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護理所跨專業合作怎麼做?B1 機構資訊管理實務
TL;DR
B1「機構資訊管理」要求機構有跨域合作機制,但很多機構把這解讀成「準備幾份合作協議書就好」。本文說明跨專業合作的真實意涵、合作協議書的正確格式,以及如何建立有效期限管理的合作追蹤機制。
居家護理所評鑑 B1「機構資訊管理」5 個條件中,第 5 條「跨域合作機制」最容易失分——不是找不到合作機構,而是協議書過期、轉介記錄方向搞反,或合作只有關係沒有紀錄。本文從 B1 要求出發,拆解協議書格式、轉介記錄正確寫法與評鑑前的有效期限管理。
B1 評鑑基準的要求
115 年度 B1「機構資訊管理」評核條件共 5 項:
- 服務項目清單完整公開揭示,與實際提供服務相符
- 服務區域範圍明確標示,並定期更新
- 提供緊急連絡方式(官方條文用語為「提供緊急連絡方式」;評鑑委員查核是否有公開且可聯繫到的緊急聯絡管道,並非要求標示「24 小時」字樣)
- 工作人員訪視安全權益明確揭示(官方條文為「工作人員訪視安全權益」,即護理師訪視安全相關的機構保障,非個資告知)
- 有跨域合作機制,須完成衛生福利部指定填報系統的跨域合作項目,並有實際合作關係或紀錄
B1 特性:這 5 項是「單一複合條文」——5 項須全部符合,任一不足即整項失分。請逐項核對,確認沒有遺漏。
前 4 個條件相對直觀,本文重點說明第 5 個條件——跨域合作機制。
B1 前 4 個條件快速確認
條件一:服務項目清單公開揭示
確認機構的服務項目清單是否:
- 在機構網站或對外公開的地方可以看到
- 內容與機構實際提供的服務一致(不能只列不做、也不能做了沒列)
- 有定期更新(版次和更新日期)
條件二:服務區域範圍標示
確認機構的服務區域是否明確說明(如:服務台北市 XX 區、XX 區),並且在對外揭示的資料中清楚標示。
條件三:緊急連絡方式
確認機構是否有公開且可聯繫到的緊急聯絡方式,並在對外揭示資料中清楚標示。官方條文為「提供緊急連絡方式」,重點是能讓個案及家屬在緊急情況下聯繫到機構,而非特別要求標示「24 小時」字樣。
條件四:工作人員訪視安全權益
官方條文為「工作人員訪視安全權益」,重點是機構對護理師訪視安全有明確的保障機制(如訪視安全管理辦法、拒絕不安全訪視的程序等),與個人資料保護告知為不同面向——個資告知雖建議準備,但非 B1 條件四的評核內容。
跨域合作機制:真實意涵
B1 條件五「有跨域合作機制,與醫療機構、社福機構建立合作或轉介關係,有合作協議或紀錄」,很多機構的準備方式是:準備幾份合作協議書,評鑑時拿出來展示。
但評鑑委員在查核時,除了看協議書本身,還會問:「這份合作協議有實際運用嗎?可以看轉介記錄嗎?」
真實運作的跨域合作 vs 形式性的協議書,委員通常能分辨:
- 真實合作:協議書 + 轉介記錄 + 轉介後追蹤結果
- 形式性文件:只有協議書,沒有任何轉介記錄
合作協議書的格式要求
一份符合評鑑要求的合作協議書,建議包含:
| 欄位 | 說明 |
|---|---|
| 合作機構名稱 | 雙方機構全名 |
| 合作目的 | 說明建立合作關係的目的(如:提供個案轉介服務) |
| 合作內容 | 具體的合作項目(如:醫療轉介、復健轉介、社福資源連結) |
| 各方責任 | 雙方各自的責任與義務 |
| 有效期限 | 協議書的有效期間(建議 1–2 年) |
| 簽署日期 | 協議生效日期 |
| 雙方負責人簽章 | 雙方機構負責人或授權代表簽名 |
最常被忽略的是「有效期限」——協議書沒有填有效期限,或者有效期限已過但沒有更新,評鑑委員會特別注意。
需要哪些類型的合作機構?
B1 要求「與醫療機構、社福機構建立合作或轉介關係」,建議至少涵蓋:
醫療機構合作
- 主要合作醫院或診所(個案就醫轉介、醫療諮詢)
- 物理治療所或職能治療所(復健需求轉介)
- 可選:安寧照護機構(晚期個案的轉介資源)
社福機構合作
- 居家照顧服務機構(長照居服)
- 日間照顧中心(個案可能需要的喘息或日照服務)
- 可選:失智症照護相關機構
基準沒有規定協議份數,評核重點是「是否完成衛福部指定填報系統的跨域合作項目,且有實際合作關係紀錄」。有協議書固然更完整,但僅有轉介記錄也可佐證合作關係的真實性。
有效期限管理:評鑑前必查項目
合作協議書的有效期限過期是最常見的 B1 失分原因之一。建議建立「合作協議有效期限追蹤清冊」:
| 合作機構 | 合作類型 | 簽署日期 | 有效期限 | 狀態 |
|---|---|---|---|---|
| ○○醫院 | 醫療轉介 | 2024/03/01 | 2026/02/28 | 有效 |
| ○○居家服務 | 長照轉介 | 2023/06/01 | 2025/05/31 | ⚠️ 需更新 |
| ○○日照中心 | 喘息轉介 | 2024/01/15 | 2026/01/14 | 有效 |
每次評鑑前至少 3 個月,確認所有協議書的效期,及時更新即將到期的協議。
轉介記錄如何支撐跨域合作的真實性
A1 的轉介記錄和 B1 的合作協議是相互支撐的:
- B1 協議書說明「有合作關係」
- A1 轉介記錄說明「合作關係有被實際運用」
評鑑時,委員可能會把協議書和轉介記錄對照查看:「你們和○○醫院有合作協議,可以看一下過去一年有沒有轉介到那裡的記錄嗎?」
如果有協議書但完全沒有轉介記錄,委員會質疑合作關係的真實性。如果有些合作夥伴在評鑑期間真的沒有任何轉介,建議在說明文件中解釋原因(如:本年度無需轉介至該機構的個案需求)。
延伸閱讀:A1 社區資源盤點實務教學
如何請合作機構簽署協議書?
很多護理長對「要去請其他機構簽協議書」感到困難,以下是可行的做法:
- 電話聯繫合作機構的負責人或主管,說明是評鑑需要,請求簽署合作協議
- 準備好協議書範本(一式兩份),帶去簽署後各保留一份
- 大多數醫療和社福機構都有類似的跨機構合作需求,通常不會拒絕
- 如果是長期有轉介往來的機構,直接說明「我們一直有合作往來,想把這個合作關係正式化」
💡 AI 段落改寫:寫出粗稿後,可選取單段輸入改寫指令(「擴寫評估分析」「補上具體指標數值」「語氣再委婉一點」),報告汪 AI 在保留原意下改寫並支援多輪追問,不必每次都從頭重寫整份文件。
FAQ 常見問題
合作協議書需要公證或其他認證嗎?
不需要。雙方負責人(或授權代表)簽章即可,不需要公證。重要的是協議書的內容完整(合作目的、有效期限、雙方責任)且有雙方簽名。
合作協議書是否需要跟每個轉介機構都有一份?
評鑑沒有明確規定數量,建議至少 3–5 份,涵蓋醫療和社福兩個類別。對於長期穩定的轉介夥伴,有正式協議書最好;臨時性或一次性的轉介,用轉介記錄佐證即可。
合作的機構在評鑑前停業了,怎麼處理?
從清冊中移除該機構,並補充新的合作協議。如果協議期間內機構停業是特殊情況,可以在說明文件中備注說明,並展示已找到替代合作機構的記錄。
內容對齊 115 年度居家護理所評鑑基準(114.11.24 公告)— 2026/05 更新
B1 跨域合作機制的核心是「真實的合作關係」,而不是「一疊協議書」。定期更新協議有效期限、保留每次轉介的記錄、讓合作關係在訪視工作中自然運作,評鑑時就能清楚展示機構的跨域合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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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評鑑基準小教室
居家護理所 自評表
115 年度居家護理所評鑑自我檢核,2 大區塊(A 經營管理、B 照護管理)共 8 項指標含 1 項加分。