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鑑小教室目錄

撰文:報告汪編輯部·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行政
項目 1–11 / 20 分

一、行政管理

本頁快速摘要

適用年度
114-116 年度
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本區塊項目
共 11 項
區塊名稱
一、行政管理

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114-116 年度托嬰中心評鑑基準

本區塊共11項基準(20分),涵蓋立案行政與業務管理、人事領導與管理、文書與檔案管理、財務總務與安全管理,以及兒童權益保障五大面向。 負責人/主管人員、行政人員及托育人員各有不同評鑑側重,評鑑委員會進行實地觀察、訪談及文件查閱。

一、行政管理 ▸ 立案行政與業務管理
1

行政管理配合事項

負責人/主管人員
實地觀察

評鑑基準:

  1. 工作人員定期體檢(含負責人、專任及兼任人員每2年體檢1次;廚工每1年體檢1次)
  2. 如實上網更新異動兒童及工作人員資料,登錄資料應與實際收托兒童及所聘工作人員名冊相符
  3. 依法投保兒童團體保險;並定期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及火險
  4. 依主管機關核定之收退費標準確實執行,並公告周知家長
  5. 監視器設備定期檢核、保養管理及維護
  6. 訂定及宣導性騷擾防治、申訴及懲戒措施
廚工體檢週期為每年 1 次,與其他工作人員(每 2 年 1 次)不同,是常見扣分陷阱。另外監視器設備須留有定期保養記錄,評鑑委員會要求查驗,無記錄即無法得分。性騷擾防治辦法需確認有公告並發送給員工。

以下為報告汪撰寫的補充資料,非官方文件(2 份)

監視器設備定期檢核與保養管理表欄位說明依臺北市114-116年度托嬰中心評鑑基準項目1,監視器設備須定期檢核、保養管理及維護,本表為每次檢核之紀錄依據(建議每月至少一次)

監視器為托嬰中心保護兒童安全與提供家長信任的重要設備。評鑑委員查驗時將要求呈現本紀錄表,並可能現場確認監視器畫面是否正常運作。

欄位名稱填寫說明範例或注意事項
檢核日期本次檢核執行日期建議每月固定日期執行(如每月15日)
檢核人員執行檢核之工作人員姓名及職稱建議由主管人員或指定行政人員負責
鏡頭數量本機構裝設之監視鏡頭總數若有新增或移除鏡頭須更新
各區域畫面正常逐一確認各攝影機畫面是否清晰,無遮蔽、無死角勾選「正常」或記錄異常鏡頭編號
錄影功能正常確認錄影設備運作中,錄影畫面可正常回放確認時間戳記正確,影像無空缺
儲存容量狀態確認硬碟或儲存設備空間足夠建議至少保存30天影像;空間不足時更換或擴充
鏡頭清潔狀況鏡頭是否有灰塵、污漬影響畫質以乾布輕拭,不可使用液體清潔劑
電源與接線檢查確認各鏡頭電源線、傳輸線無鬆脫、裸露發現裸露電線應立即通報維修,避免安全隱患
異常紀錄及處理若有設備故障,記錄故障項目、通報維修時間維修完成後補記完修日期及廠商
下次預定檢核日填寫下次例行檢核預定日期確保連續性,不得間隔超過2個月
主管確認簽章主管人員閱覽並確認紀錄主管簽章代表已知悉設備狀況
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範本)依性別平等工作法及臺北市114-116年度托嬰中心評鑑基準項目1,托嬰中心應訂定及宣導性騷擾防治、申訴及懲戒措施,本範本供機構參考修改使用

___________托嬰中心 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

制定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版次:第 1 版  核定人:___________(負責人)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與法源

為防治性騷擾,保障工作人員及受托嬰幼兒之身心安全,依《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及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機構全體工作人員(含約聘、兼職、實習人員),以及發生於本機構場域內涉及工作人員或受托嬰幼兒之性騷擾事件。

第二章 性騷擾防治

第三條 防治宣導
  1. 1每年至少辦理 1 次性騷擾防治教育訓練,所有工作人員均須參加
  2. 2於機構公告欄張貼本辦法及申訴管道
  3. 3將性騷擾防治相關規定納入員工手冊並於到職時說明
  4. 4監視器畫面作為必要時調查之輔助資料

第三章 申訴處理程序

第四條 申訴管道
  1. 1向機構負責人或指定申訴窗口(電話:___________)提出
  2. 2以書面或口頭方式均可申訴
  3. 3涉及負責人之申訴,可直接向臺北市政府社會局(02-2725-6067)申訴
第五條 受理與調查
  1. 1受理申訴後7日內通知申訴人受理情形
  2. 2由機構負責人(或指定委員)於30日內完成初步調查
  3. 3調查過程保護申訴人隱私,不得洩露足以識別身分之資料
  4. 4必要時得請主管機關協助或移送司法機關
第六條 懲戒措施

依調查結果情節輕重,得採下列懲戒措施:

  1. 1書面警告
  2. 2停職查辦
  3. 3解除勞動契約
  4. 4情節重大者,依法移送偵辦
第七條 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負責人核定日起施行,修訂時同。

負責人簽章:___________  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2

員工在職訓練

負責人/主管人員
查閱及檢視相關資料及網站登錄情形

評鑑基準:

  1. 主管人員及托育人員每年完成18小時以上在職訓練
  2. 其他工作人員每人每年至少參與4小時相關在職訓練
主管人員及托育人員每年需完成 18 小時以上在職訓練,線上課程須備有完課截圖及平台證明。評鑑委員現場會核對實際訓練時數紀錄,只有課程表但無出席簽名或完課紀錄將無法得高分。
3

嬰幼兒資料與接送管理

行政人員
實地觀察

評鑑基準:

  1. 建立每位嬰幼兒基本資料,內容詳細
  2. 確實填寫完整、適時更新
  3. 建立接送辦法,確實執行
  4. 建立出缺席紀錄,對缺席嬰幼兒進行追蹤聯繫
接送管理需有完整的授權委託書,授權接送人員需事先登記。出缺席紀錄對缺席嬰幼兒須有追蹤聯繫記錄(如聯絡家長的電話紀錄),只填寫缺席但無追蹤記錄視為不完整。
一、行政管理 ▸ 人事領導與管理
4

人事規章與差假管理

負責人/主管人員
訪談主管人員

評鑑基準:

  1. 訂有合宜權利義務的人事規章或工作手冊,公告並發給員工參存
  2. 依人事規章或工作手冊確實執行
  3. 每位托育人員清楚照顧的責任、分工及交接方式,並確實執行
  4. 依據勞動基準法、性別平等工作法等相關勞動法規訂定差假辦法
  5. 依所訂定差假辦法確實執行
每位托育人員須清楚自己照顧哪些嬰幼兒及分工交接方式,評鑑委員會訪談現場托育人員確認。差假辦法需依勞動基準法訂定,評鑑員會核對請假紀錄是否與規定一致。
5

員工薪資、保險與退休

負責人/主管人員
訪談主管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

評鑑基準:

  1. 人事管理符合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且雇主應負擔或提撥之保費金額如實支應
  2. 任職一年以上托育人員至少占2/3
  3. 訂定薪資制度
  4. 專職托育人員第一年投保薪資達每月30,300元以上
  5. 給付員工工資一個月金額以上之年終獎金
任職一年以上托育人員須至少占全體托育人員的 2/3,需備有人員名冊及到職日期佐證。專職托育人員第一年投保薪資須達每月 30,300 元以上,低於此標準將扣分。
一、行政管理 ▸ 文書與檔案管理
6

家長手冊、行事曆與公文管理

行政人員
實地觀察

評鑑基準:

  1. 有編訂家長手冊並須知,並發給家長參存
  2. 家長手冊或須知內容詳細確實,包含行政管理、托育活動、健康安全等,且內容符合實際情形
  3. 定期訂定行事曆,且內容詳實,並公佈發給家長參考
  4. 托嬰中心訊息定期或依實際需要以通知單或其他形式公佈並發給家長參存
  5. 公文有適當方式公告相關人員週知,且依公文來文與發文的處理流程執行
7

召開會議

負責人/主管人員
訪談主管人員

評鑑基準:

  1. 全體工作人員每半年確實參與會議至少一次
  2. 定期召開會議及勞資會議,並留存紀錄
  3. 會議紀錄內容詳細確實
  4. 按照決議事項確實執行
會議記錄應含每次會議的出席人員、討論事項及決議內容,並有主持人及記錄人員署名。評鑑委員會比對會議紀錄與實際執行情形,只有書面記錄但無執行證據將扣分。

以下為報告汪撰寫的補充資料,非官方文件(2 份)

工作人員全體會議暨勞資會議紀錄範本依臺北市114-116年度托嬰中心評鑑基準項目7,每半年至少召開全體工作人員會議及勞資會議一次,會議紀錄須內容詳細確實且按決議執行

___________托嬰中心 工作人員全體會議紀錄

會議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星期 )  時  分

會議地點:___________  主持人:___________(負責人/主管人員)

記錄人:___________  應出席人數:___________  實出席人數:___________

出席人員:(請條列或附出席簽到表)

一、報告事項

1-1 上次會議決議執行情形:(依決議追蹤表逐項報告)

1-2 機構近期業務報告:(收托人數異動、評鑑準備進度、主管機關訪視意見等)

1-3 近期法規或主管機關公告宣導:(新頒布規定、訓練辦法修訂等)

二、討論事項

2-1 提案一:___________(提案人:___________)

  說明:

  決議:

2-2 提案二:___________(提案人:___________)

  說明:

  決議:

(視議題數量增減)

三、臨時動議

(無)或(逐項記錄)

四、散會

散會時間:  時  分

主持人簽章:___________  記錄人簽章:___________

【注意事項】勞資會議建議與全體會議合併或另行排定,須有勞方代表出席,並依勞動基準法第83條規定記錄存查。評鑑委員將查驗近一年內至少兩場會議紀錄(上下半年各一場)。

決議事項追蹤表欄位說明配合評鑑基準項目7「按照決議事項確實執行」,本表用以追蹤歷次會議決議的執行狀況,評鑑委員查驗時將核對決議是否落實

每次會議後,由記錄人將新產生的決議事項填入本表;責任人每月更新執行狀態;負責人定期確認。

欄位名稱填寫說明範例或注意事項
決議來源會議產生該決議的會議名稱及日期例:「114年上半年全體會議(114.03.15)」
決議編號依序編號,方便追蹤例:114-01、114-02
決議內容摘要簡述決議事項,包含具體措施或目標建議20字以內,不可只寫「通過」
責任人負責執行該決議的工作人員姓名應指定到具體人員,不得只填「主管人員」
預定完成日決議要求的完成期限如無期限,填「持續執行」或「下次會議前」
執行狀態未開始/進行中/已完成/已結案每月更新;持續性事項填「持續執行中」
執行情形說明說明已完成的具體作為或目前進度若延遲須說明原因及修正期限
實際完成日決議實際完成並核確之日期已完成才填,若未完成留空並說明
負責人確認負責人閱覽並確認執行狀況建議每季簽章確認一次
一、行政管理 ▸ 財務、總務與安全管理
8

財務與總務管理

行政人員
實地觀察與訪談

評鑑基準:

  1. 有經費收支帳目
  2. 設有完整詳細的財產清冊,並每年至少盤點一次
  3. 設有物品管理流程並確實執行
  4. 至少每半年進行整體環境安全檢核並留存紀錄
  5. 依據檢核結果維修並有維修紀錄
財務管理需分項記錄主管機關核定收費項目,收費收據須序號連貫。若有退費案件需留有退費申請書及退費記錄。公共意外責任險及火險的保單須在效期內且保額符合規定。

以下為報告汪撰寫的補充資料,非官方文件(2 份)

半年度整體環境安全檢核表欄位說明依臺北市114-116年度托嬰中心評鑑基準項目8,托嬰中心至少每半年進行整體環境安全檢核並留存紀錄,本表為檢核紀錄依據,依據檢核結果維修並留有維修紀錄

本檢核表涵蓋托嬰中心所有空間之安全項目,每半年(建議上半年5–6月、下半年11–12月)由主管人員帶領執行,逐項勾選並記錄異常,異常項目須開立維修需求單後追蹤完修。

欄位名稱填寫說明範例或注意事項
檢核日期執行環境安全檢核的日期每半年至少一次,建議固定時間(如5月及11月)
檢核人員主導及參與人員姓名及職稱建議負責人或主管人員主導
檢核區域本次檢核之空間名稱(逐區填寫)例:嬰兒室、托育室、廚房、走廊、廁所、戶外遊戲區
安全項目每個區域之安全檢核細項含地板防滑、電源插座防護、門窗防墜、收納整齊等
檢核結果逐項勾選「正常」或「異常」異常項目須填入下方欄位,不得留空
異常項目描述具體描述發現的安全隱患例:「嬰兒室右側插座防護蓋脫落」
建議處理方式針對異常提出改善建議例:「更換插座防護蓋」、「修繕地板破損處」
開立維修需求單日期如需請廠商修繕,開立維修單之日期維修需求單須另行存檔備查
維修完成日期廠商或自行維修完成日期完修後由主管確認並簽章
複查確認維修完成後主管複查確認安全複查人員姓名及日期
主管確認簽章主管人員閱覽並確認整體檢核代表已知悉並督導改善

【評鑑提醒】評鑑委員除查驗本表外,亦可能查驗維修紀錄單(廠商報價單、收據或工程完工單),建議兩者一同存檔。

物品管理流程(範本)依臺北市114-116年度托嬰中心評鑑基準項目8,托嬰中心應設有物品管理流程並確實執行,本範本供機構參考訂定

___________托嬰中心 物品管理作業流程

版次:第 1 版  制定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一、採購申請

  1. 1各托育人員填寫「物品採購申請單」,說明品名、數量、用途及急迫性
  2. 2主管人員審核並確認預算
  3. 3採購申請單存檔備查

二、驗收入庫

  1. 1物品到貨由指定人員逐一點收,確認品名、數量、有效期限
  2. 2發現短缺或損壞立即通知廠商
  3. 3登錄財產清冊(物品名稱、數量、入庫日期、廠商/來源)

三、保管使用

  1. 1物品依類別分區存放,標示清楚
  2. 2危險物品(清潔劑、消毒液)應上鎖存放於嬰幼兒無法取得之處
  3. 3食材及衛生用品須標示有效期限,先進先出原則使用

四、報廢處理

  1. 1物品損壞或過期,填寫「物品報廢申請單」
  2. 2主管核准後辦理報廢並自財產清冊中核銷
  3. 3報廢紀錄存檔備查

核定人:___________(負責人)  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9

事故傷害預防的行政措施

負責人/主管人員
實地觀察與訪談

評鑑基準:

  1. 訂定事故傷害相關流程及紀錄表格
  2. 電話旁備有緊急事故連絡電話,全體工作人員掌握嬰幼兒緊急聯絡人的資料
  3. 專任工作人員均有急救證照
  4. 有事故發生處理紀錄或機構內相關人員了解事故傷害處理流程

以下為報告汪撰寫的補充資料,非官方文件(3 份)

嬰幼兒事故傷害處理作業程序(SOP)(範本)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臺北市114-116年度托嬰中心評鑑基準項目9,含緊急聯絡電話管理、CPR証照要求、事故處理流程(4章8條)

___________托嬰中心 嬰幼兒事故傷害處理作業程序

制定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版次:第 1 版  核定人:___________(負責人)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與法源

為保障受托嬰幼兒發生意外事故時能及時獲得妥善處置,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114–116 年度托嬰中心評鑑基準項目 9 制定本程序。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程序適用於本機構收托期間發生之嬰幼兒事故傷害,包含跌倒、撞傷、燙傷、窒息、噎食、中毒等各類意外事故。

第二章 事前預防行政措施

第三條 緊急聯絡電話管理
  1. 1各電話旁(含嬰兒室、托育室、廚房)張貼緊急事故聯絡電話一覽表
  2. 2一覽表內容至少包含:119(消防救護)、110(警察)、各嬰幼兒緊急聯絡人電話、最近急診醫院(___________醫院,電話:___________)
  3. 3嬰幼兒緊急聯絡人資料至少含兩名,並每學期確認更新
  4. 4全體工作人員均應知悉本機構嬰幼兒緊急聯絡人資料存放位置
第四條 急救証照管理
  1. 1所有專任工作人員均須持有有效之心肺復甦術(CPR)及急救技能証照
  2. 2証照效期屆滿前至少 1 個月安排複訓
  3. 3証照影本留存機構備查,姓名、效期登錄於「CPR 証照管理清冊」

第三章 事故發生應變流程

第五條 立即處置(前 5 分鐘)
  1. 1確認嬰幼兒意識:輕拍肩部、呼叫姓名,觀察反應
  2. 2無反應且無呼吸:立即啟動嬰幼兒 CPR,同時指派他人撥打 119
  3. 3有反應:評估受傷部位及傷勢,實施適當急救(止血、固定、冷敷)
  4. 4避免單獨留下受傷嬰幼兒,立即通知主管人員
第六條 通知家長
  1. 1事故發生後30分鐘內(輕微傷)或立即(需就醫)電話通知嬰幼兒緊急聯絡人
  2. 2說明事故經過、目前狀況、已採取之急救措施及後續處理方式
  3. 3若家長無法聯絡,持續嘗試至成功為止,並記錄每次嘗試時間
第七條 就醫處理
  1. 1傷勢較重或家長要求,由工作人員陪同至___________醫院急診
  2. 2攜帶嬰幼兒健康手冊及緊急聯絡人資料
  3. 3回報主管人員就醫結果及醫師建議

第四章 紀錄與後續追蹤

第八條 紀錄與改善
  1. 1事故發生後24小時內填寫「嬰幼兒事故傷害通報單」
  2. 2依臺北市主管機關規定,重大事故(骨折、燒燙傷、意識喪失等)須24小時內通報社會局
  3. 3每季彙整事故紀錄,提交工作人員會議討論改善方案
  4. 4環境改善措施執行後,記錄於「環境安全檢核表」

負責人簽章:___________  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嬰幼兒事故傷害通報單欄位說明依評鑑基準項目9,事故發生後24小時內填寫,記錄事故全程,供機構改善、主管機關查核及保險申請使用
欄位名稱填寫說明範例或注意事項
事故發生日期時間精確到分鐘例:114年03月15日 10時23分
填報人姓名及職稱填寫本通報單之工作人員若非目擊者應補充「目擊者:___」
受傷嬰幼兒姓名及月齡全名及出生月齡例:○○○,10個月
事故類型跌倒/撞傷/燙傷/噎食/窒息/中毒/咬傷/其他可複選;選「其他」需文字說明
事故發生地點機構內具體位置例:嬰兒室床邊、廁所門口
事故發生經過客觀描述事故前中後經過避免主觀判斷,用第三人稱客觀描述
傷害部位及程度傷害位置及嚴重度評估例:「左前臂紅腫,無明顯骨折變形」
急救措施已執行的急救動作例:「冷敷5分鐘」「CPR 3分鐘至恢復呼吸」
通知家長時間及方式電話通知時間及聯絡成功與否例:「10:45 電話通知媽媽林○○,已告知就醫」
就醫情形是否就醫、就醫醫院及診斷結果如未就醫,說明原因(如家長確認傷勢輕微)
後續追蹤措施環境改善或教育訓練等預防措施需在下次工作人員會議討論
主管確認簽章主管人員閱覽並確認重大事故主管需於24小時內通報社會局
CPR 急救証照管理清冊欄位說明評鑑基準項目9要求「專任工作人員均有急救証照」,本清冊供機構管理証照效期、避免評鑑時出現過期証照之扣分情形

評鑑委員通常直接要求提示全體專任工作人員之CPR証照影本。建議製作清冊並附上影本夾冊,方便快速呈現。

欄位名稱填寫說明範例或注意事項
姓名工作人員全名
職稱負責人/主管/托育人員/廚工/其他所有「專任」工作人員均須列入
聘用性質專任/兼任評鑑要求「專任工作人員」均有証照
証照名稱課程名稱及訓練機構例:「衛福部認可急救訓練機構—成人CPR+AED及嬰幼兒CPR」
受訓日期完訓日期(課程最後一天)
有效期限証照效期至通常3年;建議設定「到期前1個月提醒」
最近複訓日期若已複訓,填寫複訓完成日期
証照影本存檔位置說明影本放置地點例:「行政資料夾第3冊」
備註異動情形(離職、在職複訓等)離職人員保留紀錄1年
10

災害處理

負責人/主管人員
實地觀察與訪談

評鑑基準:

  1. 訂定相關流程及紀錄表格
  2. 避難逃生路線圖正確,張貼合宜
  3. 樓梯、走廊、出入口、通道等避難路線不得放置物品
  4. 每半年辦理地震及火災之逃生避難演練

以下為報告汪撰寫的補充資料,非官方文件(3 份)

托嬰中心災害應變計畫(地震・火災)(範本)依《消防法》、《建築法》及臺北市114-116年度托嬰中心評鑑基準項目10,含火災RACE步驟、嬰幼兒疏散原則、地震應變流程、避難路線規定、每半年演練要求(3章8條)

___________托嬰中心 災害應變計畫(地震・火災)

制定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版次:第 1 版  核定人:___________(負責人)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與法源

為保障受托嬰幼兒及工作人員於災害發生時之生命安全,建立本機構標準化應變流程,依《消防法》、《建築法》及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114–116 年度托嬰中心評鑑基準項目 10 制定本計畫。

第二條 應變組織
  1. 1應變指揮官:機構負責人(或代理人;不在場時由主管人員擔任)
  2. 2防火管理人:依消防法指定,負責消防安全計畫及演練
  3. 3托育人員:負責嬰幼兒疏散抱送及人數清點
  4. 4行政人員:負責通報119/110、通知家長及記錄
  5. 5廚工:立即關閉廚房火源及瓦斯,支援疏散

人力不足時(如早到班、假日)由在場人員依職責分配執行,立即通報負責人。

第二章 火災應變計畫

第三條 火災發現與通報(RACE 步驟)
  1. 1R(Rescue 救援):立即抱起起火點附近嬰幼兒移至安全區域
  2. 2A(Alarm 警報):按下手動火警鈴或大聲呼叫,同時撥打 119(說明地址、起火位置、嬰幼兒人數)
  3. 3C(Confine 圍堵):關閉防火門阻隔煙火蔓延,廚工關閉瓦斯總閥
  4. 4E(Extinguish/Evacuate 滅火/疏散):嘗試初期滅火(不超過30秒);無法控制立即全面疏散
第四條 嬰幼兒疏散原則

嬰幼兒無法自行移動,疏散須特別注意以下原則:

  1. 1優先疏散起火點最近之嬰幼兒,採「抱送」方式,每位托育人員最多可同時抱 2 名
  2. 2使用嬰兒車(籃)集中快速移送,每輛可放置多名嬰幼兒
  3. 3疏散路線優先走樓梯(禁用電梯),若煙霧充滿走廊改走備用逃生路線
  4. 4低姿前進(煙霧集中於上方),必要時以濕毛巾捂住嬰幼兒口鼻
  5. 5到達戶外集合點後立即清點人數,並比對當日簽到名冊

第三章 地震應變計畫

第五條 地震發生時(搖晃中)
  1. 1就地掩護:以身體覆蓋嬰幼兒頭部,指示較大嬰幼兒蹲下或趴下
  2. 2避開玻璃窗、書架、懸掛物品等可能墜落物
  3. 3廚工立即關閉爐火及瓦斯(若安全可行)
  4. 4保持冷靜,不要在搖晃中跑向出口(易跌倒受傷)
第六條 搖晃停止後
  1. 1快速評估室內結構安全(龜裂、傾斜、氣味異常等),若不安全立即疏散
  2. 2打開門窗(防止門變形無法開啟後先行鬆開門閂)
  3. 3確認有無嬰幼兒受傷,實施急救並通報119
  4. 4疏散至戶外開闊安全集合點(避開建築物、電線桿、圍牆)
  5. 5清點人數並通知家長
第七條 停電複合情境

地震或其他原因導致停電時,同時啟動停電應變:

  1. 1緊急照明自動啟動(若未啟動,取出手電筒),確認各房間照明
  2. 2電梯停用,確認無嬰幼兒或人員滯留電梯
  3. 3維持現有照護活動,安撫嬰幼兒情緒
  4. 4預估停電超過2小時通報負責人評估通知家長提早接送
第八條 演練規定

依評鑑基準項目10:每半年辦理地震及火災之逃生避難演練:

  1. 1地震演練:每半年至少1次,含「搖晃中掩護」及「搖晃後疏散至集合點」兩階段
  2. 2火災演練:每半年至少1次,含RACE步驟、嬰幼兒疏散抱送、集合點人數清點
  3. 3演練後召開檢討會議,記錄缺失及改善措施
  4. 4演練紀錄(含演練計畫、簽到表、檢討表)留存備查

全年至少完成地震演練2次、火災演練2次(上下半年各一次)。

負責人簽章:___________  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半年度逃生避難演練排程與檢討表欄位說明依評鑑基準項目10每半年辦理地震及火災演練,本表記錄演練全程(計畫→執行→缺失→改善),供評鑑委員查驗

演練前填寫「預定」欄位,演練後14日內完成檢討並補齊其餘欄位。每半年各一張,建議上半年(3–5月)、下半年(9–11月)各完成地震與火災演練各一次。

欄位名稱填寫說明範例或注意事項
年度/期別演練所屬年度及上/下半年例:114年上半年
演練類型地震演練 或 火災演練每半年兩種演練各辦一次
預定日期演練計畫排定之日期建議年初一次排定全年4場
實際執行日期演練實際舉辦日期若延期須在備註欄說明原因
演練情境設定模擬場景說明例:「10時嬰兒室發生火災,在場托育人員3名、嬰幼兒12名」
參與人員參與演練的工作人員姓名及職稱全體在場人員均應參與;若有人缺席需說明
嬰幼兒疏散方式說明實際疏散嬰幼兒的方式與時間例:「使用嬰兒車3輛,全數疏散完成耗時4分30秒」
集合點清點結果到達集合點後人數清點情形嬰幼兒人數是否與當日名冊吻合
主要缺失演練中發現的問題,須具體描述例:「防火門演練時未關閉」「不知緊急聯絡電話位置」
改善措施及期限針對每項缺失的改善方案及完成期限應指定責任人及具體完成日期
改善完成確認日改善措施落實之確認日期由主管確認並簽章
檢討會議日期演練後檢討會議舉辦日期建議演練後14日內完成
主管確認簽章主管人員確認演練及改善完成
避難逃生路線圖張貼規範說明依評鑑基準項目10「避難逃生路線圖正確,張貼合宜」及「樓梯、走廊、出入口、通道等避難路線不得放置物品」,本說明協助托嬰中心製作與張貼合規的逃生路線圖

評鑑委員現場查驗時,會確認逃生路線圖是否張貼在明顯位置、路線是否正確反映實際逃生動線,以及走廊通道是否暢通無阻物。

一、路線圖內容要求

  • 應標示本樓層/房間的位置(含「您在這裡 ▶」標示)
  • 清楚標示所有可用逃生出口(含備用逃生出口)
  • 以箭頭標示通往戶外集合點的路線(主要路線及備用路線)
  • 標示滅火器、消防栓、火警警報按鈕位置
  • 標示室外集合點位置
  • 附嬰幼兒疏散注意事項(如使用嬰兒車、走樓梯)

二、張貼位置要求

  • 每個主要使用區域(嬰兒室、托育室、廚房、廁所附近)各張貼一份
  • 張貼於明顯易見的牆面,高度以成人視線高度(約140–160公分)為宜
  • 不得被傢俱、公告欄或其他物品遮擋

三、走廊通道規定

依評鑑基準項目10「樓梯、走廊、出入口、通道等避難路線不得放置物品」:

  • 走廊淨寬不得因放置物品而縮減
  • 嬰兒車應有指定停放區域,不得停於逃生走廊
  • 樓梯間不得堆放雜物
  • 緊急出口門前不得堆放物品或上鎖(僅可使用緊急推桿或警報鎖)

四、更新時機

  • 機構空間配置變更(新增房間、更動出口)後立即更新
  • 每年至少確認一次路線圖是否與實際動線一致
  • 演練後發現路線問題應立即修正
一、行政管理 ▸ 兒童權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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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福利服務

負責人/主管人員
實地觀察與訪談

評鑑基準:

  1. 訂定弱勢家庭及特殊需求嬰幼兒收托辦法並公告
  2. 收托弱勢家庭及特殊需求嬰幼兒並給予優待及妥善照顧
  3. 主動為家長提供政府相關補助資訊等文宣並協助辦理
  4. 制訂托嬰中心內兒童保護通報處理流程及備有相關表格
  5. 有通報紀錄或機構內相關人員了解兒童保護流程
  6. 制訂托嬰中心內早期療育服務處理流程及備有相關表格
  7. 有通報紀錄或機構內相關人員了解早期療育流程
  8. 每年辦理或配合社區服務工作,提供實習、參觀、研究、觀摩等專業性活動
兒童緊急保護或安置通報須有完整的通報紀錄及後續追蹤記錄。服務使用者申訴機制需公告且有申訴信箱或管道,評鑑委員會核查是否有實際運作紀錄。

以下為報告汪撰寫的補充資料,非官方文件(3 份)

兒童保護通報作業程序(SOP)(範本)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及臺北市114-116年度托嬰中心評鑑基準項目11,托嬰中心工作人員為法定通報責任人,本SOP規範疑似兒虐之識別與113通報流程(3章6條)

___________托嬰中心 兒童保護通報作業程序

制定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版次:第 1 版  核定人:___________(負責人)

第一章 法定義務說明

第一條 法定通報責任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本機構所有工作人員均為法定通報責任人。知悉或懷疑嬰幼兒遭受下列任一情形,應立即通報(24小時內;情況緊急立即通報):

  • 身體虐待:不明原因瘀傷、燙傷、骨折;傷痕與說明不符
  • 疏忽:嚴重營養不良、長期衣著不適當、持續未就醫、個人衛生極差
  • 性虐待:外陰部傷痕、行為退化(突然哭鬧、不願接觸特定成人)
  • 不當對待:嚴重情緒虐待(長期言語侮辱、恐嚇)

第二章 通報流程

第二條 發現與評估
  1. 1工作人員發現疑似受虐跡象,立即記錄觀察到的具體情形(部位、型態、嬰幼兒反應)
  2. 2不得自行判斷是否構成虐待,只要「合理懷疑」即應通報
  3. 3不得向家長或疑似施虐者洩漏通報意圖,以免妨礙調查
第三條 立即通報(113 保護專線)
  1. 1撥打 113(24小時免付費保護專線)
  2. 2說明:機構名稱、嬰幼兒姓名(若知道)及年齡、受虐疑慮類型及觀察到的具體跡象
  3. 3若情況緊急(嬰幼兒有立即危險),同步撥打 119 或 110
  4. 4如實回答承辦社工詢問,提供機構聯絡方式及後續聯繫窗口
第四條 書面通報
  1. 1口頭通報後24小時內填寫書面通報單(衛福部保護司「兒童少年保護通報單」)
  2. 2通報單可至社會局網站下載,或直接由113社工提供
  3. 3書面通報單副本由機構留存備查

第三章 後續配合

第五條 配合調查
  1. 1通報後配合社政及警察機關調查,如實說明觀察情形
  2. 2保護嬰幼兒隱私,不對外(含其他家長)透露通報事宜
  3. 3依社工指示決定是否通知疑似施虐家長及如何安排接送
第六條 紀錄與教育訓練
  1. 1每件通報事件填寫「兒童保護通報紀錄表」,存檔備查
  2. 2每年辦理至少1次兒童保護識別與通報訓練(可納入在職訓練時數)
  3. 3新進工作人員到職時說明本SOP

負責人簽章:___________  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早期療育轉介作業程序(SOP)(範本)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3條及評鑑基準項目11,托嬰中心工作人員發現嬰幼兒疑似發展遲緩,應主動提供早療轉介服務,本SOP規範識別指標與通報流程(3章5條)

___________托嬰中心 早期療育轉介作業程序

制定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版次:第 1 版  核定人:___________(負責人)

第一章 早療轉介法定義務

第一條 早療通報說明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3條,機構工作人員發現嬰幼兒疑似發展遲緩(粗動作、精細動作、語言、認知、社會情緒等五大發展領域落後),應提供家長諮詢並協助轉介通報早期療育服務。

第二章 轉介流程

第二條 發展遲緩觀察與記錄
  1. 1托育人員觀察嬰幼兒日常活動,若發現與同齡明顯差異,依「發展遲緩觀察紀錄表」記錄觀察事項
  2. 2觀察期間至少2週,確認非短暫性反應後進行下一步驟
第三條 與家長溝通
  1. 1由主管人員或托育人員以關心支持的態度與家長面談,說明觀察到的發展狀況
  2. 2提供臺北市早療通報轉介中心聯絡資訊(電話:02-2597-2070)
  3. 3鼓勵家長帶嬰幼兒至發展評估門診進行正式評估
  4. 4尊重家長決定,但持續提供資訊與關懷
第四條 書面轉介通報
  1. 1家長同意後,協助填寫「疑似發展遲緩兒童通報表」(臺北市早療通報轉介中心提供)
  2. 2通報表副本由機構留存
  3. 3後續追蹤評估進度,並記錄於「早療服務追蹤表」

第三章 紀錄保存

第五條 紀錄與教育訓練
  1. 1每件疑似個案(含未通報者)均填寫「發展遲緩觀察紀錄表」存檔
  2. 2每年辦理至少1次發展遲緩識別訓練(可納入在職訓練時數)

【資源補充】臺北市早療通報轉介中心:02-2597-2070;衛福部早療資源專線:0800-901-590

負責人簽章:___________  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兒童保護暨早療通報紀錄表欄位說明整合兒虐通報與早療轉介兩類事件之記錄格式,供評鑑委員查驗「有通報紀錄或機構內相關人員了解流程」之依據

本表分「兒童保護通報」與「早期療育轉介」兩類,以「通報類別」欄位區分。每件事件各填一張,依時序留存備查。

欄位名稱填寫說明範例或注意事項
通報類別選填:兒童保護 或 早期療育轉介若同一嬰幼兒同時涉及兩類,各填一張
通報日期實際通報(撥打113/填寫通報單)之日期不可填「發現日期」,須為實際通報日
受托嬰幼兒姓名被通報嬰幼兒之全名
出生年月日 / 月齡嬰幼兒出生日期及通報時之月齡
觀察到的具體情形工作人員觀察到的具體跡象,客觀描述例:「左前臂有三處圓形紅印,家長說明與傷況不符」
通報單位 / 電話通報對象:113保護專線 / 臺北市早療通報轉介中心(02-2597-2070)
受理人員姓名 / 案號通報時對方告知的承辦社工及案件編號若無案號,記錄通報時間供後續查詢
書面通報單提交日期書面通報單寄送/傳真日期口頭通報後24小時內
後續追蹤情形社工後續聯繫情形、家庭服務進展定期更新至結案
通報人姓名及職稱實際執行通報的工作人員法定通報人有保護機制,不得匿名
主管確認簽章主管人員知悉並確認通報流程

常見問題

評鑑委員會用什麼方式查核這個項目?

主要查核方式:實地觀察、查閱及檢視相關資料及網站登錄情形、訪談負責人及主管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