同意者於服務中留意拍攝動作 |
| 附件二:個人資料授權同意書 | 授權範圍及期間明確 | 依個資法規定告知 |
| 附件三:使用者委託簽約者同意書 | 若由家屬代簽必填,附身分證件影本 | 獨居個案以監護宣告文件代之 |
| 附件四+四之一:服務項目、時間、頻率及費用 | 三類服務(日照/居服/夜宿)分別填寫 | 費用須與機構公告收費一致 |
| 附件五:緊急事故處理同意書 | 緊急聯絡人 ≥ 2 位、就醫醫院偏好 | 夜宿服務必填 |
| 契約存放位置 | 個案資料夾/電子歸檔位置 | 保存至結案後 7 年 |
| 告知說明簽署 | 由社工/業務負責人說明後雙方簽署告知書 | 說明日期可早於簽約日 |
個人資料管理與保密性
負責人員:全體人員
評鑑基準
- 1.訂有管理規定(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包含肖像權同意書、借閱規定)
- 2.依規定並落實執行
- 3.服務對象資料有妥善保管設備
- 4.服務對象資料電腦化者有權限
評核方式:文件檢閱、現場訪談
以下為報告汪撰寫的補充資料,非官方文件(2 份)
個人資料管理規定(範本)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制定,含蒐集/處理/利用原則、肖像權、資料借閱、電腦權限、保存與銷毀(4 章 9 條)
___________(機構全銜) 個人資料管理規定
制定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版次:第 1 版 核定人:___________(負責人)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與法源
為保障服務對象、家屬及工作人員之個人資料權益,依《個人資料保護法》、《長期照顧服務法》及衛福部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適用個資範圍
- 1服務對象:基本資料、健康狀況、評估紀錄、服務紀錄、家庭資料、財務資料
- 2家屬/緊急聯絡人:姓名、關係、聯絡方式、簽約資料
- 3工作人員:履歷、薪資、健檢、訓練紀錄、家屬資料
- 4肖像/影音:服務過程拍攝、活動照片、監視器錄影
第二章 蒐集、處理與利用
第三條 蒐集告知原則
於入案/到職時提供「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書」,明列蒐集目的、類別、利用期間/地區/對象、當事人權利。
第四條 肖像權同意書
拍攝服務對象照片用於機構文宣、官網、社群媒體前,須事前簽署「肖像權同意書」(附件一),同意書應註明用途、刊登平台、停止使用申請方式。未簽署者於合照中遮蔽其臉部。
第三章 資料借閱與電腦權限
第五條 紙本資料借閱
- 1借閱對象:限本機構工作人員或經授權之外部評鑑/督導人員
- 2借閱程序:填寫「資料借閱申請表」,業務負責人核准後由資料管理員出借
- 3借閱期間:原則 7 日,逾期須續借並更新紀錄
- 4歸還檢核:歸還時清點頁數、確認無破損塗改
- 5禁止行為:不得攜出機構(評鑑時除外)、不得影印或拍照
第六條 電腦化資料權限管理
- 1權限分級:業務負責人(全部)/護理人員(健康+服務紀錄)/社工(評估+家屬+申訴)/照服員/居服員(當班服務對象服務紀錄)
- 2帳號密碼:每位人員獨立帳號,密碼至少 8 碼含英數,每 6 個月強制更換
- 3登入紀錄:系統留存登入時間、IP、查閱項目,至少保存 1 年
- 4離職人員:離職當日停權,回收電子裝置並清除資料
第四章 保存與銷毀
第七條 保存期限
- 1服務對象資料:結案後保存 7 年
- 2工作人員資料:離職後保存 5 年
- 3監視錄影資料:保存 30 日(依評鑑基準項目 47)
- 4肖像權同意書/個資告知書:永久保存(紙本掃描電子化)
第八條 銷毀程序
保存期滿之紙本資料應碎紙處理;電子資料以多次覆寫或實體破壞硬碟方式銷毀。銷毀時填寫「資料銷毀紀錄表」,由業務負責人及見證人共同簽章。
第九條 施行日期
本規定自核定日起施行,每年至少審視 1 次。
負責人簽章:___________ 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資料借閱與電腦權限管理紀錄表欄位說明兩部分各 6 欄位填寫規範,作為個資存取軌跡備查依據
(一)紙本資料借閱紀錄表
| 欄位名稱 | 填寫說明 | 範例 |
|---|---|---|
| 借閱日期 | 出借當日 | 115/04/01 |
| 借閱人/職稱 | 限本機構工作人員或經授權外部人員 | 王 ○○ 護理師 |
| 借閱資料項目 | 個案編號+資料類別 | MFC-001 服務紀錄 |
| 借閱目的 | 服務需求/督導/評鑑/申訴調查 | 季度服務評值 |
| 核准人 | 業務負責人或代理人簽名 | 陳 ○○ 負責人 |
| 歸還日期/檢核 | 歸還日 + 頁數無缺/無塗改確認 | 115/04/05;30 頁完整 |
(二)電腦權限管理紀錄表
| 欄位名稱 | 填寫說明 | 範例 |
|---|---|---|
| 人員姓名/職稱 | 全名與職稱 | 李 ○○ 居服員 |
| 授權權限級別 | 依第六條分級填寫 | 照服員/居服員(當班個案) |
| 授權日期 | 到職日或職務異動日 | 115/02/01 |
| 密碼設定/換期 | 首次設定及最近一次更換日期 | 首次 115/02/01;最近 115/04/01 |
| 特殊授權 | 涉敏感資料之臨時授權(如代理督導員) | 115/04/15 代理 1 週 |
| 停權日期/原因 | 離職、職務異動、留職停薪 | 115/06/30 離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