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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報告汪編輯部·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醫事司

1.4 病歷、資訊與溝通管理

病歷、資訊與溝通管理(項目 23–26)

本頁快速摘要

適用年度
115 年度
資料來源
衛生福利部
本區塊項目
共 4 項
區塊名稱
1.4 病歷、資訊與溝通管理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115 年度醫院評鑑基準

本章共 4 個評鑑項目,涵蓋病歷書寫、資訊安全、醫療資訊系統及內外部溝通機制,確保醫療資訊正確流通。

23

健全的病歷資訊管理制度及環境,且病歷部門人力品質和作業功能良好

1.4.1
病歷管理部門
查閱病歷製作與管理辦法、病歷書寫規範、病歷審查作業辦法、病歷存放檔區和電子病歷主機所在處消防設備和門禁安全管理規範

評鑑標準

  1. 1病歷明訂記載規則及標準作業流程,檔案排列整齊易於調閱,嚴防病歷遭竄改、損毀及不當取得或使用
  2. 2電子病歷或健保醫療資訊雲端查詢系統的讀取或下載,應依循完備的資訊安全管理機制
  3. 3病歷檔案空間和電子病歷儲存主機所在處應有適當門禁、防火、確保善運作之相關設施設備
  4. 4應設有專責病歷管理單位或人員,負責病歷管理,管理人員應接受病歷管理或疾病分類等相關專業訓練
24

病歷應詳實記載,並作量與質的審查,並作系統性歸檔以維護完整性

1.4.2
病歷管理部門/各科室
查閱病歷書寫規範、病歷品質管理辦法、個人資料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病歷複製作業時效稽核統計表

評鑑標準

  1. 1醫師和各類醫事人員病歷紀錄應符合相關法規及醫院要求,相關記錄應適當描述重點且將同意書及各類相關紀錄納入病歷
  2. 2訂定病歷調閱規範,紙本病歷首頁及電子病歷顯處應有該病人「藥物過敏」之記錄
  3. 3門診、住院、透析病歷分開放置時,透析病歷如分開放置時應將病人透析治療之重要資訊整理摘要後存入病歷
  4. 4訂定病歷紀錄品質審查作業規定或辦法,確實對病歷紀錄之量與質執行評核並檢討改善
25

資訊部門配合臨床及行政部門建立完善作業系統,且院內各系統連線作業及院外聯繫系統功能良好

1.4.3
可免評
資訊部門
查閱資訊部門組織章程、醫療資訊系統架構構圖

評鑑標準

  1. 1依醫院規模,設置資訊管理專責人員或部門,且院內各系統連線作業功能運作適當
  2. 2使用部門及資訊管理部門專責人員溝通聯繫適當(如需求單處理流程、處理時效、需求部門滿意度調查等)
  3. 3設有資訊安全管理委員會或相關組織,負責資訊安全工作推動及追蹤,訂有資訊安全管理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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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備資訊管理作業規範,以確保資訊安全及維護病人隱私,並訂有緊急應變處理機制

1.4.4
資訊部門/資安管理委員會
查閱資訊管理相關作業規範、使用權限申請單與各職級權限一覽表、備份設施與病人資料異地備份規範

評鑑標準

  1. 1依「資通安全管理法」,資通系統應有資訊系統使用權限設定及防止資料外洩之資訊管理相關作業規範
  2. 2設有資料正確性之查核機制,並檢討改善資料之正確性
  3. 3資訊設備機房應訂有門禁管制及防火設施,如實施電子病歷之醫院應有病人資料異地或雲端備份之功能
  4. 4訂有資訊系統故障(當機)、資通安全事件及個資事件緊急應變標準作業規範,並有演練記錄

常見問題

評鑑委員會用什麼方式查核這個項目?

主要查核方式:查閱病歷製作與管理辦法、病歷書寫規範、病歷審查作業辦法、病歷存放檔區和電子病歷主機所在處消防設備和門禁安全管理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