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宿型機構評鑑 75 項完全攻略:5 大區塊一次看懂
住宿型照顧機構評鑑共 75 項,涵蓋 A 經營管理、B 專業照護、C 安全環境、D 個案權益、E 服務創新五大區塊。本文依據 114 年度臺北市評鑑基準,逐一解析各區塊核心要求,並標示一級必要項目與二級加強項目,幫助機構管理者快速掌握評鑑準備方向。
重點摘要:住宿型照顧機構評鑑共 75 項評鑑指標,分成 5 大區塊:A 經營管理效能(15 項)、B 專業照護品質(32 項)、C 安全環境設備(16 項)、D 個案權益保障(9 項)、E 服務改進創新(3 項)。本文依據 114 年度臺北市老人安養暨長期照顧機構評鑑基準,完整說明各項目核心要求,幫助機構從容準備評鑑。
每逢評鑑季,住宿型機構的工作人員無不感到壓力山大。75 項評鑑指標、各式文件要求、現場查核……許多機構直到評鑑通知下來才開始手忙腳亂。其實,評鑑準備最大的關鍵,是先搞清楚「評鑑到底在查什麼」。
本文依據 114 年度臺北市老人安養暨長期照顧機構評鑑基準,完整解析 75 項指標,並特別標示出最容易失分的一級必要項目與二級加強項目。
評鑑制度基本架構
住宿型照顧機構評鑑由地方政府主管機關辦理,臺北市老人安養暨長期照顧機構評鑑每 4 年辦理一次。評鑑等第分為優等、甲等、乙等、丙等,未達乙等者機構需限期改善。
評鑑最重要的概念是「一級必要項目」——共 9 項,任何一項未達標即視為嚴重缺失,直接影響評鑑等第。另有「二級加強」項目 8 項,代表主管機關特別關注的重點領域。
A 區塊:經營管理效能(A1-A15,共 15 項)
A 區塊由行政人員主要負責,涵蓋人事制度、人力配置、教育訓練等管理面向。評鑑委員主要透過文件檢閱與現場訪談進行查核。
A1-A6:制度訂定與執行
- A1 工作人員權益:工作手冊須含組織架構、各單位業務職掌、緊急事件通報聯繫窗口,至少每年審視修訂一次,並確認勞健保依實際薪資投保。
- A2 入出機構管理(二級加強):收容個案類型與人數須符合主管機關許可立案;最近 4 年無違規收容紀錄;訂有入出機構辦法含服務流程與收費標準。
- A3 業務計畫:須訂定年度業務計畫(前一年度訂定)及 3 年以上中長程工作發展計畫,各項業務有紀錄及具體績效。
- A4 查核缺失:過去 4 年接受衛福、消防、建管、勞工等主管機關查核,缺失改善情形達 100%(過去 4 年查核無缺失者以 A 計分)。
- A5 住民保護:訂有住民保護、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處理辦法及流程(含通報、轉介),工作人員清楚處理申訴流程;如聘有外籍工作人員應有適用該國語言之版本。
- A6 危機管理:選擇 3 個以上風險(如策略風險、財務風險、天然災害、意外事件等)訂定計畫;有明確處理程序;每半年定期對發生事件進行分析報告與改善追蹤。
A7-A11:人力配置(含 3 個一級必要)
- A7 業務負責人(一級必要):資格符合相關法規規定;須為專任且於機構投保勞健保、提撥勞退金;實際參與行政與照護品質管理。
- A8 社工人員:長照型、養護型、失智型機構社工師比例為 1:100;安養型為 1:80。兼任社工應向原任職單位報備並有同意證明。
- A9 護理人員(一級必要):長照型 1:15、養護型 1:20、失智型 1:20;護理人員須完成執業登錄;全日均應有護理人員上班;最近 4 年護理人員聘用無違規紀錄。
- A10 兼任專業人員:有合格營養師、物理治療師(生)、職能治療師(生)、醫師等;兼任人員依法完成支援報備,有到勤紀錄。
- A11 照顧服務員(一級必要):長照型日 1:5 夜 1:15、養護型日 1:8 夜 1:25、失智型日 1:3 夜 1:15、安養型日 1:15 夜 1:35;外籍照服員人數不超過本國籍照服員及護理人員總人數;全日各班應有本國籍照服員上班。
A12-A15:勞動條件與訓練
- A12 勞動條件:近 4 年內無違反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勞工退休金條例經處罰之情事。
- A13 職前訓練:新進工作人員至少接受 16 小時職前訓練(含感染管制至少 4 小時、勞工安全衛生至少 3 小時);應於到職後 1 個月內完成;有適任性考核與受訓人員意見調查。
- A14 在職訓練:每位工作人員每年至少接受 20 小時,其中感染管制至少 4 小時;每年每位護理人員及照服員具急救訓練完訓證明;機構外訓練有心得報告。
- A15 廚工:廚工應有丙級以上餐飲技術士執照;每年至少接受 8 小時營養及衛生相關教育訓練。
B 區塊:專業照護品質(B1-B32,共 32 項)
B 區塊是整個評鑑中項目最多的區塊,由護理師(護A/護B)、社工師等多職種共同負責,也是最容易出現缺失的區塊。
B1-B9:照護管理與社會服務
- B1 品質會議:每 3 個月定期召開機構內服務品質會議,包含服務品質及工作改善等議題,決議事項有執行與追蹤管考制度。
- B2 個案服務計畫(二級加強):新進服務對象應於入住 72 小時內完成個別化服務評估,包括身體、心理、社會及高風險評估(至少含跌倒、壓損、營養不良三項);至少每 3 個月評值(安養型每 6 個月);每半年至少 1 次與服務對象或家屬共同討論修正照顧計畫。
- B3 資訊化:有服務單位網頁介紹服務內容(含收費標準);訂有資訊管理規範(含安全管理機制);有服務對象管理系統並隨時更新。
- B4 適應輔導:訂有服務對象適應輔導或支持措施;對情緒不穩者有社工、醫護等專業協處,並有完整紀錄。
- B5 跨專業整合:每 3 個月召開專業聯繫會或個案討論會(至少 3 種不同領域人員參與);有轉介照會機制含條件、流程、表單;建議落實於照顧服務中。
- B6 團體活動:每月至少辦理 1 次團體或社區活動(可配合節慶);有紀錄含活動時間、參加成員、活動內容、評值成果、照片。
- B7 社區資源:建立 3 處以上多元化社區相關服務網絡(如志工、醫療、福利資源等),定期盤點更新。
- B8 家屬互動:每季至少 1 次與每位服務對象家屬電訪或會談;每年至少辦理 2 次家屬座談或聯誼活動;留有家屬探訪紀錄。
- B9 醫療服務:聘有特約醫師或訂有巡診服務合約;新入住服務對象須於 1 個月內完成醫師診察;長照型每 1 個月巡診、養護型每 3 個月巡診;巡診紀錄不得以門診紀錄代替。
B10-B17:感染防疫與安全管理
- B10 防疫(二級加強):服務對象體溫每日至少測量 1 次,工作人員體溫每週至少測量 1 次;呼吸道、腸道、疥瘡、不明原因發燒及群聚感染應訂有通報作業流程;每間寢室有洗手設施(含乾洗手液或酒精消毒液且在效期內);制定感染管制手冊並定期更新。
- B11 藥品管理:藥品依規定儲存且在有效期限內;藥品有清楚標示姓名、服用時間及劑量;管制藥品應專設櫥櫃加鎖儲藏;不再使用之管制藥品送交健保特約藥局回收處理。
- B12 藥事服務:由醫護人員執行給藥,確實執行三讀五對;每 3 個月由藥師提供藥物管理諮詢;觀察用藥反應、交互作用及重複用藥。
- B13 跌倒預防:訂有跌倒預防評估措施、處理辦法及流程;如有發生跌倒案件應逐案分析;有跌倒監測紀錄;定期(至少每半年)進行分析檢討。
- B14 壓損預防:訂有壓損預防評估措施、處理辦法及流程;逐案分析處置;有監測紀錄;定期(每季)進行分析改善方案(安養型不適用)。
- B15 疼痛偵測:訂有疼痛評估措施、處理辦法及流程;納入生命徵象評估;若有疼痛應持續評估含開始時間、位置、嚴重度、緩解加重因素;確實執行與記錄。
- B16 約束管理:訂有約束處理辦法及流程;須經醫師診斷或護理人員專業判斷;有服務對象、家屬或委託人之同意書(自簽訂日起 3 個月內有效);約束過程隨時監測;每季分析改善;無不當約束(安養型不適用)。
- B17 感染預防:訂有皮膚傳染病(至少含疥瘡)、呼吸道傳染病、腸道傳染病、不明原因發燒等監測措施及處理流程;逐案分析處置;有監測紀錄;至少每半年進行分析、檢討防疫作為。
B18-B32:照護品質細項
- B18 非計畫性住院:訂有處理辦法及流程;逐案分析處置;每季進行分析改善。
- B19 體重監測:每位服務對象每月至少測量體重 1 次;30 天內體重改變±5% 以上應逐案分析處置;至少每半年進行分析改善。
- B20 移除鼻胃管計畫:有完整作業規範與照護計畫(含目的、護理對象、執行方法、評值方法);有逐案服務紀錄。
- B21 移除導尿管計畫:有完整作業規範(含膀胱訓練等);有逐案服務紀錄。
- B22 健康檢查:工作人員到職前及服務對象入住前應完成健康檢查(含胸部X光、糞便、血液、尿液);在職工作人員每年 1 次;廚工另須含A型肝炎、傷寒、寄生蟲檢查。
- B23 侵入性照護:訂有抽痰、換藥、換管路等侵入性技術標準作業流程,由護理人員執行;定期稽核技術正確性。
- B24 緊急送醫:訂有緊急送醫辦法及流程;有救護車合作契約;送醫前提供必要急救措施;即時連繫家屬並有紀錄。
- B25 疫苗接種(二級加強):依規定繕造流感疫苗等預防接種名冊(含施打日期及施打與否);有鼓勵服務對象與工作人員接種策略。
- B26 日常活動:可移動服務對象每天至少下床 2 次(意識不清或昏迷者每天至少 1 次);ADL60 以下或 CMS 等級 7 級以上者,每日提供被動式肢體活動(依物理/職能治療師評估)。
- B27 清潔翻身:每週至少洗澡 2 次(夏天每週至少 3 次);協助臥床服務對象至少每 2 小時正確執行翻身拍背;尊重服務對象個人裝扮。
- B28 自我照顧能力促進:依評估結果擬訂個別性自我能力提升照護計畫;提供各類適切安全輔具(進食、穿脫衣服、行動、如廁等);提供康樂設備(電視、書報、棋奕、美勞等)。
- B29 膳食菜單:菜單由專任或特約營養師擬定;提供至少 2 星期循環菜單且與每日餐食相符;每週至少提供 1 次快樂餐(服務對象依個人偏好自由選擇餐點)。
- B30 個別化飲食:依服務對象疾病類別(糖尿病、腎臟病等)、文化及宗教因素提供個別化飲食;營養評估異常者有營養師介入;每半年至少 1 次進行膳食滿意度調查。
- B31 適宜餐具:備有個別化餐具(如缺口杯、易握把柄湯匙、高邊盤等);每位服務對象有私人餐具、飲用水工具,有明確標示。
- B32 管灌照護:管灌服務對象有個別空針;食物不全是商業配方,每日至少管灌 1 次天然食材;灌食技術正確(確認管路位置、回抽、空針高度、流速適當);灌食後上半身抬高 30 至 45 度維持 1 小時以上。
💡 省時提示:B 區塊 32 項需要來自護理、社工、行政多個職種的文件,使用 報告汪 的多人協作功能,可以讓各職種同步更新自己負責的評鑑文件,不再因交接不清而漏失資料。
C 區塊:安全環境設備(C1-C16,共 16 項)
C 區塊包含 4 個一級必要項目(C9、C10、C11、C12)及 4 個二級加強項目(C5、C6、C7、C16),且另含 1 個一級必要項目(C4)及 C15,共 6 個一級必要項目分布在此區塊。
- C1-C3 環境設施:採光照明通風、儲藏設施(易燃物品應密閉上鎖)、日常活動空間(每週至少 1 次清潔並有紀錄,每樓層均有活動空間)。
- C4 緊急呼叫(一級必要):浴室、廁所及寢室應設緊急呼叫設備;功能正常;設置位置適當;有人按鈴服務人員能立即反應處理。
- C5 電梯(二級加強):2 層以上建築物應至少設置 1 座無障礙昇降機,門淨寬≥90 公分,機廂深度≥135 公分;設有點字設施、輪椅乘坐者操作盤、至少二側扶手。
- C6 無障礙浴廁(二級加強):出入口無高差(若有高差應設坡道);設置扶手;輪椅迴轉空間足夠;至少設置 2 處求助鈴。
- C7 廚房衛生(二級加強):訂有廚房作業標準(含設施清潔、食材儲存);食物檢體留存(每樣食物 150 公克)分開封裝,冷藏存放 48 小時;供膳外包有 GHP 稽查紀錄或 HACCP 合格證明。
- C8 污物病媒:每 3 個月消毒 1 次並有紀錄;每半年委外合格病媒防治業做病媒、害蟲防治,有佐證文件。
- C9 消防安全(一級必要):依規定每半年委託消防設備師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前 2 次完整申報紀錄備查);防火管理人資格符合規定(不得由社工、醫事人員、照服員擔任);每個月自主檢查機構內部用電設備安全;每半年委託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者定期檢驗。
- C10 疏散避難(一級必要):樓梯間、走道、防火門保持暢通無阻礙物;逃生路徑為雙向(具備一座安全梯及兩個以上避難途徑);防火門往避難方向開啟;設有等待救援空間。
- C11 緊急災害應變 EOP(一級必要):對火災、風災、水災、地震、停電及停水等訂有緊急災害應變計畫;完備緊急聯絡網及災害應變啟動機制;每年實施緊急災害應變演練 2 次,包括複合型演練 1 次及夜間演練 1 次,有演練過程、檢討改善方案及紀錄(含照片)。
- C12 疏散策略(一級必要):各樓層出入口張貼緊急避難平面圖(至少 A3 尺寸),明確訂定各樓層住民疏散運送順序與策略;緊急避難圖應具比例及適當大小,標示所在位置;安排防火管理人、照服員(含外籍)、護理人員等參與防救災教育訓練。
- C13-C14:隔離空間(獨立空調、衛浴、緊急呼叫);設備儀器定期維護校正及操作訓練。
- C15 護理站(一級必要):護理站應有基本急救設備(含氧氣、鼻管、人工氣道、甦醒袋、常備急救藥品等);各項設備定期維護且功能正常;每層樓設護理站或簡易護理工作站。
- C16 飲用水(二級加強):水塔每半年定期清潔保養並有紀錄;每 3 個月檢測水質大腸桿菌群;飲水機每月定期檢查保養;濾芯依規定或每 3 個月更換 1 次。
D 區塊:個案權益保障(D1-D9,共 9 項)
D 區塊主要由社工師負責,聚焦在服務對象的知情同意、申訴管道、財物管理及臨終照護等面向。
- D1 個案資料管理(二級加強):明確訂定各使用者權限,確保資料不外洩;對管理系統資料進行統計分析,配合衛生福利部政策上傳照顧服務資料;統計分析結果有具體改善措施。
- D2 契約:應與委託人(本人、家屬或監護人)訂立契約;契約應給予服務對象至少 5 天審閱期;契約內容應完備(含服務項目、收費標準、雙方權利義務及申訴管道)。
- D3 生活注意事項:訂有服務對象生活注意事項及家屬來訪注意事項;清楚告知服務對象及家屬並於明顯處公告;允許服務對象可自由和外界溝通。
- D4 申訴機制:意見反應及申訴處理流程張貼於機構明顯處;有專人處理申訴案件;申訴結果應回覆申訴者並有紀錄;每年分析意見反應及申訴案件。
- D5 尊重信仰:尊重服務對象宗教信仰;有提供靈性關懷服務並有紀錄;有簡易宗教設施且實際提供使用。
- D6 居家情境(二級加強):床與床之間應具隔離視線之屏障物(如圍簾);監視器未設置於服務對象寢室及浴廁內;床位旁有可擺放私人物品的床頭櫃;允許服務對象攜帶個人物品佈置空間。
- D7 財物管理:訂有服務對象財物管理辦法(含零用金代墊、信託管理、重要財物保管、死亡遺產處理);清楚告知服務對象及家屬;有專人協助處理並有紀錄。
- D8 緩和醫療:提供服務對象或家屬安寧緩和醫療(含DNR)及病人自主權利法相關資訊;訂有DNR已簽訂及未簽訂之處理作業流程;提供臨終照護關懷相關流程或手冊。
- D9 滿意度調查:每年至少辦理 1 次不具名滿意度調查(含服務內容、服務人員態度、設施設備等);有調查分析報告;依據結果提出改善措施。
E 區塊:服務改進創新(E1-E3,共 3 項)
- E1 前次評鑑建議改善:針對前次評鑑改進事項擬訂具體改進措施並確實執行;改善比例達 80% 以上(未曾受評鑑者不適用)。
- E2 創新措施:提供具創新或特色之相關措施至少 1 項,可包含:配合防災社區計畫、協助緊急安置弱勢個案、每年緊急應變演練 4 次、外籍照服員每年在職訓練達 6 小時以上(70% 以上)等;有具體實蹟。
- E3 違規及重大負面事件:評鑑期間如有違規事項或重大負面事件(如性侵害、施暴、公共安全意外),將於總分外扣分。
常見問題 FAQ
住宿型照顧機構評鑑幾年辦理一次?
依據臺北市老人安養暨長期照顧機構評鑑制度,評鑑每 4 年辦理一次,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負責辦理。機構應於收到評鑑通知後積極準備備審文件。部分縣市也依各自規定辦理評鑑,機構應向所在縣市主管機關確認辦理週期。
一級必要項目未達標會怎樣?
一級必要項目共 9 項(A7、A9、A11、C4、C9、C10、C11、C12、C15),任何一項未達標,即視為嚴重缺失,直接影響評鑑等第認定。機構務必在評鑑前確認這 9 項均已完整落實,並備妥相關佐證文件。
護理之家和養護機構的評鑑基準有何不同?
依據 114 年度評鑑基準,不同機構類型在人力配置標準上有所差異:護理人員比例長照型 1:15、養護型 1:20、失智型 1:20;照服員比例也依機構類型而異。部分評鑑項目也特別標注「安養機構不適用」(如 B14 壓損每季分析、B16 約束管理)。
如何快速盤點自己機構的評鑑缺口?
建議從 9 個一級必要項目開始逐一確認,再檢視 8 個二級加強項目。接著依照 B 區塊各項的「每月/每季/每半年」週期要求,確認監測紀錄是否完整、是否有逐案分析報告。許多機構的缺失不在於沒有執行,而在於紀錄不完整或分析報告缺乏改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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